【新聞稿】「兩岸協議國會監督法制化」座談會會後新聞稿(一)賴中強提出服貿協議國會審查的四原則

DSC_19102014/03/02「兩岸協議國會監督法制化」座談會
臺灣守護民主平台、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會後新聞稿(一)

賴中強提出服貿協議國會審查的四原則

一、 先訂遊戲規則,再審查服貿:
*應先制定「兩岸協議簽訂與監督條例」才能審查服貿協議,沒有遊戲規則,就要下場比賽,只會製造當前的衝突與日後的混亂。

*國民黨的「四階段監督」,完全沒有有交代協議應如何進行國會審查。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實際運作的結果是行政專擅,「大事情,國會決定,小事情,行政院決定,但什麼是大事情、什麼是小事情,由行政院決定」。

過去海運協議(2008.10.4)與空運補充協議(2009.4.26),馬政府也說「不涉及法律修正」,只須送立法院「備查」,並限期40日、60日生效。但國稅局認定雙方航運業者互免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欠缺法律執行依據」,其後,國民黨團提出法律修正案,直到2010年5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修正案,互免航運業者租稅之規定才實施。這個案例,正足以說明馬政府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是否涉及法律修正」,完全是恣意認定,也證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的規範是無法解決問題的。

*無論是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兩岸協議或條約應如何進行「審議」「備查」「備查轉審議」,均無規範。

*「兩岸協議簽訂與監督條例」應在服貿聯席會開始審查前,完成三讀。退而其次,國會最遲應在服貿聯席會「大體討論」結束前,完成「兩岸協議簽訂與監督條例」的三讀,讓其後的逐條逐項審查有遊戲規則可遵循。而在野黨應在服貿協議「開始審查」前,促使執政黨做出此承諾。

二、 替代方案,平行討論
*依據內政部<會議規範>第五十條的規定,替代案也是修正案的一種,其與逐條逐項修正案不同,係「提出修正案以全部代替原案而仍與原案主旨有關者」。

*國會除逐條逐項討論兩岸服貿協議外,並應就以下三項替代案討論表決:(一)縮小範圍,以第二次早收清單取代服貿協議;(二)堆積木,以逐次單項談判取代服貿協議;(三)暫緩兩岸服貿協議。

*縮小範圍,以第二次早收清單取代服貿協議,是根據馬總統2010年6月15日的發言:「ECFA第 3次協商文本已經確定,不過早收清單還有部分尚未做最後確定,還在討論中。他強調,不是一次到位,會循序漸進,不排除會有第2次早收清單。」(中央社),服貿協議既然引起如此大的爭議,何不縮小範圍,以第二次早收清單「循序漸進」,其實了解兩岸談判複雜性的工商業者,也多有此主張。

*堆積木,以逐次單項(或性質相類行業)談判取代服貿協議,是參考蔡英文前主席於ECFA雙英辦論時的提議。例如兩岸金融服務業的相互開放,即可分類談判,何必牽涉、牽累美容美髮、洗衣、清潔、運輸等基層勞工。

*暫緩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此為許多公民團體的主張。

三、 逐條逐項,彈性監督:
*ECFA國會審查時,民進黨提案逐條刪除,國民黨團則回應「本案具準條約及自由貿易協定性質,建請依議事慣例,全案一次表決方式處理,不得逐條修正」,表決結果,民進黨之刪除動議均遭否決。此次,立法院院會決議「條文逐條討論表決、承諾表逐項討論表決」,國會(尤其是在野黨),除了提案刪除外,應有更彈性、更積極的監督策略,例如:(一)修正內容;(二)附生效條件;(三)附生效期限;(四)解釋性聲明。

*(一)修正內容,例如:本承諾表(美容美髮業)關於開放中國服務提供者來台「商業據點呈現」「自然人呈現」部分,應修正為「不予承諾」,行政院應依本決議意旨與中方重啟談判。

*(二)附生效條件,例如:本承諾表(廣告業開放中國業者者對我國消費者提供服務)之開放承諾,於中國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與我國簽訂新聞自由保障協定,且經無國界記者組織評比其新聞自由度為全球前五十名以前,不予實施。
例如:本承諾表(XX業開放中國業者者對我國消費者提供服務) 之開放承諾,於中國就XX業開放我國業者跨境提供服務以前,不予實施。
*(三)附生效期限,例如:本承諾表(XX業開放中國業者者對我國消費者提供服務),自2035年起實施(參照中韓FTA超敏感產品二十年調適期)。

*(四)解釋性聲明,例如:本條文(第二十條爭端解決)不得被解釋為我國放棄或限縮循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要求處理雙方爭議之權利。

四、 配套法案,優先通過:
*「沒準備,別上路」,為了確保行政部門確實遵守國會上開決議,為了維護台灣的民主體制、社會公平與產業自主,國會有必要先完成所有配套法案的立法,並且在服貿協議表決之前,完成三讀程序。這些配套方案,至少包括:

*制定《中資來台投資條例》,並且修正外國人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開放投資業別項目必須立法院同意,明定重大投資案的聽證與利害關係人參與程序,明定人頭投資與中資企業在台併購規範,對於各國政府(主權基金)控制或具重大影響力的外人投資,應特別規範。

*制定《經貿自由化衝擊影響評估與救濟法》,否則所謂「因應貿易自由化方案982億元預算」,也只是胡亂撒錢、官商勾結、無濟於事。

*建立總量管制,完善就業安全法制。

–修正就業服務法:中國籍人士來台「活動」「服務」應適用就業服務法(須申請工作證、最低薪資47900元、提高技術門檻、限特定行業特定職務);訂定外籍白領及藍領外勞總額上限(含中國籍),其數額應先與工會諮商、並經國會通過;

–修正企業併購法,保障併購過程中勞工的工作權與集體協商權,杜絕
企業以併購為由,解僱員工;

–擴大就業保險普及率至全體受僱者;

–針對女性、少數族群、偏鄉、青年及中高齡等之就業衝擊,建立個別’
因應機制。

*針對各業別,參照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綜合立法(包裹立法)」的
先例,一次完成所有必要配套法案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