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經濟部跳票,遲不提出服貿開放行業對照表」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_3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十四場服貿公聽會場外記者會

經濟部跳票,遲不提出服貿開放行業對照表

經濟部原承諾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前,提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項目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的對照表,讓人民了解所經營的行業是否在服貿協議的開放項目內,然而,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下班為止,仍無法提出,民主陣線就此表達嚴正抗議。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是公司行號章程與登記實務的基礎資料,也是工商界理解自己所經營行業與政府各項法規適用的必備資訊,此次服貿協議之開放項目,中資來台投資也必須向經濟部登記獲准許經營的「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此一資料,於兩岸服貿談判之前早應備妥,現在居然協議簽署後半年還遲不提出,就此,民主陣線質疑馬政府是否不敢讓人民知道自己所經營的行業是開放項目?在經銷業、郵寄名單編輯服務業、入口網站發生開放項目定義爭議後,馬政府是否要掩蓋其他的疏失與開放項目爭議?民主陣線要求經濟部立即提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項目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的對照表,並且針對「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每一個開放項目進行衝擊影響評估。

民主陣線於去年十一月六日公開要求要求經濟部立即公布服貿協議開放項目「聯合國CPC編號」「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以及「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三者間的對照表。經濟部於十一月十八日提出與「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的對照,經濟部次長於十一月二十一日公聽會當場承諾一個月內提出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的對照,並於次日以書面回覆內政委員會「關於服貿協議開放項目的CPC分類與行政院主計總處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對照,本部已於11月18日函送給大院內政委員會及經濟委員會全體委員。有關服貿協議涉及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與本部主管的『公司營業項目代碼』的對照表,本部會在1個月內提供。」,馬政府一再要求國會速審服貿協議,但是,這樣一個基礎資料,經濟部從民國一百零二年拖到一百零三年,沒有基礎資料國會要如何審查?人民如何可能正確理解服貿協議的衝擊呢?

<中資來台投資條例>不立法,服貿協議審查是假的
有媒體批評民主陣線要求制定<中資來台投資條例>是把中資特殊化,其實,<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都是法律層次的規定,獨獨中資來台是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行政命令規範,這才是把中資特殊化的不正常體制,並且是行政權獨大、朝野對立的根源。
根本的質疑是:<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讓我們思考:
(一) 當政府可以行政命令決定哪些項目開放中資投資,哪些不開放,這樣就算國會審查結果刪除服貿協議中的某些開放項目,行政機關日後還是可以行政命令加回來,請問這樣的審查有何意義?
(二) 當陸委會王主委與經濟梁次長保證此次服貿協議的開放項目不包括入口網站,就算是國會審查時將此保證寫入決議文,但是,經濟部已於2009年6月30日公告開放中資得經營「入口網站經營業」,那國會的決議有何意義?
(三) 當政府一再說此次服貿協議開放第二類電信事業限「特殊業務」,不包括「一般業務」,不會影響一般民眾隱私,但是翻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電信業的開放陸資投資的項目載明「屬第二類電信事業之一般業務者」,而根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九款的規定「九、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指第四款(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以外之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那不就等於第二類電信事業全部開放?

五大漏洞待填補
制定《中資來台投資條例》,除了(一)明定開放投資業別項目必須立法院同意,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存在的漏洞,也應該透過立法矯正:
(二)閉門決策:
應明定重大投資案的聽證程序與利害關係人參與程序。

(三)遁入外資:
對於陸資透過香港、澳門或第三地來台間接投資規避法律,現行規定將陸資具有控制力的第三地公司視同陸資,其範圍應擴大到有控制力或具重大影響力,包括陸資持有第三地公開發行公司10%以上股份、非公開發行公司20%以上股份者。

(四)人頭投資: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並不能有效處理陸資利用國人進行人頭投資的問題,應納入對違法人頭投資的處理機制,例如命令解散公司、接管或強制出售。

(五)陸資在台事業併購行為缺乏規範: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而所謂轉投資依第四條規定只包括(1)持有股份,(2)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3)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對於陸資(在台)事業:(1)收購他事業營業、生產線(環鴻科技收購環隆電氣);(2)簽訂委託經營、共同經營、出租經營合約(如家快捷酒店),根本是規範空白,投審會完全無置喙餘地。未來將造成陸資在台事業收購台灣企業關鍵技術、營業祕密後,大量裁員,政府卻無力處理之窘境。

記者會時間:2014年1月2日上午9點20分
記者會地點:立法院群賢樓九樓大禮堂公聽會場外
出席:黃國昌(澄社執委)
賴中強(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召集人)
立法院到底在進行什麼程序 0102立法院公聽會外記者會黃國昌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