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譴責勞動部迴避問題,罔顧人民就業權益

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新聞稿(2014/7/16)

譴責勞動部迴避問題,罔顧人民就業權益

台灣勞工陣線與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今日前往勞動部要求刪除五項擴大外勞規定,以保障國民就業權益(請見台灣勞工陣線新聞稿),針對勞動部回應新聞稿及官員發言,民主陣線召集人賴中強反駁如下:
(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賴家仁表示,「自貿港區內規畫進駐的對象多為服務業,不能聘雇外勞」(中時電子報),「《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自由貿易港區條例》..兩者規劃進駐對象大部分為服務業,根本不是現行開放聘用外籍勞工的行業」(聯合新聞網)。謹提出反證如下:

  1. 行政院核定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推動計畫 」明白寫到:「示範區第一階段以自由貿易港區為起點,結合鄰近園區推動」,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9月18日發布新聞「為配合產業發展需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本(9)月18日進行高雄南星自由貿易港區招商計畫產業製造區6塊標的開標作業,推出高雄港目前唯一可生產製造用地,以吸引鋼鐵、金屬製品與模具等產業進駐」,請問鋼鐵、金屬、模具產業不正是製造業嗎?(http://www.res.com.tw/southstar/News/news_detail.aspx?id=21&source=list)請勞動部公開承諾得標進駐廠商運錩鋼鐵、傑期企業、建信資源等不可以雇用外勞!(http://www.motc.gov.tw/uploaddowndoc?file=YEARBOOK/102/102YB01/102YB010305.pdf&filedisplay=102YB010305.pdf&flag=doc)
  2. 行政院核定《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推動計畫(103年2月修正)》第35頁圖3.3智慧物流營運模式「最佳物流方案_示範區_製造加工」,不正標明預計在示範區內進行製造加工生產活動嗎?(http://www.fepz.org.tw/m1.aspx?sNo=0020135)
  3.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簡稱「藍領外勞審查標準」) 第四章製造工作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這不正就是自由貿易港區製造業聘僱外勞規定,如果自由貿易港區不能雇用外勞,那為什麼不接受台灣勞工陣線的意見把這個規定刪掉呢?

(二) 勞動部新聞稿指出: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回臺投資案「短期性」外籍勞動力優惠措施..相關優惠將於103年12月底停止申請認定,並非永久放寬。賴中強指出:

  1. 所謂「停止申請認定」其實是停止接受掛號,不等於「停止雇用外勞」,請問勞動部是否願意承諾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回臺投資案所聘僱的外勞,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後,不得申請重新招募?還是趕在今年底末班車取得「認定」的廠商,未來可以依此規定長期聘僱外勞?
  2. 依照「藍領外勞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五(臺商回臺投資增額外勞)的規定,在今年底以前取得自有品牌、國際供應鏈供應商、生產高附加價值、研發中心營運總部認定函的台商,只要在「核發認定函之日起三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並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就可以適用臺商回臺投資增額外勞規定,屆時已經是2017年底了,再加上聘僱許可的有效期間,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後的重新招募,請問這些台商要到何年何月,才會停止雇用外勞?這個「短期性」規定要到何年何月,才會停止傷害國民就業權益?
  3. 根據「藍領外勞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三規定,附加就業安定費增額外勞百分之五至十五,更是完全沒有落日條款。

(三) 我們完全了解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草案本身,並無藍領外勞之規範。但是,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的目的,正是在吸引新增投資,包括台商的投資,並且第一階段在自由貿易港區六港一空推動。五項「擴大外勞措施」不廢除,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的結果,越多的新增投資就是越多的增額外勞(十四條之四),越多的台商投資也是越多的增額外勞(十四條之五),越多的自由貿易港區投資就是越多的廠商可以雇用四成外勞(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