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民連智庫報告(對中政策組/2020年第2號)

蔡政府應全面檢討中資(陸資)來台投資規範

  • 中資來台投資規範近五年來未曾檢討修正

(一) 中資來台投資主要規範:

2009年4月26日海基會與中國海協會在南京舉行第三次「江陳會談」,發表《「陸資赴台投資」事宜共識》。馬政府於2009年6月30日開放中資來台投資,2009年7月3日經濟部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經濟部經審字09802085685號令,以下分別簡稱《投資許可辦法》、《設立分公司辦法》)。2009年7月6日經濟部經審字第09804603370號令依《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以正面表列公告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以下簡稱《投資業別項目》),2009年7 月30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09804603740 號令,就《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陸資「具有控制能力」之第三地投資進行定義解釋(以下簡稱《控制力定義》。以上《投資許可辦法》、《設立分公司辦法》《投資業別項目》《控制力定義》四者,構成中資來台投資的主要規範。

至於2009年4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範中國合格機構投資人(QDII)來台買賣上市上櫃股票,各該機構投資者總投資金額設有上限,匯入需申請金管會核准(截至2018年底全體總匯入金額約2億美元),投資單一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持股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且「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本文暫不討論。

(二) 各項法規最後修正日期:

  1. 《投資許可辦法》經濟部分別於2010年6月10日、2013年11月14日、2015年3月13日三次修正,2016年蔡政府上台後未曾檢討修正。2015年3月最後一次修正,是因馬政府2013年11月在《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母法未立法的情形下《投資許可辦法》先偷渡相關規定,引發各界抨擊,後來母法未能完成立法,2015年3月只好刪除相關規定。
  2. 《設立分公司辦法》經濟部分別於2011年11月8日、2014年12月10日兩次修正,2016年蔡政府上台後未曾檢討修正
  3. 《投資業別項目》經濟部分別於2010年01月06日、2010年05月20日、2011年1月5日 、2011年3月7日、2012年3月30日五次修正,且修正方向均為擴大開放項目,2016年蔡政府上台後未曾檢討修正
  4. 《控制力定義》經濟部於2010年 8 月 18 日經審字第 09904605070 號令修正,2016年蔡政府上台後未曾檢討修正

基於以下理由,經濟民主連合智庫主張蔡政府應積極回應過去六年來的國內外政治、經濟情勢變化與法規實務漏洞,限縮中資來台投資,建立有效審查規範

政黨輪替。勞動、資本和土地是基本生產要素,馬政府時期寬鬆的中資來台規範,反映了馬政府「兩岸經濟一體化」、「從經濟整合走向政治統一」的國家定位思維,2016年政黨輪替,反映國民對馬政府經濟路線的疑慮,蔡政府上台積極推動內需產業及新南向政策,要能擺脫對中國經濟的依賴,檢討馬政府時期中資來台政策與法規是必要一個環節。

太陽花運動。2014年太陽花運動不只是反服貿協議,而是對馬政府上台六年來傾中經濟路線的總批判。從2009年7月到2012年3月,馬政府透過行政命令,透過《投資業別項目》的歷次修正放寬,擴大允許中資來台經營範圍。

  • 製造業部分:累計開放中資投資201項,占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製造業項數之95%。其中包括:積體電路製造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金屬切削工具機製造業,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製造業等關鍵產業,這個政策不必檢討嗎?
  • 服服務業部分:累計開放中資投資160項,占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服務業項數之51%。涵蓋幾乎所有批發、零售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倉儲業,電信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入口網站經營業,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相關服務業,個人及家庭用品維修業,這許許多多項目都是當年立法院服貿公聽會,各界抨擊不應該放中資經營的項目,六年後人民的恐懼與中資的威脅,依然存在!
  • 公共建設部分:累計開放中資投資43項,占促參法公共建設次類別項數之52%。其項目甚至包括:公立文化機構及其設施,依法指定之古蹟、登錄之歷史建築及其設施,新市鎮開發,工業區,國際會議中心,國際展覽中心,傳統零售市場,大型物流中心,停車場,公路國道服務區,市區快速道路,大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纜車系統, 轉運站,車站,調度站。這些馬政府的輕率瘋狂政策,蔡政府不應檢討嗎?

美中科技戰。美中貿易戰的本質之一是雙方爭奪高科技領域、資通訊產業的主導權,雙方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國家補貼、技術規格、科技運用與人權等面向嚴重衝突。加入中國隊,意味增加受中國波及、遭美國制裁的風險。在世界產業鏈重組的過程中,台灣開放中資《投資業別項目》不需要檢討嗎?投資許可辦法》、《設立分公司辦法》不需要加強併購規範與智慧財產權規範嗎?

中國資訊戰。近年來,中資透過合法或非法管道,利用華僑、港資、外資甚至我國人人頭,經營可獲取大量國人個資的服務業,例如電商平台、電子支付、批發零售業、快遞、旅遊業、外送平台、叫車服務.由此獲取的大量個人資料,將成為駭客攻擊、資料竊取與資訊戰的重要武器,政府的中資規範不需要與時俱進嗎?

香港情勢變化。我國現行法制是把港資當成一般外資,而非中資。去年以來,香港情勢急遽變化,所謂「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已不復存在。中國人大啟動「香港國安法」逕行立法程序,美國因此取消過去港港不同於中國之獨立經濟地位。面對大量中資利用港資名義來台,面對港資更直接地受中國政府監控,中資來台規範應區分港資的不同性質,部分改適用中資規定。

法規實務漏洞。更根本的是,從過去的眾多爭議案件,已證明馬政府時期所建立的中資來台審查規範,是一個蒼白無力,無法進行有效監理的規範。現行法制,對於中資利用華僑、港資、外資甚至我國人頭進行投資,其實是無力管制的!對於VIE架構,境外費用結算,境內中資實質控制模式,是無力管制的!因應我國政府跨境監理資料取得困難,透過舉證責任倒置,強化投資人完整揭露與據實申報義務,搭配不實申報的嚴厲裁罰,是必然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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