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人:邱文聰
政綱主張
完善民主防衛法制,釐清言論自由保障與外患行為之界線,以符合比例原則之制裁與管制手段,確保台灣民主、自由與不隸屬中國的主權獨立現狀,免於境外敵對勢力之威脅與侵蝕。
政綱說明
基本問題描述
台灣的民主是台灣共同體成員以血汗換來的成果,言論自由之保障更是台灣民主化與權利奮鬥的重要里程碑。維持台灣民主、自由以及不隸屬中國的獨立現狀,則是台灣多數人的共識。
然而中國對台併吞野心,除以武力為手段外,更處心積慮利用台灣民主體制與自由人權,反過來瓦解台灣民主,威脅改變台灣的自由與獨立現狀。
立法院雖已增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三,規定對中政治協議應經事前與事後立院同意及公民複決,明文禁止「毀棄或變更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政治協議。但今年一月習近平公開宣示要與台灣各黨派、各界別代表展開民主協商,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正是要以兩種具體策略,利用台灣的言論自由與民主,反台灣的自由與民主:一是透過在台的「代言人」,於台灣內部倡議並實現中國政府之政治利益;二是藉由與台灣個別「代表」之政治協商,支解台灣政府對外一致的民主正當性。
理由
人民雖可有不同政治信仰,甚至只要未以強暴脅迫為手段,也能發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變更國憲或顛覆政府之言論,而不構成內亂罪。然而為求政治共同體之自保,民主國家也處罰通敵之叛國言論。美國憲法即明文規定,追隨擁護敵人並提供支援或協助,或受雇為敵宣傳者,均應受叛國之法律制裁。受敵指揮監督或與之有對價關係而發表消滅我主權之言論,並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其次,法律既已規定對中政治協議應循民主之正當法律程序為之,任何僭稱「代表」其他臺灣人民或團體而自行參與中國之政治協商者,就不是在行使受憲法保障之個人言論自由,而是追隨擁護敵人並提供協助的叛國行為。
此外,為確保民主之意見形成與傳遞或重要基礎設施之提供,不受制於外國,法律多明文限制非本國人民在公民參政、言論文化傳播事業及關鍵基礎或敏感設施、公共意見形成之集會結社上的參與程度。受外國指揮監督或與之有對價關係之人,亦應同受限制。
在上述禁止範圍之外,為中共黨政軍或外國政府做嫁者之言行,以及受到中共黨政軍對台統戰勢力影響的政治人物,則應透過資訊揭露接受公眾檢驗。
具體建議
一、叛國言論罪應立法:受中國政府指揮監督或與之有對價關係而發表消滅我主權之政治宣傳,與僭稱代表臺灣人民而參與中國政治協商者,應受刑罰制裁。
二、原禁止外國人參與之行為,其代理人亦應同受禁止:確保一般性禁止外國勢力影響的民主社會活動與機能,亦不受外國勢力代理人之影響。
三、在現有「合作行為」的「許可制」基礎上,增加主管機關主動公開許可結果之規定:架接現有法制,有效達成對中共政權代理人、中共勢力代理人之資訊公開目的。
四、政治人物與中共黨政軍人士交往之資訊公開:政治產品之成分來源與添加物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