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綱第1至第4總說明:捍衛台灣主權與因應對中關係

執筆人:賴中強

台灣公民陣線前四號政綱「拒絕一中和平協議,遵守民主防衛條款」、「反制中國統戰滲透,推動民主防衛2.0立法」、「推動國籍法修正,確立國民主體範圍」、「打造新憲,徹底告別一中」,由近而遠,構成捍衛台灣主權與因應對中關係的衛國、建國四部曲。

一、民主防衛條款重新定義並捍衛台海現狀

第一號政綱「拒絕一中和平協議,遵守民主防衛條款」,是透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三的立法,為對中政治談判畫下三道紅線,確保台灣的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會因為所謂兩岸政治談判而變更。

2005年中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就是以兩岸交流為所謂融合統一、兼併台灣奠定基礎(第六條),再以分階段、切香腸的兩岸協商談判促成和平統一(第七條),並以保留對台動武作為最後手段(第八條)。在這個綱領下,2005年國民黨主席連戰與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所發表的《連胡公報》,劃設了「先經濟,後政治」的談判路徑圖:從雙向三通、海空直航,加強投資與貿易的往來、農漁業合作、共同打擊犯罪、經濟合作機制到軍事互信機制、和平協議,然後才是「最終解決辦法(統一)」。

2008年馬英九上台後,就是依照《連胡公報》的談判路徑圖逐步實踐,一路從旅遊協議、海運協議、空運協議、郵政協議、陸資來台投資共識、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投資保障協議、海關合作協議、服務貿易協議。馬英九第一任「先經濟」,原預期第二任開始「後政治」談判,2011年底大選期間,馬英九拋出簽署和平協議之議,2013年聖誕節,馬英九釋出將從軍事互信機制開始政治談判的訊息,最終因波瀾壯闊的太陽花運動,暫時阻擋國共談判路徑圖繼續往下走。

這也是為什麼318運動期間提出的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除了一般協定外,特別強調政治性協定的締結應比照高門檻的修憲民主程序。

2016年政黨輪替,蔡政府就任時宣示:「新政府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坦白說,這個宣示,還蠻令人不安的。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的「固有疆域」、憲法增修條文的「統一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都具有高度的曖昧性,就算不認為「統一」是憲法誡命,至少「統一」是被「舊中華民國憲法體制」所允許的。

那可否因為要「統一」,而放棄中華民國的主權國家地位?放棄2300萬台灣人的國民主權、自決權?放棄我們得來不易的自由民主制度?

2019年5月31日,台灣公民陣線、經濟民主連合與邱文聰教授及蔡政府合作,共同推動立法院完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民主防衛條款」的立法(條文與條文草案詳見附錄一、附錄二;台灣公民陣線、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公開呼籲,詳見附錄三),為對中政治談判畫下三道紅線。條文明定:台海雙邊政治協議,在程序上,談判前的締結計畫必須國會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才能開啟談判;談判後草約必須國會四分之三多數通過,並交付公民複決,獲全體投票權人總額過半數同意,相當於修憲高門檻,才能正式簽署;在實質條件上,明訂「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建立了:主權不能賣,自由民主不能賣,其他政治談判比照修憲民主程序三項底線。

這項立法在台灣的憲政發展史上具有重大意義,首先,他填補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曖昧性,重新定義「維持台海現狀」的意義。「主權國家地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不僅重申台灣主權獨立不隸屬於中國的現狀,更意味未來無論兩岸如何政治談判,消滅中華民國的主權國家地位,不是合法的選項。因此,就算是要談統一,只可能是保留中華民國主權國家地位的「歐盟模式」、大英「國協」模式,俄羅斯與白俄羅斯「邦聯」模式,而不可以是消滅中華民國主權國家地位的「一國兩制」、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模式,或「聯邦國」模式。

其次,政治協議必須進行公民複決的規定,再次確認了2300萬台灣人作為中華民國主權者的身分,防衛台灣現狀不因內部或外部因素,而發生不符合民主原則的變更。從黨外到民進黨,民主運動高喊的「自決」,第一次被寫入法律條文。

其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民主防衛條款」,正式宣告太陽花運動標舉的《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已部分實踐,剩下「非政治性協定」締結程序,何時完成立法?從維持台灣經濟自主性的角度,留下監督條例尚未完成立法,因此對中服貿協議、貨貿協議不應推動的「相罵本」,未嘗不是好事。

二、民主防衛2.0立法必須重新全盤構思

第二號政綱「反制中國統戰滲透,推動民主防衛2.0立法」,繼國安五法之後,台灣基進、尤美女委員、王定宇委員提出《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民進黨團提出《反滲透法草案》,不可諱言,這三個版本都有不周延之處,也都帶有幾分泛綠陣營間搶奪政黨票的選舉考慮。

立法院於2019年12月31日完成《反滲透法》立法,就涉及選舉、罷免、公投、遊說、政治獻金、集會遊行等民主政治核心領域,以刑罰規範,來嚇阻境外敵對勢力經由「指示、委託或資助」在地協力者干擾台灣民主體制的運作。

此次,《反滲透法》採特別刑法規範,但是對於中共推動「民主協商」,企圖以「境外替代」方式包圍架空我國憲政民主秩序,例如延攬國人出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邀請各黨派各界別代表,聲稱「代表台灣人民」參與議政或協商,發表共同聲明、相應聲明或決議,並未提出相關因應立法,是最大的缺漏。

台灣公民陣線推動民主防衛2.0立法的基本立場是:禁止規範、許可制審查與透明化規範是民主防衛的三根支柱,中國的統戰滲透是全面的,政治、經濟、社會、教育、宗教、文化都來,台灣要有效防堵中國滲透,又要守住民主、人權、法治的基本價值,沒有簡單「一刀切」的方法,一定要區別情節輕重,就不同類型,分別適用不同方法。我們主張針對不同態樣、不同領域的滲透,重新全盤構思民主防衛法制。

三、台灣是一個還沒有自己憲法的新生國家

第三號公民政綱對於台灣主權地位之立場,延續黃昭堂、許世楷先生的「新生國家論」,並進一步主張:台灣人民在1991年到1996年,透過「驅逐老賊」、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確立了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所有,台灣成為「新生國家」。台灣主權地位由1951年舊金山合約時的「未定」轉為「已定」。但台灣的民主化尚未完成,台灣並沒有真正屬於自己的憲法。台灣應持續且清楚地向國際社會表達我們要成為一個不同於中國的國家。

此一主張與李登輝總統的「特殊國與國關係」、許宗力院長的「憲法變遷」說的主要差異,在於我們認為1991年4月,當民進黨退出國民大會,而由老國代所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次增修條文》,並不具民主正當性。台灣成為「新生國家」,應始於1991年12月21日台灣的主權者首次進行國會議員(國大代表)的全面普選,以及十天後1991年12月31日,所有跟隨蔣中正來台灣的老立委、老國代、老監委,全面退職。「自由國家今建立」(出頭天進行曲),其後,台灣的主權者透過一次一次的主權行使,在外敵環伺下,進行立法委員全面改選(1992年)、總統直選(1996年),並逐步掙脫「舊中華民國」體制的枷鎖(例如廢除高考名額依中國各省籍分區錄取,廢除國家統一委員會,廢除蒙藏委員會,廢省)。但是,至今台灣並沒有真正屬於自己的憲法。縱使憲法增修條文其後再經過六次增修,仍無法改變《中華民國憲法》與《第一次增修條文》對台灣法秩序的「先占」(修憲要國會四分之三多數,只要四分之一以上的保守派,就可以阻擋領土變更,阻擋台灣民意對舊中國憲法體制的變革)。

1946年,中國南京制憲國民大會書寫的「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至今還在禁錮我們;1991年,陽明山中山樓,抗議聲中,老代表把自己的鄉愁寫進增修條文,「統一前,自由地區,大陸地區」至今依然陰魂不散。國會沒有四分之三多數,過不了修憲門檻,台灣的主權者也「修」不了它,動不了「神主牌」。

問題是:這不是我們的神呀,為什麼我們要接受「中華民國憲法及老代表第一次增修條文」的先占,為什麼兩蔣父子已作古了三四十年,要把兩蔣的「神主牌」移開卻要四分之三多數?

這是台灣民主的未竟之業,第四號政綱「打造新憲法,徹底告別一中」,主張台灣應凝聚國民之主權意識,打造屬於自己的新憲法,徹底告別現行憲法與增修條文以一個中國為本,並將台灣框進中國的國家想像。

四、推動國籍法修正,確立國民主體範圍,建立階段性國家認同:

國民黨提名吳斯懷擔任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引發各界譁然。吳斯懷曾是負責北台灣防衛重任且與聞國軍重要作戰計畫的高階將領,2011年退伍後,吳斯懷出任陸軍官校校友總會副會長,竟多次參與「中山‧黃埔‧兩岸情」論壇,唱和中共「構建和平架構」「推進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共謀和平統一」等主張。面對自己的提名爭議,吳斯懷在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提名表決時辯駁:他一生捍衛中華民國,但他說的是1911年中國國民黨建立的中華民國,不是蔡英文總統口中的「中華民國台灣」。

吳斯懷的個案提醒我們:建立台灣的國家認同共識,刻不容緩。雖然,各項社會調查顯示台灣民眾認同自己是「中國人」的比例極低,且多數民眾能夠清楚辨識中國對台灣的軍事威脅與外交封鎖;但是,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在領土、人民與主權的曖昧性,卻讓叛國者振振有詞,而中共也樂得以「中山‧黃埔‧兩岸情」、「天下黃埔一家親」等說詞進行統戰。

即便台灣人民對於是否更改國號?何時制定新憲法?如何維持現狀?百年後要與中國維持何種關係?仍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台灣迫切需要階段性國家認同共識,一個能夠團結絕大多數台灣人,團結「中華民國認同」與「台灣認同」者,區別「我們」與「他者」以共同面對外來威脅的階段性共識;一個可以讓二十萬國軍知道「為何而戰?為誰而戰?」,知道「保國衛民」這個「國」是哪國,國之東西南北疆在哪裏,這個「民」是2300萬人還是14億人的國家認同;一個可以讓警察、海關、移民署、海巡署乃至於全體公務員、全體國民知道自己的「忠誠義務」,倒底是對誰忠誠的國家認同。

這個階段性國家認同就是吳斯懷所否認,蔡英文所主張,其實是陳水扁總統第二任期所提出的「中華民國是台灣」:「(外交部聲明)根據主權在民理念及聯合國憲章明文規訂之人民自決原則,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陳水扁總統任內提出此概念,卻來不及將它落實於國家法制。

台灣公民陣線第三號公民政綱主張「推動國籍法修正,確立國民主體範圍」。就是要透過國籍法修正明定台灣人民才是國籍法定義的國民主體,將蒙古國公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與台灣無聯繫因素之部分華僑排除於國籍法適用,視為外國人,另行制定《中國關係法》、《澳門關係法》、《香港關係法》規範。台灣公民陣線主張「打造新憲,徹底告別一中」(第四號公民政綱),但在此之前,為使國籍法所規範之國民主體範圍與台灣主權現況相符,反擊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避免法律適用混亂,新一屆立法委員應推動國籍法修正,明定台灣人民才是國籍法定義的國民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