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中國行與外患叛國的紅線

馬英九總統即將在3月27日到4月7日前往中國。暫且不論作為卸任民選總統,在蔡總統出訪中美洲並過境美國期間(3月29日到4月7日),刻意與現任總統互別苗頭,前往正與美國處於地緣政治對抗中的中國,這在政治倫理上是否可非難。經民連今日記者會,是要嚴肅地提醒:卸任總統對國家、對共同體的忠誠義務,不因卸任而終止,刑法外患罪修正條文於2019年已生效,馬英九此次中國行,有其絕對不應逾越的外患叛國罪紅線。如有任何逾越,高檢署應立即偵辦,並於其回國後將其逮捕。

賴中強:2019年立法院修法將中國列為外患罪適用的對象,參與「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民主協商,就是叛國!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律師指出:刑法的叛國罪,分為內亂罪與外患罪,1992年「100行動聯盟」推動修法後,內亂罪限於「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才構成犯罪,外患罪章的各犯罪型態,則非全以強暴或脅迫為前提。這是民主國家的立法者,有意寬容來自共同體內部的攻擊,但無法寬容勾結外患的行為。

例如刑法第104條的「通謀喪失領域罪」,其第一項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只要行為人在主觀上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並在客觀上有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的行為,就該當本罪要件;只要通謀行為一完成,不必發生喪失領域之結果,也不以行為人有強暴脅迫為前提,就構成本罪要件。刑法第103條「私與外國締約罪」,其第一項規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以行為人有強暴脅迫為前提。

2014年調查局曾經擬將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以涉嫌外患罪報請台灣高檢署指揮偵查,引發中國到底是不是外國,可否適用外患罪的爭議。為杜絕此爭議,2019年立法院通過王定宇委員提案,修正刑法外患罪章,增訂第115-1條「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因此,修法之後「通謀中國大陸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台灣領域從屬於中國大陸政府統治支配者」構成「通謀喪失領域罪」,「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中國大陸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亦構成「私與外國(方)締約罪」。…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