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綱第3號】推動國籍法修正,確立國民主體範圍

執筆人:賴中強

政綱主張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具體規定係屬國籍法所規範。為使國籍法所規範之國民主體範圍與台灣主權現況相符,反擊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避免法律適用混亂,新一屆立法委員應推動國籍法修正,明定台灣人民才是國籍法定義的國民主體。

政綱說明

一、1990年3月16日幾位大學生在自由廣場牌樓側面坐了下來,他們舉著布條「我們怎能再容忍七百個皇帝的壓榨」,隨後風起雲湧的野百合學運及其後的發展,終結了來自中國的「萬年國會」。1991年年底中國國民黨外來政權引以為「法統」的老立委,老國代,老監委全面退職。91年年底國代全面改選,92年年底立委全面改選,94年省市長民選,96年總統直選。

二、國會全面改選,一直是從「黨外」以來民主運動的訴求。1980年代末期到1990年代初期「國會全面改選」、「老賊下台」與「台灣人出頭天」的口號響徹雲霄。當時,街頭運動鼓舞人心的「出頭天進行曲」(蕭泰然作曲,許丕龍作詞),寫著:「咱要出頭天,咱要出頭天,有一日要出頭天。四百年來外邦統治,獨裁專制無公義,民主先賢犧牲打拼,自由國家今建立」,如果孫中山的「驅除韃虜,恢復中華」是中華民國的建國宣言;那「驅逐老賊,台灣人出頭天」就是台灣新國家的成立聲明,一個發表於街頭的立國聲明,讓這個國家確實不同於1912年建立的中國,也不同於聯合國憲章所稱的中國。

三、1991年到1996年,透過「驅逐老賊」、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確立了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所有,台灣成為黃昭堂先生、許世楷先生所稱的「新生國家」。台灣主權地位由1951年舊金山合約時的「未定」轉為「已定」。但台灣的民主化尚未完成,台灣並沒有真正屬於自己的憲法。台灣並未持續且清楚地向國際社會表達我們要成為一個不同於中國的國家。

四、中國至今並未放棄兼併台灣與對台動武的野心。其憲法前言妄稱「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2005年中國進一步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除了以「分階段/切香腸」的政治談判推進兼併、統一台灣外,並保留對台動武的手段。我國外交部於2005年3月29日因應中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發表嚴正聲明:「根據主權在民理念及聯合國憲章明文規訂之人民自決原則,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

五、前總統陳水扁於2004年10月10日談話表示:「台灣社會確實存在認同和族群的課題」「這裡是原住民族、客家人、河洛人的原鄉,也是外省新住民的新故鄉、外籍新移民的新天地。台灣的主體性是由各族群共同參與所建構的,每一個族群都是我們台灣的主人。不管是認同中華民國或者認同台灣,都是對國家認同的忠誠表達,不應該被曲解或者分化,反而應該相互尊重、彼此理解、共同接納。」「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定的事實」

六、台灣公民陣線主張「打造新憲,徹底告別一中」(請見第4號政綱),但在此之前,為使國民主體範圍與國籍法所規定之國籍相符,反擊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避免法律適用混亂,新一屆立法委員應推動國籍法修正,明定台灣人民才是國籍法定義的國民主體。讓蔡英文總統所強調的「中華民國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國家的主權歸屬主體,得以確定。

七、新國籍法應本人道、人權、族群多元,強化國家認同,避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我國國民忠誠義務衝突(例如領取中國居住證、身分證、護照等)之原則,妥善處理僑民、圖博、泰緬、香港人民、難民及新住民取得國籍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