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綱第10號】大幅提高基本工資,帶動產業升級與擴大內需

執筆人:林佳和

政綱主張

最低工資制度法制化,推動提高薪資不同方案(針對不同類型之勞工)

政綱說明

基本問題描述:

全球化時代下之勞動市場變遷,低薪部門激增,非典型勞動蔓延,新貧、工作貧窮不斷成長,工會協約工資扮演之保護功能逐漸衰微,在如此之結構性條件下,即便台灣經濟出口暢旺,表現數字不斷攀升,但並未真正反映到薪資與可支配所得,相較於經濟成長,勞動者收入與所得之成長極其有限,以2001年至2016年區間為例,台灣的國內生產毛額還有69%的成長,年複合成長率尚達3.55%,如以此為基礎,每個國民的所得平均應成長58%,但觀察實際之薪資成長,平均而言僅有16%,根據學者的研究,同一時期,相對於薪資的16%成長幅度,整體產業的單位利潤卻增加69%之譜,呈現出兩者結構性的脫鉤,自2001年以降即相當明顯,既使平均薪資看來尚有帳面上的增長,但不同部門之狀況經常更加嚴峻,如工業與服務業全體薪資尚微幅衰退0.6%,換言之,如此之薪資增長至多僅反映了物價,「經濟發展成果之分配」,顯然出了問題,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利潤成長359%,薪資僅成長50%,批發零售業獲利增加53%,薪資僅增加14%,就是明顯的例子。在所得分配惡化中,「低薪部門的增長」尤其嚴重,以同樣的2001至2016年期間,同屬服務業的批發零售業、支援服務業、住宿餐飲業,增加僱用人數達56萬人,占所有新增低技術員工的63%,其中批發零售的低技術員工占該產業全體員工的74%,支援服務業更高達85%(學者趙文衡研究資料),以官方統計資料為據,月收入不到3萬元者,2016年5月為327萬人,2017年為305萬人、2018年301萬人、2019年299萬人,雖有逐年微降之趨勢-一般認為與基本工資之提高有關,但落入嚴重的低薪族群者仍有300萬人之譜,約佔全體勞動者數量近三分之一,「低薪」當是台灣勞動社會的典型特徵。

我們建議,總體經濟觀點與內需市場之思考,必須再生,對於個體經濟、以降低企業成本為目的之供給導向經濟政策的主宰,必須採取加以相當程度的揚棄與改變,採取一定的對策。在極度連動最低工資調整的低薪部門,在政策上,如同美國經濟學會所主張«適當的提高聯邦以及各州的最低工資,將極為明顯的改善低工資勞動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而不會產生批評者所警告的所謂負面效果» ,乃至於«歐洲最低工資規範»行動,時機成熟,歐洲經濟學會因而提出之「最低工資應為各國平均薪資至少50%水準」的主張,即便經濟表現不佳,仍應持續提高最低工資等之重要說法,相較於台灣現行基本工資制度所呈現之「調整指標強制效力不足」、「審議程序機制不明確」、「審議結果易被政府否決」、「強制執行機制的實施成效有限」等問題,導致「保障低薪勞工最低生活需要」目標的成效有限,我們已面臨必須正視且重組最低工資制度的關鍵時刻。面對雖非低薪部門,但同樣受害於分配不均的其他產業勞動者,除某些產業特殊背景與獲利因素外,如何建立更完善之分配機制,使勞動者得以共同分享經濟發展成果,進而刺激內需市場,從總體面改善台灣經濟,亦為亟須面對與解決之問題。

具體建議:

一、推動最低工資立法,明確化最低工資制度涉及之程序與實體、適用與監督之不同事項,包括確立行政權之執行監督、對象與工資項目之適用範圍、審議委員會組成與程序(包括國會於行政院拒絕接受委員會較高金額決議時之審查覆議權)、拘束性(物價指數、平均薪資成長率等)與任意性指標、特別側重典型低薪部門之加強勞動檢查等。

二、針對不同類型勞工,推動提高薪資方案,以刺激並擴大內需市場。包括前述提高最低工資、推動嚴謹而有效率之薪資補貼政策(不同目標群體-如長期失業者、青年勞工)、推動勞資協商及勞工參與策略(如財產形成、修改職工福利金條例以重建職工福利制度、租稅優惠以外之其他獎助企業手段)。

三、修正公司法第235─1條,針對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之事項,明確訂定法定最低比率,同時透過經建部會建置不同層級之硬法、軟法規範,從政策上督促真正落實之。

四、逐年以特定低薪部門為年度特別輔導對象,如零工經濟所涉之低薪產業部門,妥適運用薪資補貼、創造雇主誘因等扶助措施,具體達成提供一定薪資數額之目標。

五、避免因加薪引發雇主過度負擔之反彈,可從相應雇主社會保險保費負擔著手,不影響社會保險給付水準,透過精算,特別是容許相關社會保險基金一定程度的相互流動,加上政府補貼,穩定財務;針對一定薪資以下的勞工(如部分工時門檻之11000元),由雇主負擔一固定保費總額,再流動至不同的社會保險基金,不影響受僱者權益、又能減輕雇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