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綱第11號】檢討移工勞動市場,強化移工之勞動暨社會保障

執筆人:林佳和

政綱主張

反對擴大移工聘用,反對剝削移工,雇主應為移工提撥6%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退休年金之保障適用、離境結算,妥適規劃移工長期居留、公民權與移民可能性。

政綱說明

基本問題敘述:

截至本年8月止,在台灣工作之外國移工已超過71萬人,其中產業移工45萬2千餘人、社福移工25萬9千多人,已形成我國重要之勞動力來源,特別在3K行業(31萬多)、家庭看護(25萬7千多)兩大部門,相當程度倚重外籍人力。外籍移工質與量雙重面向之越發重要,產生對於台灣勞動市場之效應,包括本國勞工於相關部門受僱機會之影響,乃至於連動薪資之拉低效果,雖然必須再加精準的評估與掌握,但各界已迭有必須重新檢視與重組移工勞動市場政策之議,以避免加劇本國勞工之諸多結構性問題。

再者,移工進入台灣勞動市場後,亦存有相當多值得關心之問題:移工負擔之仲介費仍居高不下,費用為亞洲之冠,所謂移工逃逸問題始終無法有效抑制-官方當成治安問題加以處理之根本錯誤,乃至移工人權易受侵害,特別是家事服務之家庭看護工,產業移工則常受管理嚴苛、工作環境惡劣與過勞之害,而相對的家庭移工則無勞動法律保障,兩者均無轉換雇主之自由,必須具備相對嚴格之要件時方得進行轉換,其程序又相當繁瑣與困難,問題甚多。

而移工本於勞工所應享有之社會保障,與本國勞工卻有相當差距,缺乏妥適之國內法、國際私法、國際互惠與銜接協定等之安排,致有違反平等原則,違反國民待遇原則與普世勞動人權保障之問題,如何更加善待奉獻台灣經濟與社會之移工?如何解決其長久以來的結構性困境與障礙?台灣社會已走到必須立即思索政策之道的時刻。

具體建議:

一、逐年檢討進用移工之特定產業,建構與本勞人力供給與特定部門缺工狀況連動之人力動態管理模式,檢討前階段招募本勞之程序與效能,避免遭濫用與虛應了事,準確掌握各該部門勞動市場人力供需狀態,以避免不當的執行,造就國內勞動市場更嚴重的失衡。

二、強化勞動檢查,避免產業移工遭不當剝削,建立「雇主違法達一定程度即喪失聘僱移工權利」之有效機制。制定一併適用於移工之家事勞工保護專法,包括同樣適用最低工資,建置移工勞動權確實得以實現的相關配套機制。

三、全面檢討現行聘僱移工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制模式,賦予移工自由轉換雇主之權利、降低對仲介之依賴與費用負擔、進入國內後之管理型仲介費改由雇主全額負擔、促進與逐步調整為全面性的國與國直接聘僱、可包括非營利組織在內之公私立機構聘任之效能與普及程度,提出改革時間表。

四、修改勞工保險條例,修改勞工退休金條例,與其他移工輸出國締結互惠保障協定,以實踐與本勞相同之移工社會保障權利,使移工擁有每月6%退休金提撥、勞保年金,得兼採離境提前結算、將來條件成就時給付或相關國家互惠與權利銜接協定方式,加以處理。

五、併同考量移工居留權、依親長期居留與移民等公民權問題,使工作滿一定年限之移工-例如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之6+7年、亦應考慮更加縮短,得以長期居留並容其家屬同時依親長期居留,規劃長期居留滿一定年限者之參加地方選舉的積極與消極選舉權,乃至於歸化為本國人之檢討與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