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人:邱文聰
政綱主張
制定〈總統職權行使法〉,明訂總統職權行使之程序、總統與行政院及各部會間互動應遵循的規範,期能在修憲前局部解決憲政體制混亂所造成的問題,蓄積未來修憲的改革動能。
政綱說明
基本問題描述
總統與行政院在憲法中的權限不清、責任不明。一方面,民選總統多於選前做出各種執政承諾,卻因為不是憲法規定的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實際上缺少落實政見所需的相應決策資源與手段,常要藉由「體制外」途徑介入行政院的施政,才能「承擔」選民付託;另一方面,總統實際掌有決策權時,既不受到總統制下各種權力分立制衡機制的約束,也僅需由行政院長出面在立院為政策辯護,而規避掉內閣制下執政者對國會負責的要求。
理由
現行體制下總統與行政院長權責不明、總統有權無責或有責無能的問題,雖是歷次修憲東施效顰的結果,但多年來透過修憲解決憲政體制陳痾的呼聲,均只聞樓梯響。實際掌權者在執政時多半欠缺堅強的政治意志帶領修憲改革,反而繼續坐享能在模糊空間中任意遊走的制度紅利,但高門檻的修憲程序確實也是實現憲改的巨大阻礙。
在修憲之外,以法律進行局部的「實質憲改」,雖有其框架上之極限,但仍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畢竟在各憲政機關中,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於其職權之行使上,均具有法律位階之規範以資遵循,唯獨總統權限之行使,竟未有明確之相關法律依據。
具體建議
制定「總統職權行使法」,其內容應包括:
一、總統享有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決定權,就國家安全有關事項之認定,相對行政院而言具優先權。但總統對國安方針之決定,仍應遵循一定程序。
二、總統對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決定,有拘束總統府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與機構之效力。總統消極不做成國安方針決定時,行政院院長則有提請總統就國安方針做出決定之權,以使權責相符。
三、總統對國安方針之決定得以具體指令形式為之。
四、對中政治協議之談判協商與締結,除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之三條規定之程序與容許之範圍進行之外,協議締結計畫之提出,並應經總統召開國家安全會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五、總統就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做成決定後,應即請求立法院聽取報告。
六、總統除應有任免行政院院長之權限外,亦應實質掌有重要行政部門之人事決定權限,但就人員適任性應經立法院聽證審查。
七、實權總統既已深度參與日常政治,而喪失超然身分,其院際爭執調解上之角色,即應予限縮。
八、總統及其直接幕僚,於總統行使職權或從事與總統職權有實質影響力關係之行為時(包含國家安全會議),均有做成紀錄並予妥善保存之義務。
九、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七十五日內至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以降低可能的憲政空窗危機。總統之卸任與交接應有所規範。
十、總統不得兼任政黨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