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綱第6號】公民投票法應全面修正

執筆人:徐偉群

政綱主張

公民投票法應全面修法,以提昇公民投票之民主品質。修法事項至少應包括,明訂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事項不得交付公投,建立公投提案之違憲審查機制,細緻化提案階段的審議程序,對提案審議結果的救濟途逕,延長投票日前之準備期間,課予主管機關對公民提供充分資訊之義務,落實準備期間之公民審議程序,限制購買商業廣告宣傳公投案正反意見,為推動公投所募集之資金應予透明化。

政綱說明

為完善化公民投票制度,避免公民投票制度因遭濫用而侵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並強化直接民權對代議政治的補充價值,避免因審議不足導致削弱公民投票之民主品質,公民陣線主張公民投票法應全面修法。具體的修法意見如下:

一、明訂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事項不得公投;建立違憲審查機制,明訂主管機關對於有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疑義之提案應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違憲審查;聽證會程序中對提案提出違憲主張者有聲請違憲審查權;大法官應限期做成審查決定。

二、提案階段主管機關審核期限延長為4個月,補正期間延長為2個月,強化審議機制,明訂聽證程序符合公正、公開、充分知情、充分審議原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審議規則;充分保障各種利害關係人之程序參與權;明訂行政機關與立法院對於議題之說明義務。

三、明訂提案人對於主管機關駁回提案之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利害關係人不服主管機關認定提案符合規定之公告,認為提案違反本法規定者,亦得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應限期做成判決。

四、公投案成立後至公民投票日之準備期間延長為6至12個月;主管機關應於準備期間籌建資訊平台,並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進行公共對話;主管機關應依審議式民主原則以命令訂定公共對話之程序,並使公共對話以網路或媒體等方式公開。

五、為宣傳公投正反意見而購買之報紙、雜誌、電視、電台及網路等商業廣告,應就廣告之單筆金額上限、版面、曝光頻率等給予適當限制,並設公開透明條款,使廣告出資者透明化。

六、為推動公投案所募集之資金,其來源、用途應透明化,但小額捐款之捐款人個人資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