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蘋熄燈後個人資料狀態現況更新(2023年11月) -經民連中港資觀測站行動暨調查報告

2021年,香港政府對蘋果日報、壹傳媒與黎智英的一連串政治迫害,連帶使台灣蘋果日報分公司遭受重大衝擊,期間更一度傳出香港法院所指定之清盤人已發函要求台灣蘋果日報進行清點並移交所有資產。

即便台蘋聲稱未提供資料給香港清盤人,但台蘋在台營運二十年所累積的採訪、新聞資料極具敏感性與重要性,如落入港府甚或中共手中,不僅是台灣個資保護的歷史浩劫,更可能衍伸特定人士受中國威脅之國安危機,令社會各界憂慮不止。

經民連自2021年11月開始公開呼籲台灣蘋果日報應遵守個資保護,站穩捍衛新聞自由的立場,並要求主管機關文化部發出行政命令,禁止台灣蘋果日報與壹週刊將個人資料交付給香港清算人,禁止台灣蘋果日報跨境傳輸個人資料,以維護國人的隱私與資訊自主權。在多次呼籲後,文化部於2021年12月20日發出相關禁令。

2022年,「蘋果新聞網」6月8日聲明,稱台灣蘋果日報出售案「已完成交接」。香港媒體稱買家為香港商人黃浩與新加坡商人潘杰賢。經濟民主連合認為,此一說法若屬實,則該交易案已違反文化部前述的處分,涉嫌違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罪,遂於6月13日向士林地檢署依法告發,請求檢察官偵辦。

同年7月,經民連發起「我的蘋果個資不許賣」連署,要求經濟部駁回任何涉及蘋果日報資料庫個資移轉之買賣,無論買方是否為中資,均已違反個資法之規定,並要求文化部採取具體行動,督促蘋果日報刪除資料庫中所有的個人資料。幾次的記者會呼籲,也終於促成文化部2022年8月25日發函要求臺灣蘋果日報應針對所保有個資,具體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由於台灣蘋果日報一再敷衍文化部之要求,文化部遂於2022年9月16日對台灣蘋果日報祭出十萬元的罰款,台灣蘋果日報不服,向行政院提出訴願。

由於本案各項法律程序的進行,讓各界得以進一步檢視台蘋熄燈後個人資料的處理狀態,這包括:(a)經民連與各界不斷督促文化部善盡個資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文化部多次去函台蘋要求依個資法執行,並於文化部官網公布其經過;(b)經民連2022年6月前往士林地檢署告發台蘋經理人涉嫌跨境傳輸個資,檢方於2023年8月22日為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書揭露檢察官調查之發現;(c)文化部以台蘋違反個資法為由,裁罰十萬元,台蘋不服處分提出訴願,該訴願決定書揭露文化部與台蘋間之公文往來。

經民連整理以上三類文件資訊如下,希望有助各界瞭解台蘋熄燈後所保存個人資料之目前處理情形,向各界提出報告,盼各界與經民連繼續關注本案,繼續督促主管機關、台蘋落實新聞媒體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刪除義務。

  1. 員工個資:
    ▶️根據台蘋2022年9月8日提供給文化部的回函,其已將員工5年內所有資料,以紙本方式,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辨理裝箱封存,存放有鎖房間,並有三層防護措施。第一層是進出大樓需有卡片、第二層是進入房間所在樓層及區域亦須有卡片、第三層是房間門上鎖。關於存放人資系統資料,於111 年9 月底前會全數刪除完畢。

    經民連查證:文化部於同月30日公告證實台蘋已提供人事系統的人事資料刪除證明。

  2. 其他個資:
    ▶️根據訴願決定書內所載台蘋陳述,會員訂閱收費過去是委由匯亞太信用卡公司處理,因此訂閱客戶姓名及信用卡號為該公司所蒐集留存。台蘋則存有訂閱帳戶登錄資料,並將其儲存於二樓資料庫機房,設有獨立門禁保全系統,開啟時「未(?)」有警報音,預計會將機房資料庫全數關機並拔除插頭,任何人即無法登入存取資料,縱使插電重啟亦須授權帳號密碼方能進入。

    經民連查證:前述所列(a)(b)(c)文件均無法證實台蘋已依其所擬計畫執行。

    ▶️根據文化部2022年9月30日公告載,台蘋說明其所管理之其他資料庫,有部分屬未公開,包含投稿者、受訪者、作家、投訴爆料者、會員、訂戶等,足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的影音、圖片或其他資料,規劃採取刪除權限、斷電、3層門禁等「停止處理或利用個資」方式,並將提供錄影存證。

    經民連查證:前述所列(a)(b)(c)文件均無法證實台蘋已依其所擬計畫執行。

    ▶️根據訴願決定書內所載台蘋陳述,編輯部門部分,新聞編輯無涉個資保存問題,而員工採訪貯存資料電腦均已交回保管,並存放於具有門禁系統大樓內,已陸續將電腦消磁還原原廠設定,後續硬體設施將比照資產處理。

    經民連查證:前述所列(a)(b)(c)文件均無法證實台蘋已依其所擬計畫執行。

    ▶️根據不起訴書載,台蘋表示結束營運後,已將手上的個人資料依文化部要求辦理,如:已全部刪除相關人資系統資料,也已鑽洞銷毀新聞資料儲存硬碟,並表示無任何異地保存資料及其他備份之情事。文化部並回函檢察官確認:台蘋於2023年1月10日函復刪除人員皆已離職,並已將全部權限刪除、檔案機櫃中儲存新聞資料的硬碟數量16顆皆已鑽洞銷毀。

    經民連查證:資訊人員皆已離職不代表所保存之個人資料已完成銷毀,管理權限刪除不代表無法重設權限,又文化部回覆地檢署之函文僅單純轉述台蘋之單方說法,並未進一步說明是否有對銷毀16顆硬碟之真實性進行查證?如何查證?該16顆硬碟是否即為台蘋資訊系統所保留新聞採訪資料所涉之全部個資,均有待文化部進一步查證並說明。

經民連行動 文化部公告揭露的事實 訴願決定書揭露的事實 不起訴書揭露的事實
20211125記者會

〈拒絕港共政府接管台灣蘋果 正視壹傳媒清算的人權與國安危機〉

香港法院指派的壹傳媒公司(0282.HK)臨時清盤人日前發函台灣蘋果日報,要求清點並移交所有資產並遵從其指示,此舉,引發台灣蘋果日報與台灣壹週刊歷年來的跟拍記錄、採訪記錄、錄音與錄影檔案是否會隨壹傳媒清算而遭香港或中國政府利用的嚴重疑慮。經濟民主連合邀同學者、台灣記者協會與無國界記者組織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台灣政府與社會各界正視壹傳媒公司清算嚴重的人權與國安危機,並應立即採取因應措施,防止「港版國安法」插足台灣。

20211214記者會

〈擁抱自由,蘋果加油:拒絕港共接管蘋果行動〉

香港法院將於12月15日針對清算解散香港壹傳媒案件進行審訊,之後更可能要求台灣蘋果提交進一步資料,經濟民主連合等團體將於12月14日舉辦「擁抱自由 蘋果加油」晚會,邀集各界聲援蘋果日報員工堅守新聞自由,也向政府提出具體因應訴求,阻止港版國安法的黑手伸入台灣。

20211214文化部發函

  • 要求台蘋:就可能涉及個資事宜,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並宜備有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資處理方法。
  • 台蘋回覆:清盤人未要求提供任何採訪資料及員工個資,台蘋亦未主動提供該等資料。
20211220

〈香港國安法迫害蘋果日報 文化部函令限制「不得跨境資料傳輸」

  • 為保護國家利益及臺灣蘋果日報所保有個資的所有當事人權益,文化部依我國《個資法》第21條規定,限制臺灣蘋果日報「不得跨境傳輸所保有的所有個人資料」。
  • 文化部將請蘋果日報依據《個資法》第11條規定,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後銷毀所保有的個人資料,相關申請程序若需建立平臺或其他衍生費用,文化部將予以協助支應。
20211220文化部發函

  • 依個資法第21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限制台蘋跨境傳輸所保有的所有個資。依據個法第11 條規定,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後銷毀所保有之個資,相關申請程序若需建立平臺或其他衍生費用,該部將予以協助支應。
20211227記者會

〈文化部再接再厲,除了蘋果還有壹週刊!〉

文化部日前針對「香港法院指派清算人處理臺灣蘋果日報相關資產」一事,函令限制台灣《蘋果日報》不得跨境傳輸所保有的所有個人資料。經濟民主連合今(12/27)聯合立法委員范雲、張廖萬堅與賴品妤共同召開記者會,肯定文化部積極捍衛新聞自由,保護個人資料,並要求文化部,除台灣《蘋果日報》外,應一併發函已停刊的《壹週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禁止跨境傳輸個資。

經民連也針對台灣《蘋果日報》與《壹週刊》後續資料處理的安排,要求文化部應依照《個資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指定台灣《蘋果日報》與《壹週刊》「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根本地防範資料外洩中共政權或有心人手中導致人權與國安危機。

20220105文化部發函

  • 依個資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限期說明所採行個資之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資處理方法

20220114台蘋回覆

  • 員工個資由人力資源部依個資法及其內部規則妥善保管,設有加密權限及防護機制且由專人管理,其持有資料無輕易外流可能,自無再行擬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之必要。
  • 其營運並未停止,亦無擬定業務終止後個資處理方法之必要。
  • 要求文化部釋明個資法第21 條第3 款及第4 款)規定限制其資料傳輸所指個資範圍、國際傳輸之具體定義及範圍、文化部針對新聞事業單位要求依個資法第27 條第2 項規定辦理事項,有無依同法第27 條第3項規定訂定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及文化部過往對其他新聞媒體事業之處置情形。
20220613記者會

〈告發蘋果日報 違法傳輸個資〉

「蘋果新聞網」6月8日聲明,稱台灣蘋果日報出售案「已完成交接」,且員工將轉移到新東家留用,另據香港明報報導買家為黃浩佔七成,潘杰賢佔三成之投資組合。經濟民主連合認為,此一交易案已違反文化部去年12月20日發函台灣蘋果日報「應拒絕香港法院及指定清算(盤)人的任何指令及要求」與「不得跨境傳輸所保有的所有個人資料」的處分,涉嫌違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罪,經民連今日(6/13)向士林地檢署依法告發,請求檢察官偵辦。經民連並說明反對蘋果日報此一交易案的理由,並對本案經濟部後續審查提出呼籲,要求以「中資有無重大影響力」取代「中資有無控制力」,作為是否為中資的判準。

20220628記者會

〈潘杰賢收購蘋果新聞網 上海合夥人與中國黨政軍關係密切〉

根據6月22日中央社報導,台灣蘋果日報工會對會員發信表示,已經參與新東家說明會,新東家為潘杰賢百分之百持有的「新海環球有限公司」,無中資介入,預計9月初接手。然而,該公司登記資本額竟只有3萬元新台幣,顯然需要另行籌資。經濟民主連合調查發現,潘杰賢歷來的事業,無論是約會網站Paktor的融資、收購17直播平台或買下台灣區塊鏈公司Dapp Pocktet,其資金籌措主導者均指向同一人,即潘杰賢名下的「龍丞資本(Turn Capital)」上海合夥人張鐘予。更令人驚訝的是,張鐘予不只在中國AI投資圈大名鼎鼎,其擔任合夥人的中國私募基金「領中資本(Lantern Capital)」更與中國黨政軍關係密切。經民連今日(6/28)召開記者會提出相關事證,並要求主管機關駁回此一投資案。

20220722文化部發函

  • 要求於文到7 日內說明下列事項:
  1. 有無配置管理之人員?
  2. 個資之範圍及其分類(如:記者、投稿者、專欄寫作者、受訪者、會員、訂戶等)。
  3. 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4. 設備安全管理。
  5. 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6. 業務終止後個資處理方法,並敘明依個資法第48 條第4 款規定,違反同法第27 條第1 項或未依第2 項訂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資處理方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下同)2 萬元以上20 萬元罰鍰等語。

20220729台蘋回覆

  • 稱其111 年1 月14 日函請釋明事項文化部均未回復
  • 就其現可明確特定之個資處置情形如下:
  1. 蘋果日報員工之個資,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員工個資須保存5 年至7 年,故員工個資將封存並集中保管於其公司登記地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 段16 號,該處所為獨立密閉空間,並設有全天候保全管制,無權限之人均無法進入。
  2. 其紙本訂戶及蘋果新聞網會員資料會以封存方式管理,其開啟權限集中保管至其公司登記地同上。
  3. 專欄寫作家及投稿者個資屬前社長陳裕鑫(下稱陳君)之業務職掌或依照陳君人脈所邀約,其並無相關專欄寫作家及投稿者留存或被交接之相關個資。
  4. 其餘文化部111 年7 月22 日函所詢事項範圍過於廣泛,不知具體內容為何,待收到文化部答復後再行回復。又其現仍營業中,尚未規劃停止營業,此部分文化部所詢相關資訊尚屬規劃中等語。
20220825記者會

〈蘋果日報交易失控 文化部必須介入保護個資〉

媒體報導《蘋果新聞網》將在8月31日熄燈停止營業,原買家潘杰賢坦承「沒把握政府可同意通過」交易,將以旗下「龍丞創意」九月起聘用原台蘋員工,「改以共同平台方式繼續運作」,經濟民主連合今日舉行記者會,直指本案欠缺合法賣方授權,潘杰賢無權使用蘋果日報網域名稱、網路連結、會員資料、歷史新聞與新聞資料庫,整個交易已失控,文化部必須立即介入,以確保媒體個資處理的適法性。

20220825

〈針對蘋果日報交易案 文化部再次發函要求未經合法授權個資不得移轉他人使用〉

  • 有關臺灣蘋果日報所保有的員工資料、未公開的新聞採訪資料、未經公開及查證的爆料、專欄作家與投稿者(含爆料)資料、報紙訂戶與網站會員資料、廣告客戶資料、相關稅捐資料等,只要足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者,都屬個人資料應保護範圍。
  • 文化部要求臺灣蘋果日報應針對所保有個資,具體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並於10日內函送文化部
  • 文化部重申,對於所保有的個人資料,如未經合法授權或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移轉他人使用。同時,若以成立新公司、新平台或其他方式轉換實際經營者,如未有符合個資法規定事由,不得使用原蘋果日報資料庫。
  • 文化部強調,尊重新聞及言論自由是臺灣最珍貴的價值,請臺灣蘋果日報應自律自重,針對所有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皆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20220824文化部發函

  • 要求台蘋就7/29函進一步釐清:
  1. 員工、紙本訂戶及蘋果新聞網會員等資料封存並集中保管於公司登記地一節,所述保護措施僅為大樓門禁保全,仍未敘明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之規劃、執行方式,或業務終止後之個資處理方法等。
  2. 專欄作者及投稿者之個資均屬前社長陳君之業務職掌及人脈,其並無留存一節,涉訴願人內部新聞編輯、財會及人事作業,所述尚難謂訴願人人事異動,則業務相關資料即隨離職者一併消失。
  • 請訴願人於文到10 日內訂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資處理方法函送該部,並敘明訴願人所蒐集民眾個資,未經合法授權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移轉他人使用,倘有違反個資法之情事,則有相關法規之適用。

20220831台蘋回覆

  • 現尚未向經濟部辦理分公司廢止登記,目前其仍屬存續狀態,對於相關業務均仍持續處理並進行中,並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持續處理中。
20220901

〈為保護個資安全 文化部今派人至臺蘋進行瞭解〉

  • 文化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基於主管機關立場,為避免個人資料遭不當使用,於今日上午由資訊、法制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前往臺蘋大樓實際瞭解。
  • 今日臺蘋由人力資源、資料室、數位媒體、系統資訊等4個部門相關主管接待及說明,檢查小組已初步瞭解臺蘋所保有的個資情況、儲存方式與位置、儲存設備安全等。但檢查小組認為,部分個資內容及管理維護方法,仍未盡具體及明確。
  • 臺蘋應依文化部8月24日函文,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內容應詳實記載及說明個人資料檔案清單、數量、儲存方式與位置、封存方式等,以及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規定事項,於9月5日前函送文化部。
20220906

〈臺蘋未依規定具體說明個資保護安全措施 文化部要求「限期改正」

  • 臺蘋至9月5日期限前,僅以公文回復公司仍屬存續、業務均依我國法律處理,卻未具體說明個資保護安全措施及提送安全維護計畫。對此,文化部表示,將依個資法第48條規定要求臺蘋10日內「限期改正」。
  • 臺蘋僅以一紙回函表示,「由於本公司現尚未向經濟部辦理分公司廢止登記,因此本公司目前現仍屬存續狀態,本公司現對於其相關業務均仍持續處理並進行中」;「本公司目前對於各項業務,目前均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持續處理中」,並未附任何計畫
  • 文化部將再依個資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再次發函要求臺蘋「限期改正」,於10日內具體說明個資保護安全措施及提送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說明新聞業務持續經營情形,請臺蘋務必「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辦理」。
20220906文化部發函

  • 台蘋並未說明具體採行之安全措施,且仍未檢送訴願人之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已涉有違反個資法第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
  • 依同法第48 條第4 款規定,附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應包含項目及說明事項,限期請訴願人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 條規定之適當安全措施計11 項,逐項提出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內容,並依所附個資檔案項目及說明事項說明目前執行情形及出具相關文件或目錄,且須包含:
    • 訴願人於111年8 月24 日對外發布個資聲明聲稱將「封存」及銷毀相關個資之定義說明、具體作法,包括何謂「封存」?
    • 「封存」係屬於個資法之何種態樣?
    • 訴願人主張「封存」之法源依據為何?
    • 「封存」方式與儲存位置(實體、雲端)?
    • 「封存」之資料目錄及其筆數?
    • 封存年限?
    • 封存期間之保管人、管理及監督方法?
    • 何種情況下,經何種程序,由何人開封?
    • 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 另據訴願人111 年7月29 日函所載,將對個資「封存」管理,而《蘋果新聞網》亦公告111 年8 月31 日深夜暫停更新,原團隊改任《壹蘋新聞網》。9月1日部會人員前往了解時,接待者亦表示目前訴願人已幾無員工,所留人員僅辦理善後事宜等情。依上述事證所示,均與訴願人所陳業務存續狀態未盡相符。
  • 為進一步釐清訴願人之營運狀況,請逐一具體回復說明訴願人目前聘僱員工人數規模、新聞編輯部員工人數、編制情形、勞工投保名單清冊、有無持續經營新聞業務、是否刻正辦理廢止分公司登記之準備,並應提出業務終止後個資處理方法
20220907記者會

〈黃浩證實台蘋跨境傳輸個資 檢方與文化部應追查不法〉

由台灣蘋果日報經營的《蘋果新聞網》於8月31日熄燈後,社會各界關心20年來的龐大資料庫是否依法刪除,是否會遭濫用,文化部聲明要求台灣蘋果日報於9月5日前提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然而,台灣蘋果日報不僅拒絕文化部的要求,根據香港01媒體採訪報導,黃浩稱壹傳媒「在英美仍有特許授權資料庫」可供購買使用,可見台蘋明顯涉及跨境傳輸個資。經濟民主連合今日召開記者會,要求文化部立即依個資法第48條對台灣蘋果日報開罰,並要求檢方追訴犯罪。

20220908台蘋回覆

  • 已於111 年8 月31 日資遣所有員工,只留下少數人員處理善後工作至111 年9 月30 日止,其後將由律師、會計師、企管顧問公司或個人…(TBD)處理財務、稅務、法務相關事宜。
  • 又其未來未有繼續經營新聞業務計畫,待上開事宜處理完畢後,會立即辦理廢止分公司登記事宜,並將員工5 年內所有資料,以紙本方式,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辨理裝箱封存,存放有鎖房間,此防護措施有3 層即第1 層是進出大樓需有卡片、第2 層是房間所在樓層,進入該區域亦須有卡片及第3 層是房間門上鎖,有鑰匙才能進入。關於存放人資系統資料,於111 年9 月底前會全數刪除完畢。
20220916文化部發函

依個資法第48 條第4 款規定處訴願人罰鍰10 萬元,並限原處分送達之次日起7 日內提出業務終止後個資處理方法。

  • 該部經審酌已給予訴願人多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限期改正,仍未依該部限期改正事項回復及改正,致使訴願人所有之個資檔案有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虞,其違反個資法第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之情節已事證明確。
  • 另觀諸訴願人歷次回函內容,均稱業務仍存續並未終止,遲至111 年9 月8 日始稱已於111 年8 月31 日結束營業云云,可見訴願人之敷衍應事、虛與委蛇,足認其對於個資權益保護之漠視,經衡量訴願人主觀上應受責難之程度、其在臺經營規模、如個資外洩可能造成之影響等因素,以訴願人未依個資法第27 條第1 項規定採行個資檔案保護之適當安全措施行為,且未依同條第2 項規定依該部指定訂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資處理方法,經該部以111 年9 月6 日函限期訴願人於文到10 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提出,致使訴願人所有之個資檔案有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虞,已違反個資法第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
20220930

〈有關臺蘋個資 文化部要求落實處理程序及提供佐證〉

  • 臺蘋於期限內回函卻仍未具體說明個資處理情形,文化部依個資法處以10萬元罰鍰,並要求7日內改正
  • 臺蘋在第一次限期改正期限(9/15)前回函表示,「本公司已於111年8月31日資遣所有員工,只留下少數人員,處理善後之工作到111年9月30日止」、「未來並未有繼續經營新聞業務計畫」,並且「將辦理廢止分公司登記事宜」,對於個資僅說明員工資料處理方式,其他各項個資處理情形則未具體說明及提送維護計畫。
  • 臺蘋於第二次限期改正(9/25前)回函中,已提供人事系統的人事資料刪除證明。對於其他所管理資料庫則說明,有部分屬未公開,包含投稿者、受訪者、作家、投訴爆料者、會員、訂戶等,足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的影音、圖片或其他資料,規劃採取刪除權限、斷電、3層門禁等「停止處理或利用個資」方式,並將提供錄影存證。
台蘋提出其他補充事實

111 年7 月29日及111 年8 月17 日一級主管會議決議保存方法如下:

  • 總務部門部分,其1 樓仍設有警衛門禁,非其人員或登記有約訪客不得任意進入,且大門及各樓層區域須門禁刷卡方能進入,公司樓層內各房間均設實體鑰匙鎖設備,房間上鎖後所有鑰匙均已列冊管理,並集中收納於鑰匙箱內保存。
  • 人力資源部門部分,因勞基法等規定訂有人事相關個資之保存最低年限,已超過法定保存年限之紙本及電子人事資料均已銷毀。電子紀錄人事資料如有保存必要者,則匯出以紙本方式保存,而人事管理電腦系統內所有人事資料,已於111年9 月21 日全數刪除,並留存刪除過程影像紀錄及刪除後無法登入畫面;紙本人事資料,已由人力資源部清點並整理列表後,打包裝箱放入獨立辦公室,並將入口上鎖保護。
  • 法務部門部分,繫屬中法律案件(包含訴訟、存證信函、和解等)資料交由委任律師保管繼續進行處理,已結案相關文件全數列表造冊,並將資料封存紙箱保存於上鎖檔案櫃內。
  • 編輯部門部分,新聞編輯無涉個資保存問題,而員工採訪貯存資料電腦均已交回保管,並存放於具有門禁系統大樓內,已陸續將電腦消磁還原原廠設定,後續硬體設施將比照資產處理。
  • 財政部門部分,部分支付第三人會計憑證單據資料可能涉有個資,如投稿支付稿費須有身分資料及帳戶資料,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亦有保存必要,已均將全數單據資料及會計憑證整理後裝箱,鎖入上鎖檔案櫃內。
  • IT 部門部分,會員訂閱收費委由香港商臺灣環匯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匯亞太信用卡公司)處理,訂閱客戶姓名及信用卡號為匯亞太信用卡公司所蒐集並留存,其僅有訂閱帳戶登錄資料,上開電磁資料均儲存位在2樓資料庫機房,設有獨立門禁保全系統,開啟時未有警報音,預計近期將機房資料庫全數關機並拔除插頭,任何人即無法登入存取資料,縱使插電重啟亦須授權帳號密碼方能進入。其既已施行個資保護之計畫,已無洩漏個資疑慮,請撤銷原處分。
  1. 台蘋表示,結束營運後,已將手上的個人資料依文化部要求辦理,如:已全部刪除相關人資系統資料,也已鑽洞銷毀新聞資料儲存硬碟,並表示無任何異地保存資料及其他備份之情事
  2. 文化部並回函確認:台蘋於2023年1月10日函復刪除人員皆已離職(不太懂,是指將離職員工從人資系統刪除?)並已將全部權限刪除、檔案機櫃中儲存新聞資料的硬碟數量16顆皆已鑽洞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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