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勞資會議的真相:御用工具?權益把關?」座談會新聞稿

2017/12/8

「勞資會議的真相:御用工具?權益把關?」座談會新聞稿


 

由行政院提出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法案已經送出委員會,本次修法包含「放寬單月加班工時上限從46小時到54小時」、「鬆綁每七天一例假」、「輪班間隔11小時縮短至8小時」等多項勞動條件鬆綁,以上三項變革又將「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把關機制,然而台灣的工會組織率只有7%,因此絕大多數的企業都沒有工會,只能由勞資會議來作為把關機制。然而勞資會議往往由資方主導,勞方代表的產生也缺乏明確的民主機制,也無法代表多數勞工。甚至常常沒有實際舉行,勞資會議只是人資部門的「紙上作業」。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在台灣的勞動現場,多數的勞資會議只是「紙上作業」,作為應付當地主管機關審查用。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

(一) 勞資會議由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各為二人至十五人(第三條)。

(二) 勞方代表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第五條)

(三) 應於選舉前十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 (第九條)

(四) 任期四年(第十條)

(五)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第十一條)

(六)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第十八條)

(七)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第二十條)

(八)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第十九條)

(九)勞資會議紀錄應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第二十一條)

請問到底有幾家公司真的照以上規定投票選舉勞方代表,真的開勞資會議,或者,只是「紙上作業」應付官員審查?(勞動部官員會說我們只作形式審查,有爭議要由司法解決)

34%大於66%,勞資會議是不公平的遊戲規則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提到,根據現行規定,「勞資會議」的決議不能代表全體勞工,不能代表個別勞工,也不能代表多數勞工,以這樣的「勞資會議」決議取代最低勞動標準,應該是違憲的。

姑且不談「紙上作業」與「資方違法指定勞工代表」的情形,就算完全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之規定運作,這也是一個偏袒資方,無法對等協商的不公平遊戲規則。

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第十九條規定「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表面上看起來,無論勞方或資方只要穩住自己這邊的代表,然後把對方代表拉一半票過來,就達到四分之三的決議門檻。

問題是,勞資會議的資方代表是由雇主指派(實施辦法第四條),意見當然是鐵板一塊,遵照雇主指示,而勞方代表卻是用選舉的(實施辦法第五條),意見很可能不同,甚至會有部分支持資方的情形。在這樣不公平制度設計下,會分裂投票並享有協商結論否決權的,一定是勞方代表而不是資方代表。就席次而言,雇主只要掌握半數勞工代表的支持,就可以主導勞資會議的決議。

舉例而言,A公司有五十名員工,17位(34%)支持資方提高加班上限政策,33位(66%)反對;勞資會議資方推派兩名代表,勞方選舉兩名代表;只要選舉投票規則採類似市議員選舉的單記法然後不分選區,34%支持資方的勞工確定可以當選一席,剩下的66%勞工無論如何配票,最多也只能當選一席。此時,勞資會議就可以三票贊成,一票反對通過提高加班上限決議。如果公司員工在一百人以上,六名資方代表,六名勞工代表,雇主只要掌握超過七分之三(42.9%)以上勞工支持,就可以配票確定當選三席勞工代表,主導勞資會議決議。

勞資會議的真相

經濟民主連合秘書長陳冠宇說,經濟民主連合與台灣勞工陣線,從上週四(11/30)開始舉辦「勞資會議真相大搜查」在網路上蒐集網友參與勞資會議的經驗,經過一週的網路調查,總計有16位受訪者填表,其中有4位表示勞資會議沒有實際召開,只是紙上作業,剩下12位受訪者當中有11位認為勞資會議是有資方主導,只是形式上開會,只有一位認為部分議案由資方主導。在12名有實際開會的受訪者當中,有7位表示勞資會議當中勞方代表的選舉是由資方舉行選舉產生產生,僅4位是勞方自行選舉,一位是資方指定。在12名有實際開會的受訪者當中,也有四位表示勞資會議沒有定期召開。12名受訪者當中多數認為勞資會議無法表達勞工心聲,只有一位認為可以,四位認為有時候可以,有時候不行。問到勞工代表推選過程時,答案也非常多元,有的是併入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也有人是由主管推舉,有公開徵選,有人反應只是去簽名,當然也有勞工爭取到真普選。當問到勞資會議如何形成會議決議時,有勞工說:「已經有紀錄,簽名就好」,也勞工說:「由於無法達成會議決議,最後都是由資方代表請示老闆做最後決定」,更有勞工說:資方與各個勞方代表「懇談」,直到所有代表同意資方條件,再開會決議。顯示多數的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根本沒有按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進行,甚至很難稱得上民主選舉,在勞資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我們很難期待勞資會議能夠真正捍衛勞工權益。

與談人: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張烽益(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吳俊達(律師)
黃宋儒(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理事長)
陳冠宇(經濟民主連合秘書長)
主辦單位:經濟民主連合、台灣勞工陣線
時間:2017/12/8 上午10點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

勞資會議是違憲、不公平的遊戲規則
2017/12/8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勞資會議推翻勞動基準?
此次勞基法修正,行政院草案強調「彈性」,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可以變更勞基法所定之勞動條件,在一定範圍內做彈性處理,包括:
(一) 每月加班上限,由四十六小時增加為五十四小時(第三十二條)。
(二) 兩次輪班間最短休息時間,由十一小時縮短為八小時(第三十四條)。
(三) 例假日之具體日期,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變動調整(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修正,相當於該月四個星期,勞工有四個週六全天加班,然後平日五天,有三天要加班兩個小時,連續四週。第(二)項修正,勞工在兩次輪班的休息時間,除了一個小時的通勤與七個小時的正常睡眠外,幾乎什麼事都不能做,勢必犧牲正常睡眠時間。第(三)項修正,將造成連續工作十二天不休息。
行政院草案說,勞資需要「彈性」,只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勞工也希望多加班、多領薪水呀?
此外,現行勞基法勞資會議已經被設計為對「變形工時」(第三十條、三十條之一)、「延長工時」(第三十二條)、「女工深夜工作」(第四十九條)的勞方同議機制。
誰可以代表勞工「同意」?台灣的工會組織率只有7%,依行政院草案,其他的93%就靠勞資會議決議。問題是,勞資會議能代表勞工嗎?

不公平的遊戲規則,勞資會議代表誰?
勞資會議代表誰?根據現行規定,「勞資會議」的決議不能代表全體勞工,不能代表個別勞工,也不能代表多數勞工,以這樣的「勞資會議」決議取代最低勞動標準,應該是違憲的。
姑且不談「紙上作業」與「資方違法指定勞工代表」的情形,就算完全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之規定運作,這也是一個偏袒資方,無法對等協商的不公平遊戲規則。
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第十九條規定「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表面上看起來,無論勞方或資方只要穩住自己這邊的代表,然後把對方代表拉一半票過來,就達到四分之三的決議門檻。
問題是,勞資會議的資方代表是由雇主指派(實施辦法第四條),意見當然是鐵板一塊,遵照雇主指示,而勞方代表卻是用選舉的(實施辦法第五條),意見很可能不同,甚至會有部分支持資方的情形。在這樣不公平制度設計下,會分裂投票的,一定是勞方代表而不是資方代表,而享有協商結論否決權的,一定是資方而不是勞方。就席次而言,雇主只要掌握半數勞工代表的支持,就可以主導勞資會議的決議,就選舉實務而言,雇主很可能只取得少數勞工的支持,就掌握半數勞工代表。
舉例而言,A公司有五十名員工,17位(34%)支持資方提高加班上限政策,33位(66%)反對;勞資會議資方推派兩名代表,勞方選舉兩名代表;只要選舉投票規則採類似市議員選舉的單記法然後不分選區,34%支持資方的勞工確定可以當選一席,剩下的66%勞工無論如何配票,最多也只能當選一席。此時,勞資會議就可以三票贊成,一票反對通過提高加班上限決議。
如果公司員工在一百人以上,六名資方代表,六名勞工代表,雇主只要掌握超過七分之三(42.9%)以上勞工支持,就可以配票確定當選三席勞工代表,主導勞資會議決議。
這種不能代表全體勞工,不能代表個別勞工,也不能代表多數勞工的「勞資會議」決議,是不可能為勞工權益把關的。

勞資會議違憲
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一項也規定立法宗旨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第二項並明訂「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然而,此次勞基法修正草案,卻允許雇主透過勞資會議四分之三之決議,由雇主指派的勞資會議半數代表,結合少數的勞工支持,推翻勞基法所定的最低勞動條件,這個制度本身違反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制定保護勞工法律之本旨,應屬違的。

如果執政黨強行立法,經濟民主連合將結合適當個案,提起訴訟並聲請大法官宣告勞資會議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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