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同意,國王的新衣,還是全民偽造文書(經民連談勞基法修正之3)

此次勞基法修正,行政院草案強調「彈性」,只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可以變更勞基法所定之勞動條件,在一定範圍內做彈性處理,包括:
(一) 每月加班上限,由四十六小時增加為五十四小時(第三十二條)。
(二) 兩次輪班間最短休息時間,由十一小時縮短為八小時(第三十四條)。
(三) 例假日之具體日期,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變動調整(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修正,相當於該月四個星期,勞工有四個週六全天加班,然後平日五天,有三天要加班兩個小時,連續四週。第(二)項修正,勞工在兩次輪班的休息時間,除了一個小時的通勤與七個小時的正常睡眠外,幾乎什麼事都不能做,勢必犧牲正常睡眠時間。第(三)項修正,將造成連續工作十二天不休息。

行政院草案說,勞資需要「彈性」,只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勞工也希望多加班、多領薪水呀?

誰來代表勞工「同意」,依行政院草案,台灣的工會組織率只有7%,其他的93%就靠勞資會議決議。

問題是,有幾家公司真的選舉勞資會議代表?真的開勞資會議?或者只是「紙上作業」應付官員審查用?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
(一) 勞資會議由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各為二人至十五人(第三條)。
(二) 勞方代表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第五條)
(三) 應於選舉前十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 (第九條)
(四) 任期四年(第十條)
(五)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第十一條)
(六)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第十八條)
(七)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第二十條)
(八)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第十九條)
(九)勞資會議紀錄應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第二十一條)

請問到底有幾家公司真的照以上規定投票選舉勞方代表,真的開勞資會議,或者,只是「紙上作業」應付官員審查?(勞動部官員會說我們只作形式審查,有爭議要由司法解決)

不要哪天發生糾紛,檢察官查下去,血流成河,絕大多數企業都是「紙上作業」,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看看上面(一)到(九)的規定,有多少謊言必須編織,有多少文書必須偽造,刑法已無連續犯,「一罪一罰」,到時候,大家再來喊歷史共業,要求大赦嗎?

奉勸行政院官員,此路不通,懸崖勒馬,否則禍害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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