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四)09:30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記者會新聞稿
泰山、福壽、福懋油共同投資中聯油脂公司,四家公司近來發生重大食安事件。中聯油脂出貨予泰山、福壽、福懋油的沙拉油,發現有致癌物「苯駢芘」(BaP)超標情形。事發後各公司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第 5 項規定「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反而於 6 月 15 日由中聯總經理余凌冲召集泰山、福壽及福懋油代表舉行「品保聯繫會議」,共同決定「不公開、不停線及繼續複驗」,直到 6 月 30 日,造成下游上千家廠商受波及,無數民眾健康受影響。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今(23)日上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泰山、福壽、福懋油三公司聯合行為違法,要求公平會依法調查處分。經民連並於記者會建議檢察官依《刑法》第 38 條向法院聲請沒收泰山、福壽、福懋油所持有中聯油脂公司之股份。並提醒檢察官、證期局與證交所,應調查泰山、福壽、福懋油、南僑有無公司內部人涉嫌內線交易之情形。

▍賴中強:公平會應重罰泰山、福壽、福懋油年營收 10%,並命三公司處分中聯股權
《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及 15 條規定: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過去公平會曾經於瓦斯公司聯合漲價、冷氣廠商集體約定縮短保固期間等案例,對企業違法聯合行為開罰。《公平交易法》禁止「聯合行為」的立法用意,就是要維持市場企業間的競爭關係,避免聯合行為限制競爭,影響市場功能。
泰山、福壽、福懋油三家食用油商,共同投資控股中聯油脂,並分別委託中聯油脂為「大宗黃豆初級煉油廠」加工,或購入中聯油脂產品。泰山、福壽、福懋油彼此間係《公平交易法》所稱「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在得知油品「苯駢芘」超標後,本應本於各公司獨立的決策,通報政府機關,並採取保護消費者措施(無論是回收、退款、下架或提醒),以互相競爭,爭取消費者的信賴。但是,三家公司代表卻在中聯總經理余凌冲 6 月 15 日召集的「品保聯繫會議」,決定「不公開」,這部分應該已經跨越了《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及 15 條禁止聯合行為的紅線——「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對於未經事先許可的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根據這個條文,公平會最高可以處罰泰山、福壽及福懋油「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鑒於三家公司違法聯合行為,已造成下游業者的重大損害,並使大量消費者健康暴露於致癌物的風險中,情節重大;建請公平會依各該公司 2025 年營收 10% 課處罰鍰,對泰山罰款 8.7 億元,對福壽罰款 12.9 億元,對福懋油罰款 8.9 億元。
公平會有權命三家公司處分中聯油脂股權
賴中強指出,泰山、福壽、福懋油三大油商共同出資並委託中聯油脂為「初級黃豆煉油廠」,各持有中聯油脂三分之一股份及董事席次。本應互相競爭的泰山、福懋、福壽,三家油商高層,卻經常性地在中聯油脂董事會上交換資訊,討論決策,此一結構本就存有導致聯合行為的風險。最終在 6 月 15 日由中聯總經理余凌冲召集泰山、福壽及福懋油代表舉行「品保聯繫會議」,共同決定「不公開、不停線及繼續複驗」。顯見,中聯油脂現有股權與董事結構,必須改正,否則無法有效制止泰山、福壽及福懋油的聯合行為,公平會應命三家公司處分中聯油脂的股權,做為「必要更正措施」。
食品業是良心事業,而不應是股市作手追逐短利的戰場。如果公平會真的能做出命三家公司處分中聯油脂股權的處分,相信必大快人心。建議深受國人信賴的義美食品,出資買下中聯油脂的股份(根據該公司 2025 年底資產負債表,公司權益淨值為 10 億 4,212 萬元)。
主管機關應調查本案有無公司內部人涉嫌股票內線交易之情形
賴中強表示,據媒體報導,證交所認定泰山、福壽、福懋油及南僑使用中聯油脂之油品原料不符法規標準,事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事,卻延遲將相關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違反「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證交所已對上述四家上市公司各處以違約金新台幣 30 萬元。賴中強提醒,檢察官、證期局與證交所,應調查有無本案相關公司內部人,於遲延發布訊息期間,買賣泰山、福壽、福懋油、南僑等公司股份,而涉嫌內線交易之情形。

▍涂景亮: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沒收中聯油脂公司之股份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涂景亮指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沒收剝奪,方能遏止犯罪。《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立法理由說明:「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如偽造之文書),係藉由剝奪其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同法第 49 條規定「有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8,000 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800 萬元以下罰金。」
回顧此次事件的初始,2026 年 4 月 4 日,中聯油脂 315 油槽生產沙拉油(批號 315–1150404),賣給泰山、福壽、福懋油,福壽再轉賣南僑。5 月 13 日 南僑內部實驗室檢出含一級致癌物「苯駢芘」(BaP)超標,6 月 4 日 南僑送 SGS 外部檢驗再次確認超標。南僑於 6 月 10 日通知福壽,福壽於 6 月 11 日通知中聯。中聯總經理余凌冲 6 月 15 日召集泰山、福壽及福懋油代表舉行「品保聯繫會議」,明知油品致癌物超標,竟決定「不公開、不停線及繼續複驗」,直到 6 月 30 日、7 月 1 日、7 月 2 日,各廠商才分別向政府機關通報。
顯見,中聯油脂、泰山、福壽、福懋油等公司人員,明知該批油品含一級致癌物「苯駢芘」(BaP)超標,卻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第 5 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反而共同決定「不公開、不停線及繼續複驗」,直到 6 月 30 日,造成下游上千家廠商受波及,無數民眾健康受影響,相關行為人恐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罪嫌。
涂景亮指出,中聯油脂、泰山、福壽、福懋油等公司人員,顯係利用泰山、福壽、福懋油等三家公司共同投資中聯油脂並出任該公司董事之股權結構,完成共犯間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中聯油脂公司股權形同「犯罪工具」,如不依法沒收剝奪,無法遏止將來再犯。檢察官應依《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規定,聲請法院沒收泰山、福壽、福懋油所持有的中聯油脂股權,再依法標售。或暫歸國有,委託專業、正直、信譽良好的食品業者經營。
公平會因在野黨杯葛人事同意權,即將面臨機關癱瘓風險
涂景亮最後指出,因在野黨杯葛人事同意權,公平會編制 7 位委員中,現有 2 位缺額,這已經衝擊公平會調查處理案件的量能。更令人擔心的,現有 5 位委員中,辛志中、顏雅倫及李師榮等 3 位,將於明年 1 月底任期屆滿,如果在野黨國會作風不改,公平會將徹底停擺。涂景亮呼籲,公平會是市場競爭秩序的守門員,呼籲在野黨慎思,並呼籲行政院盡速補提名。

【記者會資訊】
時間:2026.07.23(四)09:30
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外 徐州路人行道
主辦: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主持:羅 宜(經民連副秘書長)
發言:賴中強(經民連智庫召集人)、涂景亮(經民連智庫研究員)
聯絡:陳柏諺(經民連新聞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