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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支持18歲公民權修法,1946年憲法無拘束台灣人民效力】

2026.05.22【國際情勢瞬息萬變,自主國防更為可貴】

2026.05.21【「真和平,要國防」523遊行,行前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繼續閱讀

【支持18歲公民權修法,1946年憲法無拘束台灣人民效力】

我國《青年基本法》規定:「政府應保障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為此,朝野三黨立委紛紛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要將最低投票年齡,從20歲調降為18歲,並已於2026年5月7日完成委員會審查。 ​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對於此一降低投票年齡之立法表達全力支持,但是對於討論過程中出現所謂「應先修改《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之規定」,或「應解釋《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係指法定最低投票年齡不得高於20歲」等理由,經民連則持保留意見。 ​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認為:《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以下稱「舊中華民國憲法」)從一開始就不是從台灣長出來的憲法,這樣的憲法,是否對台灣領域及台灣人民有拘束力,有必要詳予探究。經查:「舊中華民國憲法」係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在南京制定,該次制憲國民大會雖有台灣省參議會間接選舉之18位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參與(佔比不到1%);然而「舊中華民國憲法」制定當時,舊金山和約尚未簽署生效,依國際法台灣人仍未喪失日本國籍,台灣人並非舊中華民國國民,台灣亦非舊中華民國領土,因此,「舊中華民國憲法」對其域外領土及轄外人民,應無拘束力。…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