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减3,我們失去的是做人的尊嚴(經民連談勞基法修正之2)

如果你工作八小時後,晚上十一點下班,八個小時後,隔天上午七點必須再上班,這是什麼樣的工作環境?

醫學建議成人正常睡眠時間七小時,台灣勞工平均上下班通勤時間來回一小時。勞基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行政院草案要將十一小時修正為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以縮短為八小時。

11减3,下班八小時後馬上再上班,八小時剛好被平均通勤時間一小時與正常睡眠七小時填滿。這意味著:
(一) 勞工下班後沒有時間洗澡,或者必須犧牲正常睡眠時間來洗澡。
(二) 勞工下班後沒辦法好好坐在桌前吃一頓飯,必須利用通勤時間(但是捷運不能吃東西)或犧牲正常睡眠時間來用餐。
(三) 勞工下班後沒有時間與家人談話相處,除非犧牲正常睡眠時間。
(四) 勞工下班後沒有時間處理私事,除非犧牲正常睡眠時間。
(五) 甚至,那上大號的時間呢?

11减3,我們失去的是人的尊嚴。

當然,如果你是創業老闆、竹科工程師、律師、會計師、公關公司專案經理,你可能會說:「這種事我也幹過」。沒錯,「這種事我也幹過」。當我們說「這種事我也幹過」,意味著這是責任制工作人員的自主選擇與自我時間調配。
下班八小時後,馬上再上班,對「真正」責任制工作人員未必會造成太大的困擾,因為我們可以自我調配工作/休息時間。我可以在上班時間,走出辦公室喝個咖啡,理頭髮,提前或延後吃午餐,甚至有些大型律師會計師事務所設有淋浴間,一切只求時間的最有效利用。

但是,這一套對於護士、保全、便利商店櫃台、生產線勞工等等輪班制人員就不應該適用。因為,這些輪班制勞工必須依照標準作業流程,隨時因應服務對象與生產線的動態,他們很難「調配上班時間作私事」。

這次行政院提出的勞基法修正,就是這個條文最離譜,最血汗。

睡多睡少都不好 醫:7小時最佳
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36572
上班通勤平均56分鐘 機車代步5成7占大宗
http://www.cardu.com.tw/news/detail.php?nt_pk=28&ns_pk=2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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