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70元起跳,假日加班應幾小時起跳?(經民連談勞基法修正)

台北市計程車70元起跳,其他縣市不完全相同,但是應該沒有零元起跳的。
我們不會認為零元起跳是公平的,因為計程車所提供的每一趟服務,無論長短程,都有一定成本:車子的折舊、稅捐、從上一個下車地點前往此次載客地點的勞力及油錢,這個數字不會是零,所以大家同意計程車70元起跳。

那勞工假日加班呢?一個員工月薪三萬元,週六老闆要員工到公司加班,花了一小時,如果加班費「覈實計算」,那一小時加班工資是166元(30000÷30÷8×1.33=166)。如果你是員工,你覺得公平嗎?如果你是老闆你覺得心安嗎?

讓我們想想員工假日加班的「成本」:
員工可能為了假日加班一小時,必須取消原訂一整天的家庭旅遊。
員工可能為了假日加班一小時,這個月無法回娘家。
員工可能為了假日加班一小時,無法參加事先報名的語言課程。
員工可能為了假日加班一小時,必須替小孩找臨時保母,費用是半天一天起跳。
員工可能為了假日加班一小時,無法參加大學同學會,
然後,最起碼的,請問加班一小時,員工所需支出的通勤交通費會是平日的八分之一嗎?還是166元加班費,大概只夠支付來回交通費加早餐的錢?

你還認為假日加班費應「覈實計算」嗎?還是應該要有最低起跳時數?

行政院此次勞基法修正草案,關於假日加班計算要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改依「勞工實際出勤之時間計算」,這就是一個「不顧勞工成本,假日加班零元起跳」的概念。

工總、商總推動這樣的修法,行政院照單全收,這就好像上了計程車,卻要求車資零元起跳。我們應該送他們兩個字:「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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