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暴力追真兇,十年時效竟已過? 不義遺址添不義,莫忘當年三二三!

2014年3月23日晚間7時30分許,太陽花反服貿運動民眾繼佔領立法院後,集結行政院抗議,於同年月24日凌晨1時至4時許,遭警察人員以不符比例原則之暴力、強制手段驅離,經司法機關判決認定執行驅離勤務逾越比例原則,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立法院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主決議也要求:「應督促警政署查明毆打國會議員及民眾之員警作出懲處」,監察院2023年03月23日112內調0015調查報告亦指摘:「調查發現二:警政署至今未議處失職人員。」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懲戒時效,休職處分為十年,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處分為五年,只有最嚴重的免職、撤職、剝奪退休金之處分不設時效。然而,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日前委請沈伯洋委員向內政部警政署函詢結果:

(一)台北市政府國家事件賠償委員會竟認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中正一分局等現場之指揮官或分區指揮官「並未要求進行逾越比例原則之驅、抬離,持盾牌敲擊等傷害行為」且「各審法院多方調查,仍無法查知該等少數員警之具體身分」,故未向實際行為人追償。

(二)內政部警政署則以「本案發生迄今,已事隔五年以上,尚無法另為行政懲處」。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對於中央與地方政府如此「官官相護」的敷衍態度,深感痛心。中國國民黨政府來台後的長年威權統治(1945年到1992年),長達四十七年,造成國家暴力的實際行為人難以被追究,難以被課責。因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只好以指定為「不義遺址」方式,填補轉型正義不足的缺憾,今年二二八方舉行行政院「不義遺址標示揭牌典禮」。然而,在台灣已民主化後的2014年,竟然還在最高行政機關發生大規模的國家暴力事件,經民主國家立法、司法、監察三權要求追究責任而不可得,政黨輪替後的蔡英文政府執政八年,仍未對當事人究責。這形同民主化後的國家不義,形同在行政院不義遺址上,再次發生國家不義!

賴中強要求賴清德政府就任後,務必於四年內追究本件國家暴力的實際行為人責任(依公務員懲戒法免職、撤職、剝奪退休金之處分不設時效);否則,民主與威權間不能曖昧模糊,行政院應撤出原辦公處所,原址改為國家不義紀念館。讓世人警惕,民主可能倒退,威權可能再臨。讓我們反省,在民主化超過三十年,且多次政黨輪替後,「官官相護」的官僚體系,是否仍為台灣民主化的禁地。

 

323行政院事件當事人魏揚表示,十年前立法院遭佔領後,行政機關仍未正面回應反服貿運動訴求,因此群眾才轉往行政院抗議政府濫權,無論323還是318都是公民不服從的實踐。魏揚指出,行政院事件不只重演國家暴力,對參與者的司法究責也反映威權遺緒,例如自身遭起訴的「煽惑他人犯罪」,只要某人呼籲社會共同抗議政府的失職,無論後續是否有他人響應行動,即有可能被控煽惑他人犯罪,明顯箝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有違憲疑慮。魏揚強調,行政院國家暴力事件逾越比例原則驅離的第一線警員固然應被處罰,但追究國家暴力並非要拿基層警察開刀,而是釐清到底是誰下令暴力驅離?馬英九、江宜樺、方仰寧、王卓鈞等時任高層的責任在哪?希望真相能水落石出。

全國律師聯合會人權委員會主委陳雨凡表示,從台灣威權歷史中可知道國家暴力不是單一事件,而是有系統的利用警政機關及資源侵害人民權利,很遺憾在近代民主化的台灣仍血淋淋上演。陳雨凡表示,行政院國家暴力事件中被驅離者的傷口在頭部、顏面,這絕非和平抬離示威群眾會造成的傷害,嚴重違反比例原則卻遭到政府縱容。陳雨凡呼籲即將就任的賴清德政府揭露行政院國家暴力事件的真相,包括是誰下令驅離、最後由誰下手,在真相未明朗前絕不罷休。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王曦表示,行政院在323、324凌晨監所發生的警察暴打人民事件,是台灣近年最具代表性的惡案,凸顯幾個面向:一、集會遊行法至今仍然規定行政院為禁制區之一,再加上當時政治權力鬥爭等因素綜合下,導致行政院、立法院兩個地點的抗爭者面臨不同程度的警力威脅,因此我們仍然呼籲台灣政府應該立刻修改集會遊行法,刪除禁制區規定。二、警察暴力乃至國家暴力的咎責完全失去作用,不論是行政機關內部控制、司法救濟路徑,看起來都對這隻明明真的暴打人民卻無人知曉是誰的房內大象視而不見,如果連釐清責任在哪都做不到,那社會要怎麼討論和解、預防下次暴力執法發生?

 

黃昱中(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義務律師團成員)發言稿

十年前的323 當晚,警方對參與民眾實施暴力傷害行為的景象至今歷歷在目,之後警方不但未檢討當晚執法過當的問題,卻更進一步大規模地對民眾提出告訴,使許多民眾除了當晚所受身體傷害及心理恐懼外,還要面對刑事追訴的壓力,這是十年前國家暴力對人民身體、心靈與國家認同造成的三重創傷。

這樣的手法其實就是戒嚴時期威權統治手法的重現。雖然之後政黨輪替,然而在蔡英文總統執政八年期間,警方執法過當的案例依舊層出不窮,受害者包括教師、社工、移工等,警察依舊輕易地對人民施用暴力、上銬、甚至使用槍械;在司法實務也常見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對人民濫訴、或違法蒐集、使用個人資料,以上種種均顯示國家機器的警察權力在過去這些年仍然毫無節制,仍然把人民當作可以粗暴對待的客體,這種觀念與所謂民主法治社會有非常大的差距。

從十年前323 那一晚開始,民間司改會與臺北律師公會不只組織義務律師團捍衛民眾權利,也花了非常大的心力整理文字、影像資料,嘗試從法院、監察院、立法院各種管道去探詢當天晚上的事實真相;台灣人權促進會也因為323 的國家暴力行為,特別編印了抗爭防暴手冊,讓參加街頭運動的民眾學習保護自己。而如今十年過去了,新一任總統即將就職上任,但國家機器對於這個問題卻依舊保持消極沈默,當年受傷的民眾、協力的運動者、支援的義務律師等公民社會成員,對於十年前那晚自總統、行政院、警政署的行政決定,至現場國家暴力的發生,整件事當中因果關係及責任歸屬,始終是一無所知。

今天我們想知道的是,長期自詡為對抗獨裁政體統治的民進黨,在接下來的執政期間,何時才會停止將人民與323 當晚的真相隔離? 何時才要追究、改革威權黑幕與暴力文化盤根錯節的警政體系?

太陽花運動不是特定人士的舞台,也不是民進黨重返執政的捷徑,它是台灣人民對國家不公不義的吶喊,是台灣人民貫徹民主意志的直覺反應,如果執政者真的有聽見人民的聲音,真的有確實地接收人民的意志,就請儘速給太陽花學運受害者一個公正透明的真相,公開十年前323 當晚國家暴力事件從決策者至實施者的詳細資訊,並做成適當的調查及懲處。在十週年的今天,我們要求執政者能從323 當晚事實真相做為起點,與人民展開公開透明的對話,共同建立公民社會的自主空間、深耕民主的沃土,這才是十年前台灣人民在太陽花運動所捍衛的民主價值所在。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聲明稿]

太陽花行動者遭警施暴十週年,台灣政府仍未充分保障和平集會權

2014 年 3 月 23 日晚間至翌日凌晨,有多名參與「太陽花運動」——台灣反服貿運動的行動者,在集結於行政院進行示威抗議期間,遭到警察人員的暴力攻擊。時隔 10 年,多名不當執法的警察人員,仍未遭到負起該有的法律責任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聲明,該項政府對於警察暴力的包庇行為,違反了國際人權法對於和平集會權利的保障,無異於威權主義的實踐行為。

監察院 2013 年針對當起事件的調查報告指出,多名進行原地靜坐、組成人鏈等和平示威的行動者,遭到鎮暴警察用警棍、盾牌等警械攻擊。光是民眾受傷並送往急診的人數,就是為警方統計近 4 倍,民眾受傷數字被嚴重低估。臺北地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亦認定確有暴力毆打民眾之事實,逾越比例原則。

調查階段,時任行政院與台北市警察局皆以檔案丟失、未進行蒐證影像記錄或遞交不相關影音檔案的方式,致司法機關難以調查警察毆打民眾過程並追究暴力執法者。即使部分施暴員警遭到民間清楚蒐證,具有可辨認之臉部與施暴動作之畫面,然而內政部警政署不僅至今卻未議處失職人員,僅有一名中隊長遭申誡兩支。即便《公務員懲戒法 》仍有無追溯時效的處分管道,然內政部警政署日前以「事隔五年以上,尚無法另為行政懲處」為由拒絕配合進一步調查處分。

對此,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邱伊翎秘書長表示:「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集會遊行法》至今尚未修改,對和平集會的行動者施加暴力的員警也至今未曾被究責,台灣的集會遊行權不管在法規上與實務上,仍沒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國際特赦組織長期關注各國政府對於低致命性武器的使用及警察暴力的究責,我們也期待台灣政府在相關政策措施,符合國際人權法的標準。」

國際特赦組織敦促台灣政府立即修正《集會遊行法》與其他相關規範、針對不當執法的施暴員警進行懲處,並使當時部署、調派、培訓警力不當,致使員警使用暴力驅離的警政高層承擔責任,確保和平集會自由權得到保障。

 

主辦: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主持:許冠澤(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副秘書長 ,新聞聯絡:0988287108)

出席:賴中強(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魏揚(323行政院事件當事人)、陶漢(323行政院事件當事人)、黃昱中(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義務律師團成員)、陳雨凡(全國律師聯合會人權委員會主委)、王曦(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劉李俊達(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法案政策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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