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李香蘭談「到港裔台灣人之路」

文/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

原文刊載於上報
她沒有叛國──從李香蘭談「到港裔台灣人之路」(三之一)
港人定居台灣,必須克服國民忠誠義務衝突──從李香蘭談「到港裔台灣人之路」(三之二)
葉金鳳舊思維,阻礙港人融入台灣──從李香蘭談「到港裔台灣人之路」(三之三)

一、 李香蘭沒有叛國

李香蘭本名山口淑子,祖籍日本九州佐賀縣,1920年出生於中國奉天省遼陽縣,因義父關係取中文名李香蘭。她的一生充滿傳奇,讓後人留下許多想像。(圖/維基百科)
李香蘭本名山口淑子,祖籍日本九州佐賀縣,1920年出生於中國奉天省遼陽縣,因義父關係取中文名李香蘭。她的一生充滿傳奇,讓後人留下許多想像。(圖/維基百科)

惱春風 我心因何惱春風
說不出 借酒相送
夜雨凍 雨點透射到照片中
回頭似是夢 無法彈動 迷住凝望你 褪色照片中

透過粵語歌曲《李香蘭》,張學友以淒美、迷離的嗓音,訴說填詞人周禮茂凝望舊照片,對李香蘭傳奇一生深印腦中的震動。這首歌原曲,是日本作曲家玉置浩二於1989年創作的《不要走》,日本富士電視台播出30年紀念電視劇《再見李香蘭》以其為主題曲。

跨越國界的李香蘭

一如香港作為東方之珠的身世,李香蘭的影響是無法被國界框限的。李香蘭本名山口淑子,祖籍日本九州佐賀縣,1920年出生於中國奉天省遼陽縣,父親是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撫順煤礦職員,因義父關係取中文名李香蘭。李香蘭中文流利,跟隨沙俄垮台後流亡滿洲的義大利聲樂家學習聲樂。

滿洲。1932年滿洲國成立,1937滿洲國為實施電影國策,由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與滿洲國政府合資成立株式會社滿洲映畫協會,簡稱「滿映」。「滿映」一方面走現代電影工藝的路,一方面負有為日本大東亞政策宣傳的任務。李香蘭因中文流利且習聲樂,在這年加入「滿映」,李香蘭被包裝成中國歌星推出,在日本奉天廣播電台新節目《滿洲新歌曲》中演唱《漁家女》、《昭君怨》、《孟姜女》等中國歌曲,李香蘭的首部電影,則是為滿映演出的《蜜月快車》。

中國。戰爭期間在日本中國占領區,李香蘭的三部電影代表作《白蘭之歌》、《支那之夜》與《蘇州之夜》,都是宣揚「日中親善」的愛情片。李香蘭飾演原本憎恨日本侵略的中國女子,但在象徵現代先進文明的日本男主角開導、照顧下,由恨轉愛,接納了《白蘭之歌》的日本鐵路技師、《支那之夜》的日本輪船船長與《蘇州之夜》的日本醫師,也認清了日本推進「大東亞共榮」的意義。這樣的電影,在上世紀三、四十年代日本中國占領區由李香蘭以華語演出,其政治宣傳目的,不言可喻。

李香蘭有三部電影代表作《白蘭之歌》、《支那之夜》與《蘇州之夜》。圖為《支那之夜》宣傳海報。(圖片摘自網路)

上海。值得一提的是,李香蘭主演電影的政治宣傳色彩,並不減損其在大眾流行文化的影響力。1942年,李香蘭到上海發展,《夜來香》、《恨不相逢未嫁時》、《海燕》以及更早的《何日君再來》一首首膾炙人口的歌曲,讓他與周璇、白光等並列上海灘歌后。

台灣。李香蘭曾經兩度來台灣,1941年李香蘭至臺灣巡迴演出,「世紀之寵兒李香蘭來臺」標語高掛台北市街,在西門町「大世界館」演出五天,場場爆滿。1943年,李香蘭到台灣拍攝《沙鴦之鐘》,該片實際拍攝地點在台中霧社,故事背景為1938年台北州蘇澳郡原住民部落,泰雅族少女莎韻替被徵召前往中國戰場的日本教師田北正記搬運行李,失足溺水。台灣總督府因而頒贈紀念桃形銅鐘,稱莎韻之鐘。由於這個故事被寫進日治時期教科書,且「莎韻之歌」後來被翻唱為家諭戶曉的《月光小夜曲》,因而對台灣產生了長遠的影響。2007年電影《練習曲》即有年輕人尋找莎韻之鐘的場景;而學生時代,就是台大登山社社長的前台新金控總經理林克孝在「《找路》月光.沙韻.Klesan」一書中,自述被泰雅女子「莎韻之鐘」傳奇故事深深吸引,之後花了10年在南澳大山尋找日治時代泰雅古道,2011年8月,林克孝不幸於南澳大山失足墜谷。

左起為白虹姚莉周璇、李香蘭、白光、祁正音。1940年代,李香蘭與龔秋霞、周旋、姚莉、白光、白虹、吳鶯音並稱上海灘「七大歌后」。(圖片摘自維基百科)

香港。戰後,李香蘭繼續在日本、美國及香港拍攝電影。李香蘭在香港拍攝的電影, 有《天上人間》(1954)、《金瓶梅》(1955)、《一夜風流》(1957)、《神秘美人》(1957),以及日港合拍《白蛇傳》(1956),並透過新月唱片公司發行唱片。

巴勒斯坦。1972年5月,日本赤軍為抗議以色列對巴勒斯坦人的暴政,持槍血洗特拉維夫機場,造成24名平民喪生。李香蘭此時擔任富士電視台節目《三點鐘的你》主持人,採訪巴勒斯坦難民營,第二年,再前往貝魯特,採訪日本赤軍領袖重信房子,並曾採訪巴勒斯坦解放組織領袖阿拉法特。許多評論指出,李香蘭的採訪促使西方主流社會逐漸同情巴勒斯坦人的處境。

1974年,李香蘭應首相田中角榮的邀請,參加參議員選舉並當選,並於1980年及1986年連任,至1992年卸任,並曾出任參議院外務委員會委員長。1995年6月9日,日本眾議院通過〈重申記取歷史教訓致力和平決議文〉, 7月亞洲婦女基金會成立,致力於對二戰時期日本政府慰安婦提供慰撫金,李香蘭出任基金會副理事長。

2014年9月李香蘭過世,高齡94歲。

李香蘭沒有叛國,李香蘭無罪!

李香蘭的藝術成就無法被國界框限,但諷刺的是,戰後救了李香蘭一命的,卻是俗不可耐的國籍身分與戶籍謄本。

戰後,曾任職「滿映」的李香蘭被中國檢察官以《懲治漢奸條例》起訴,根據該條例不僅「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甚至「凡曾在僞組織或其所屬之機關團體服務,憑藉敵僞勢力,爲有利於敵僞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爲」者,亦依「反抗本國」處斷。

就文義上看,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與滿洲國政府合資成立株式會社滿洲映畫協會相對於中國當然是「僞組織所屬之機關團體」,執行滿洲國電影國策,拍攝政治宣傳電影,也算是「憑藉敵僞勢力,爲有利於敵僞行為」。李香蘭將被以漢奸罪處死?

白俄友人從北平取得的李香蘭戶籍謄本把李香蘭從鬼門關拉回來。據說,審判時法官對李香蘭說:「這次審判的目的是懲罰背叛祖國的漢奸,現在通過戶籍謄本證明了你是日本人,雖然在法律上是無罪的,但是你使用中國人的藝名出演了像《支那之夜》等一系列侮辱中國人的電影,在倫理上,道義上來講還是不對的,本庭認為這是件遺憾的事情,希望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李香蘭來台宣傳電影餐敘留影。(圖片來源: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傳統藝術研究中心台灣視覺記憶數位典藏)

以今日觀點看,「漢奸」實在是一個充滿歧視與種族優越的漢族本位的中國民族主義宣傳用語,根本不是法律概念,更不用問那滿蒙回藏呢?但是,戰後的中國司法,其司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已具備現代法治的基本工具理性操作能力,透過司法解釋,做出如下界定:

一、漢奸罪是刑法外患罪的特別規定:「懲治漢奸條例關於漢奸罪刑。係就刑法外患罪所設之特別規定。仍刑法之外患罪同一性質。(1946 年 01 月 25 日院解字第 3078 號)」。

二、漢奸罪的犯罪主體限於中國國民或同盟國國民,本於交戰敵對關係,日本國民不應以漢奸罪處罰:「懲治漢奸條例第三條之人民二字,應解為包括同盟國人民在內(1947年 06 月 14 日最高法院 36 年度刑總決議一○)」、「與我國同盟國交戰之國家之人民,不能為漢奸罪之主體(1948年 01 月 30 日最高法院 37 年度刑庭庭長決議) 」

三、戰前台灣人具日本國籍,不適用漢奸罪:「台灣人民於台灣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如在抗戰期內基於其為敵國人民之地位。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自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1946 年 01 月 25 日院解字第 3078 號)」。

港人定居台灣,必須克服國民忠誠義務衝突

效忠日本皇軍的川島芳子(圖右)被判死刑,同樣效忠日本天皇的李香蘭(圖左)卻無罪,只因川島芳子是中國籍,李香蘭是日本籍。(圖片摘自網路)
效忠日本皇軍的川島芳子(圖右)被判死刑,同樣效忠日本天皇的李香蘭(圖左)卻無罪,只因川島芳子是中國籍,李香蘭是日本籍。(圖片摘自網路)

今年四月底,政府擬開放港人「就業定居」引發不同立場者激烈爭論。面對「一國兩制」破產,香港自治地位、有限民主、新聞自由與法治人權日益倒退惡化,台灣到底應更張開雙臂,接納更多香港人才與自由民主愛好者,還是應更小心謹慎,提防中國以香港為跳板對台灣施行滲透與法律戰?

四平八穩的回答會是:一如防疫,應在有序可控的管理機制下,加強國安審查,逐步放寬,承擔一定風險,並預留狀況惡化時之應變措施。但這是一個「脫離台灣現實脈絡」的「標準」答案,如果我不是從2008年以來長期與中國影響力搏鬥的台灣公民團體成員,深知其中風險,我的答案很可能會一樣四平八穩,一樣去脈絡化的「標準」。

筆者在《庇護單純化 緩解國安憂慮》一文中,主張香港反送中運動抗爭者,經行政院專案審查認定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時,台灣應給予「庇護居留」簽證,確保簽證有效期內,抗爭者可以自由在台灣就學、尋職、就業及生活,無須另行申請工作許可,也不因學業或工作中斷而喪失居留資格。但是,這不當然等於港人「定居」入籍台灣,取得台灣身分證與護照,成為台灣公民。

交戰國或衝突政權間,不存在雙重效忠的可能

九七主權移交後,香港人在國際法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居民,且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除特殊例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亦為中國國民。討論港人定居入籍台灣,與討論港人歸化美國、加拿大、德國、日本、澳洲、新加坡或馬來西亞的最大不同,在於中國主張對台灣擁有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台灣間存在主權歸屬的衝突,但其他國家沒有。

九七主權移交後,香港人在國際法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居民。(美聯社)

李香蘭的故事告訴我們,無論是否承認雙重國籍,在交戰國之間或衝突的兩個政權之間,是不存在國民雙重效忠的可能性的。效忠日本皇軍的川島芳子被判死刑,同樣效忠日本天皇的李香蘭卻無罪,只因川島芳子是中國籍,李香蘭是日本籍。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正是因為體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分與中華民國台灣國民身分間存在國民忠誠義務的衝突,2003年10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增訂第9-1條規定如上。從此,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民國台灣護照,擁有中國大陸戶籍或定居台灣,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效忠中華民國台灣只可以是二擇一的關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與中華民國台灣國民間,沒有雙重效忠的可能性,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主張「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這是鞏固台灣民主共同體至關重要的一步,這個法案的推手,就是當年陸委會主委蔡英文。

前車之鑑,克里米亞與烏東俄羅斯護照

那香港呢,相對於外國人歸化我國須放棄外國籍,中國人定居台灣須註銷大陸戶籍,台灣政府官員說現行制度下「港人無論是取得居留或定居,都不用放棄香港居民的資格」。這樣做真的對嗎?香港居民身分與定居台灣的中華民國公民身分難道不存在國民忠誠義務衝突嗎?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與作為中華民國台灣的國民,這之間不存在義務衝突嗎?

首先,大量繼續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分者在台灣定居,遇台海緊張時,中國可以保護中國國民為藉口對台出兵,正當化其軍事侵略行動,並要求各國不要介入。蘇聯併吞克里米亞,在烏克蘭東部及南部大量發給俄裔居民俄羅斯護照,再以保護國民名義出兵,已是前車之鑑。這絕對是一個無法等閒視之的國安危機。

大量繼續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分者在台灣定居,遇台海緊張時,中國可以保護中國國民為藉口對台出兵,正當化其軍事侵略行動。(美聯社)

值得注意的是,外界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無法放棄」的說法。然而,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於香港政府網站之說明:非中國籍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不再通常居港後,若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將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至於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除非他們向入境處申請並獲批准退出中國籍或申報國籍變更,否則仍屬中國公民。不論他們是否長時間不在香港,都不會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港區國安法》讓台港雙重效忠,更不可能

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實施,更讓香港永久居民的身分與中華民國台灣的國民身分在法律上的矛盾,更為尖銳:

一、定居台灣的香港人,如涉犯刑法外患罪,可援引《港區國安法》主張其背叛台灣的行為係在履行香港居民的忠誠義務,如李香蘭必須忠於日本一樣,不受刑法外患罪處罰:

即便2019年台灣修正刑法外患罪第115-1條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比照外患罪的「外國」規範。定居台灣、取得台灣公民身分、甚至在台灣服公職的香港人,只要繼續保有香港居民身分,一旦觸犯台灣刑法外患罪的條文,從事與中國統戰部官員通謀促使台灣統治權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工作,仍然可以抗辯其行為係在履行《港區國安法》第六條第一項「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此時,無論法院認為「香港居民身分與我國國民之忠誠義務衝突」是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叛國行為欠缺違法性;亦或是認為因忠誠義務衝突欠缺期待可能性,叛國行為不具可責性;形同定居台灣的香港人,擁有刑法外患罪的豁免權,這個待遇超過台灣現任總統的刑事豁免權。

二、定居台灣服兵役的香港人,於台海緊張甚或台港南海對峙時,有可能遭香港特區政府以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起訴:

台灣兵役制度目前僅需服軍事訓練役四個月,但兵役法規定役男要到36歲才除役,年輕香港人定居台灣,很可能要服兵役。然而,《港區國安法》第20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一旦台海緊張甚或發生台港南海對峙時,在台灣服兵役的香港居民有可能遭香港特區政府以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起訴。

三、定居台灣的香港人,將面臨遵守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遵守《港區國安法》的兩難,並面臨將來日益增多的法律義務衝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規定:「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

作者建議,應調整港人現階段在台運動目標,改為「爭取港人在台居留及長期居留」而非爭取定居公民權。(美聯社)

行文至此,可以體會香港人的心情:

第一:《港區國安法》又不是香港人要的,香港人已經用力抗議《港區國安法》了,難道習近平犯的錯,要香港人來擔?

沒錯,香港人已展現了抵抗《港區國安法》的堅韌意志,但是,生效的法律擺在那裏,不能視若無睹,更不能稱習近平的心,給中國攻台正當化藉口。解決問題的方法應是,建議調整港人現階段在台運動目標,改為「爭取港人在台居留及長期居留」而非爭取定居公民權;如果港人將來思考後,真有心要成為台灣公民,成為真正的「港裔台灣人」,就必須克服國民忠誠義務衝突,取得台灣身分證前在公證人與移民官面前宣誓放棄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放棄香港護照,承諾如有觸犯台灣法律,絕對不以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抗辯,而這一切必須透過修正法律明確規範。

第二,台灣自己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不也是自由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地區,區不區,國不國糾葛不清?

沒錯,台灣民主化過程中,歷任總統無論李登輝、陳水扁甚或到今天的蔡英文,都選擇與舊中華民國體制,甚至舊政治勢力,作某程度的妥協。請諒解,台灣的民主正在逐步掙脫舊中華民國體制的束縛,台灣社會正在努力走出中國認同的牽扯,邁向新而獨立的國家,但也正因此,台灣必須臨淵履薄地面對中國透過法律戰進行對台主權聲索,台灣必須進一步擺脫而非適應舊中華民國體制的安排。

明顯地,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分,與做為中華民國台灣的國民身分間,存在國民忠誠義務衝突。所謂「香港人定居台灣不必放棄香港居民身分」,於九七主權移交後,已難延續,台灣自己必須先在法律制度上,找出如何克服港人定居台灣的國民忠誠義務衝突的方法,才可能鋪出一條「到港裔台灣人之路」。

葉金鳳舊思維,阻礙港人融入台灣

月前,政府擬開放港人「就業定居」引發不同立場者激烈爭論。筆者認為,在處理港人留台問題上,真正造成台灣政府進退維谷與不同意見民眾激烈對立的原因,並非援港人道價值與台灣國家安全間的兩難。真正的困局,在於九七當年內政部長葉金鳳頒布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與官員舊思維沿襲至今,錯誤地將港人短期、中期與長期需求混為一談,將短期、中期與長期政策工具錯置,更將入出境停居留管理與定居歸化公民身分混為一談。

這就好像當年的瑞典政府,不應該為了給予彭明敏教授政治庇護而發給瑞典公民護照,同樣地,瑞典政府也不應該因為不打算發給彭明敏瑞典公民護照而拒絕其政治庇護的請求。畢竟,瑞典政府接受遭政治迫害的彭明敏「客居」瑞典,自由生活、自由旅行、自由工作是一回事,但瑞典政府要不要接納彭明敏「歸化」,成為瑞典國民的一分子,則是另外一回事。

須知:台灣法規處理香港人與中國人身分變化使用「定居」用語,那是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的曖昧架構,但現實上,「定居」就是取得身分證,就是要「歸化」入籍成為中華民國台灣國民。

問題是,每一個定居台灣的香港人都有準備要「歸化」成為台灣國民嗎?都願意成為福爾摩莎的主人嗎?

問題是,如果香港人要「歸化」入籍成為中華民國台灣國民,依現行制度卻繼續保留香港永久居民身分,難道我們可以忽視作為中華民國台灣國民,與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永久居民間的國民忠誠義務衝突嗎?

問題是,如果定居台灣的香港人觸犯台灣刑法外患罪條文,從事與中國統戰部官員通謀促使台灣統治權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工作,港人可否在法庭上抗辯其行為係在履行《港區國安法》第六條第一項「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一如二戰後中國法官判「敵國人李香蘭」無罪,台灣法院該判「叛國」的香港人無罪嗎?

香港人要「歸化」入籍成為中華民國台灣國民,依現行制度卻繼續保留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將出現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永久居民間的國民忠誠義務衝突。(美聯社)

這組問題,在九七之前或許可以不處理,因為作為香港殖民母國,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並不主張對台灣擁有主權,而倫敦西敏寺國會也不如中國人民代表代會般課予香港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但這組問題,在九七主權移交之後,在《港區國安法》立法之後,台灣政府與全體國人無法忽視,無法逃避。

葉金鳳獨厚港人,適足以害港人

筆者在《庇護單純化 緩解國安憂慮》一文中指出,內政部長葉金鳳九七當年頒布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存在以下獨厚港人的措施沿襲至今,正是引起台灣社會疑懼,阻礙港人融入台灣社會的原因:

一、欠缺長期居留作為制度緩衝。現行法制,在「居留」與「定居」之間,一般外國人有不取得公民權「永久居留」中間類型,中國人有「長期居留」,獨獨對香港澳門居民從「居留」可以直接跳「定居」(取得身分證有投票權)。

二、香港人在台取得定居資格年限最短。中國配偶定居,要先經過團聚,依親居留四年,長期居留兩年,才能申請定居。外國人要在台灣定居,要先合法居留五年,申請歸化取得台灣護照,再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居留一到三年,才能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香港人則持依親居留、投資居留、專才居留及其他各類居留簽證「連續居留滿一年,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即可申請定居。

三、忠誠義務豁免,雙重忠誠容許。外國人歸化我國須放棄外國籍,中國人定居台灣須註銷大陸戶籍,現行制度下「港人無論是取得居留或定居,都不用放棄香港居民的資格」。

相信,明理的香港人一定可以理解,在九七香港主權移交之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除特殊例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亦為中國國民;而2020年6月30日《港區國安法》立法之後,世界各國亦開始調整過去給予香港「不同於中國」的特殊地位。面對「一國兩制」破產,香港自治地位、有限民主、新聞自由與法治人權日益倒退惡化,中國政府更強力的控制香港,民主國家必須更警惕來自香港的中國力量,恰恰如民主國家必須對香港民主抗爭者更伸出援手,這是一體的兩面。

明理的香港朋友也一定可以理解,根據現行制度,持有香港政府核發專業證照者,就可以申請在台「專才居留」,然後連續在台居留一年後,就可以申請「定居」入籍取得台灣身分證;香港人來台投資六百萬元,公司設立三年且投資人本人在台居留一年後,就可以申請「定居」;這樣的制度對香港人融入台灣社會,並非正面。

居留定居,分層管理,今日香港,昨日「大陸」

筆者認為,區分短中長期需求與政策工具,將居留與定居分層管理,才是走出港人留台政策困境的制度解方:
 

一、比照外國人,建立香港居民在台長期居留制度。如符合「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要件,得比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外國人永久居留之要件,經審查許可,申請在台長期居留。

二、長期居留一定期間後,香港居民欲申請定居(歸化)台灣,必須宣誓放棄香港永久居民身分,避免國民忠誠義務衝突。香港居民申請定居台灣,取得台灣身分證前,必須在公證人與移民官面前宣誓放棄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放棄香港護照,承諾如有觸犯台灣法律,絕對不以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抗辯,以避免國民忠誠義務衝突。並須透過法律修正予以明確規範。

三、比照中國人士來台,設定各類簽證配額上限,化解社會疑慮,並讓有意留台的港人可以預做中長期人生規劃。

長期居留一定期間後,香港居民欲申請定居(歸化)台灣,必須宣誓放棄香港永久居民身分,避免國民忠誠義務衝突。(美聯社)

其實,台灣當前面對港人留台政策困境:欠缺長期居留作為制度緩衝、取得定居公民身分等待期過短、雙重身分國民忠誠義務衝突等困境,在過去中國人留台問題上也全部發生。當年,民進黨政府就在陸委會主委蔡英文規劃下,於2002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2003年立法院修正通過,其修正要旨為:1.增訂中國人不取得台灣公民身分之長期居留制度,2.明定中國人申請在台定居,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3.明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者喪失臺灣公民身份。當年蔡主委在立法理由中提出之思考,深值吾人今日處理港人留台問題時參照:

為避免產生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形成雙重身份,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情事,參照國際間係以單一戶籍為常態,為利行政管理之需,並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之考量,爰明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違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份。
 
在現行制度下,對於大陸配偶在臺生活上的需求及所享之社會福利,多規範於取得定居設籍之身分後,無法落實「生活從寬」政策,同時因現行兩岸條例規範居留滿二年即自動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強制轉換制,往往形成大陸配偶來臺後因生活不適而欲回復原籍或不願放棄原籍之困擾。本次調整,除取消現行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來臺半年需離境半年之限制規定外,改以結婚即可以團聚方式來臺,並於一定期間即可取得依親居留、長期居留,進而視當事人意願決定是否定居設籍,以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三個誠摯呼籲

作為一位台灣民主運動、建國運動的跟隨者,作為一位台灣聲援香港民主運動的參與者,請容許筆者提出以下三點呼籲作結:

我要呼籲台灣新國家的主人,讓我們張開雙臂,歡迎並給予爭取香港民主自由的來台港人,一個有尊嚴的容身之地。因為,好客是台灣人的德性。台語俗諺「吃人一口,還人一斗」,香港人曾經在《台灣自救運動宣言》作者彭明敏教授流亡時,接應彭教授;台灣獨立運動者廖文毅,也曾在1948-49年以香港為活動據點。請理解,在地緣政治變動的國際新情勢中,民主陣營的互相支持,是台灣人的權利也是義務。台灣是民主陣營離香港最近的支點,聲援香港,會讓台灣贏得世人的尊敬與支持。

我要呼籲在台灣的援港運動者,無論你是香港人或台灣人。請調整現階段在台運動目標,改為優先「爭取港人在台居留及長期居留」,而非爭取定居公民權;請體諒台灣在邁向新國家的過程中,必須更徹底地掙脫「中國認同」的牽絆,必須更謹慎處理國家安全問題。如果這篇文章讓你感到受傷,請理解這或許只是一時的:從居留到定居,就如同從戀愛到婚姻,或許您已經準備好了做台灣人,但是,我知道台灣在法律制度上還沒有準備好如何接納港裔台灣人。台灣必須重新檢討港人移民的全盤法制,必須解決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與台灣公民身分的國民忠誠義務衝突。或許不出一年,待立法院完成修法,我們可以為選擇歸化台灣的港人,鋪一條真正的「到港裔台灣人之路」。

我要呼籲蔡英文總統,今天無論高舉「抗中保台」的民眾,或高舉「聲援香港民主」的民眾,都是您堅定的支持者。總統不應該讓兩邊民眾焦慮、對立,互相攻擊。總統應該領導您的內政部文官、陸委會文官與國安會幕僚,提出一個區分港人短期、中期與長期需求,區分短期、中期與長期政策工具,區分入出境停居留管理與定居歸化公民身分的香港政策,一如2002年的陳水扁總統與蔡英文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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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忍心看到高舉「抗中保台」的民眾與高舉「聲援香港民主運動」的民眾互相攻擊,寫了這篇文章。

因為不忍心看到台灣人護國護土的決心,被汙衊為排外的法西斯主義,寫了這篇文章。

因為不忍心看到來台尋求「庇護居留」的香港抗爭者,因內政部葉金鳳式的舊官僚思維,遲遲無法獲得明確的法律地位保障,還成為各方攻訐下的「夾心餅乾」,寫了這篇文章。

如果您珍惜台灣除了政黨對抗之外,還有公民團體的聲音存在,請給予從反服貿運動以來,始終堅持「抵抗中國政商勢力,防衛台灣民主」立場的經濟民主連合一點支持。疫情的持續影響,以及俄烏戰爭的移轉效應,都讓台灣公民團的捐款變得更艱困,期待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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