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心向背,2024關鍵政策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 2023.03.18.

經濟民主:對抗低薪、消除貧窮、培力青年、窮人銀行】

民進黨蔡政府在第一屆競選時經濟政策高舉「創新、就業與分配」之大旗,然而從2016年起完全執政,至今將近八年時間,經濟果實分配對勞方而言卻墮入歷史新低(2021年受僱人員報酬占GDP比率為43.03%,遠低於先進國家與自己曾有的水準,如1990年為51.1%),顯然蔡政府的加薪政策單憑每年基本工資調漲的幅度與效果,不足以抗衡資方財富累積的增幅。同時,國家在包容性成長與促進階級流動方面的職能與角色嚴重退縮,見諸於社會政策支出占GDP比率,台灣相對於OECD國家平均值是11.1% vs. 20%(2021年數值),高教公共支出占GDP比率也呈類似狀況(台灣相對於OECD國家平均值是0.4% vs. 1%,2018年數值),公共支出低落的結果是中下階層個人與家庭負擔沈重。

綜合重要指標,可以描繪出當今台灣社會經濟輪廓,並引伸出相關公共政策思辨與主張:
(1)整體國家財富「藏於富民」,而非歷任執政者所聲稱的「藏富於民」。
(2)所謂的「輕稅簡政」,最大受益者是富人與財團,台灣成為有錢人的天堂,政府財政收入占GDP比率淪為第三世界水準(台灣相對於OECD國家平均值是18.1% vs. 33.6%,日本為31.4%,韓國為28.0%,2020年數值),然後再以「財源不足」作為政府未充分建構社會安全體系的藉口,罔顧社會赤字與環境赤字的日益擴大。
(3)長期出口導向的經濟政策每年創造巨量的超額儲蓄,然而政府卻又無意引導資金到有利社會的長期投資,同時漠視居住正義,導致土地與住宅淪為過多游資的市場炒作標的。高房價對比低所得,形構出當今台灣傲視全球的「房價所得比」。
(4)上述現象,除自住者購屋被迫付出與所得不成比例的高昂代價之外,政府對多屋囤房空置、房東隱匿租金收入、租屋市場不透明等亂象未能有效作為,以致租屋供給不足,租屋者權益受損,去年以來兩度擴大租屋補貼政策,在欠缺完整配套及在房東不願配合下,許多需要幫助的青年與弱勢者,仍無法獲得補貼。
(5)作為台灣社會投資的一環,大學公私校共同扮演培育人才的關鍵角色。但除了實際上大學公校生多半出身自社經優勢家庭,享有低學費、未來較佳收入與職涯;大學私校生多半出身自普通及弱勢家庭,承受高學費、打工揹學貸、未來較高可能的低薪不穩定的工作環境,並且有頗高比例處於長期失業。國家的資源在公私校的投入更有巨大落差,讓高教發展與人才培育陷入結構性的困境。
(6)換言之,失衡的國家發展路線為當代台灣青年譜出悲歌三部曲:高教陷阱、工作貧窮與結構性負債。難以成家,即難以生育,這是台灣當今全球超低生育率的社會經濟脈絡。只針對生育加以補助而不願意面對根本問題,對於想要扭轉超高齡化人口結構的政策企圖,恐怕效果極其有限。然而若無法有效提升生育率,台灣目前相較於先進國家所享有的人口紅利(工作年齡人口占比)不僅將於十年後消失,二十年後將反倒落後先進國家,屆時國家競爭力基礎將更為薄弱,國民生活會更辛苦。
(7)在台灣當今豪宅林立、超跑氾濫的同時,貧窮悲歌四起。不止孤獨死頻傳,因貧窮、競爭壓力過大等所導致的自殺、自殘與精神疾病也由高齡、壯年向下感染到青少年族群。根據大型國際公衛研究指出,其根本原因很大部分來自社會不均與社會排除。台灣民主共同體應正視每個公民之生活尊嚴與社會權之保障,政府不宜再以財源不足為理由,坐視人民生活困苦與共同體崩解。
(8)現代民主國家的財政理應奉行「量能課稅」與「量出為入」兩大原則,政策主張與相關支出訴求選民支持而建立合法性基礎(以及執行時接受公開透明之民主監督與課責,並動態修正調整),應與私部門「量入為出」的理財原理有所不同。然歷任政府卻經常動輒以「量入為出」、「財源不足」、「勿債留子孫」為理由,對青年與中下階層人民生活照顧不足,殊不知此一財政保守主義反而會破壞共同體團結而導致社會分裂與政治動盪。事實上,台灣因每年貿易順差而累積大量可運用的金融資源,政府應勇於進行社會投資與教育投資,增大對於個人與家庭的支持,以回復社會再生產的能力,讓經濟與社會得以建立正向循環關係,而非持續長期以來「竭澤而漁」模式。

基於以上思考,經民連智庫社會經濟組分別針對「對抗低薪」、「消除貧窮」、「培力青年」與「窮人銀行」四部分,其中「培力青年」又區分為成家、立業、好住、減債,總共提出十七項關鍵政策建議,希望能夠振聾發聵,喚醒當今政府應積極照顧青年世代與一般民眾的迫切意識。

一、【對抗低薪】

  • 限期完成最低工資法立法,完備決定最低工資的民主程序,同時主張最低工資不是貧窮工資,給付水準應達平均薪資中位數60%。
  • 大量創造工作機會,協助貧困家戶的失業者再就業,建立有經濟活力與包容性的社會。

二、【消除貧窮】

  • 放寬現行貧窮線標準與認定規定,擴大社會救助範圍,未來四年內將受扶助家戶數比例從目前總家戶數的5%提高至5%(相當於韓國),八年內提高至8%(相當於德國)。
  • 持續開辦多元支持服務,降低生活成本,減輕弱勢家庭照顧服務支出。
  • 針對部分國人年金給付不足問題,過渡性建立救助型年金政策,補助每月年金不滿8,000元之差額,配套修正與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銜接,使全體國民得領取的年金總額不低於近貧線水準。長遠目標,打造繳費式的基礎年金體系,涵蓋所有國民,保障老年人口的基本經濟安全,並鞏固國家的社會團結基礎。

三、【培力青年】成家、立業、好住、減債

(一)成家-青年育兒

  • 化解工作家庭衝突,「三歲以下育兒家庭,每天減少工時一小時,雇主和政府共同承擔薪資」,不減薪又減輕工作家長接送照顧的時間壓力。
  • 應允許幼兒園和托嬰中心,整併為0-6歲一體化的托育服務機構,減輕家長和幼兒必須轉換環境的壓力,並交由單一部會主管,破除雙頭馬車現象。

(二)好住-青年住好

  • 擴大並健全租屋市場。透過《中央囤房稅》引導空屋出租,擴大供給舒緩租屋壓力,並搭配房東分離課稅與租稅大赦,促進租屋透明以提昇租賃權益,讓租屋做為青年有能力購屋前的一種可負擔、有保障的居住選擇。
  • 積極供給青年可負擔的租、購住宅。改變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政府所取得土地的處分模式,從「標售」改為「合建分屋」,讓政府分回住宅,部分作為社會住宅,部分以市價六五折出售給青年首購族,作為共享產權住宅(35%持份由政府所有)。

(三)立業-青年就業

  • 優質的技職教育是青年充分就業、克服低薪的關鍵環節,更是產業多元化的基礎。為解決當前技職教育資源不足與學用落差的問題,政府應擴大技職教育預算,結合各區域產業聚落,引導公協會與工會參與課程設計、教學、訓練、實習與就業輔導,朝向公共化、社群化、區域化的方向改革。
  • 整合中央現行措施與計畫,重組相關資源,建立單一而完善之青年支持性就業模式與體系。
  • 考量地方產業與地區需求特性,由中央設立不同青年支持性就業模組,系統性整建中央支援地方的資源分配或挹注方式。
  • 強化職業訓練體系,改善就業媒合、扶助與支撐體系,創造得以精準符合青年暨其他群體需求之公共就業服務。

(四)減債-減輕青年學貸負擔

  • 學貸利息由政府全面補貼吸收。
  • 對於準時還款者,給予賦稅減免或退稅等優惠。負有學貸之年輕人,如完成重點產業職業訓練,亦給予退稅或賦稅減免等優惠,增加學生在勞動市場收入。
  • 對於長期確無還款能力之學貸族,應考慮由政府代償。

四、【窮人銀行】

  • 真正落實聯合國普惠金融倡議,制定融資公司法,解決中小微型企業及基層民眾貸款需求,突破銀行因吸收大眾存款無法承作高風險融資之限制,導正地下金融,讓接受政府監理的融資公司以其自有資金合法貸放給普羅大眾。

【防衛民主:國安體制、投資審查、全民國防與反滲透】

台灣位於西太平洋第一島鏈核心,是地緣政治競爭的熱區。中國不斷展現對外脅迫行為,威脅台灣安全與自由,台海已成為國際關注焦點,美國和它的盟友多次發表聯合聲明,表達維持台海和平與安全的重要性。台灣也是全球高階晶片的製造中心,中國武力對台戰爭威脅,覬覦台灣高科技產業,而升高台海的地緣政治風險。但美國總統數度表明,如果中國入侵台灣,將以美軍協防台灣。歐洲民主國家也在實質提升對台灣的關係。

在外部風險獲得適當控制情況下,台灣的當前危機更主要是來自內部狀況。全體國民是否齊心團結認同自由民主,是否願意繼續維護並鞏固台灣作為民主共同體的邊界?退休將領是否因為黃埔校友情誼,而模糊了敵我界線?商人是否因為經濟利益,將再次傾巢而出,擁護「九二共識」?頂尖大學是否因為兩岸同名歷史淵源,寧可「一家親」地無視地緣政治下的國際產業鏈重組?政治人物是否禁得起「政治協商」的撒旦誘惑,不落入「一中原則」陷阱?民眾能否慎思明辨,不被中共認知作戰操縱分化?面對當前地緣政治衝突與中國威脅,我們主張以維護台灣的民主共同體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最高原則。台灣必須建構民主共同體的向心力,才能夠一致對外抵抗威脅侵略。

疫情對基層民眾帶來的嚴重經濟衝擊,受薪階級長期的低薪困境使年輕人失去對未來的希望,是共同體團結的隱憂,也是中國政權挑撥、拉攏與分化的最佳統戰土壤。「沒有社會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青年有希望,台灣才會有希望」,基於這樣的信念,經濟民主連合智庫今年將社會安全政策與青年政策列為「民心向背,2024 關鍵政策」的首要部分。這其實也是去年底地方大選,人民對執政黨的最大不滿。

然而,我們依然必須提醒,民進黨政府在國安體制、對中政策與民主防衛機制的努力仍然不夠。民眾對於政府如何積極因應中國軍事脅迫以強化國人信心、如何避免國人個資外洩、如何強化全民國防、如何避免一再輕縱共諜、如何健全中資審查規範、如何建構民主防衛機制,期待與現實之間,仍有很大的落差。這也將是「民心向背」的關鍵因素,未來幾個月,執政團隊就此的表現與總統候選人的態度,也必將影響投票率與選舉結果。

台灣歷經民主轉型,舊的中華民國體制藉由肯定台灣人民主權,使「中華民國憲法架構」與「台灣民主共同體」間形成某種依存關係。但舊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仍遺留「大陸地區」的尾巴,不時以「大陸地區仍為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仍是我國國民」的形式,侵蝕破壞原已逐漸確立的台灣主體性。近來,舊中華民國體制的此種曖昧性,進一步在台灣對抗中國因素、因應中共消滅我主權威脅時,造成內部困境:誰是軍隊與公務員效忠對象?(國軍與共軍都是中國軍?)誰能享有我國公民權利?(國家賠償的國民包括中國人?);什麼是自由民主應保障的言論自由,什麼又構成叛國行為?(支持附和消滅台灣主權之言論究竟是叛國還是言論自由?)諸此,均是源自於台灣民主共同體邊界不清而造成的民主防衛危機。我們理解台灣的國家正常化,會是一個在國際地緣政治變動中,謹慎前行,長期努力的過程,但是「務實」,絕對不等於什麼都不做,經濟民主連合智庫檢討蔡政府過去施政,就民主防衛與對中政策提出以下幾點關鍵政策:

1.強化國安體制

(1) 強化總統國安幕僚的質與量,修改《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以多元專業的幕僚團隊杜絕封閉小圈決策。
(2) 參考日本內閣府特命經濟安全保障擔當大臣,行政院增設經濟安全副院長或政務委員,矯正財經官員欠缺國安意識的本位主義。
(3) 參考美國設立國土安全部,統籌邊境巡防與管制、移民事務、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資訊安全、緊急應變與防止恐怖活動。

2. 改革投資審查制度

(4) 外資審查改採單軌制,以對國家安全的實質影響取代資本來源國籍作為准駁依據;強化敏感科技對外技術輸出管制。
(5) 投審會把關機制應與促進投資招商的 「投資台灣事務所」脫鉤,投審會官員不應兼任「投資台灣事務所」工作;投審會卸任官員應禁止到工商團體、 兩岸企業家峰會任職,禁止透過舊部屬關係影響政府人事與決策,杜絕國會無法監督、不被問責、觀念守舊、無法因應國際政治經濟與台灣社會情勢變動的深層政府。

3. 推動全民國防

(6) 組建以義務役為主的國土防衛軍,建立灘岸守備、城鎮守備、基礎設施守備的常備部隊。
(7) 完成《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檢討修正,公私協力強化民防體系,推廣性別平權的全民防災、救災與戰爭避難訓練。
(8) 建立平時公務員、災防公務員、戰時公務員三位一體的新公務員體制。

4. 杜絕輕縱共諜

(9) 檢討刑法外患罪規定,反制中國政府透過投降協議、政治協商、代理人政府、北平模式等手段,達其併吞台灣之目的。

5. 建立民主防衛機制

(10) 擴大《政治獻金法》申報範圍,第三人為政黨或參選人利益宣傳造勢活動應依法申報經費來源。修改《反滲透法》,參與中共具政治意圖之統戰活動或附和中共統戰宣傳活動,其經費來源應準用《政治獻金法》之申報義務,予以透明化。

6. 確立公務員及軍人對兩千三百萬人台灣民主共同體的效忠

(11) 修改《宣誓條例》與《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將保衛台灣(台澎金馬)人民,列為公務員及軍人誓詞。

【在地民主:區域整併、選制改革、地方創生與公投民主】

  • 推動縣市區域整併,確保縣市平權,沒有人是二等公民

1967年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1979年高雄市升格,此後三十年台灣省管轄其餘19-21縣市。但是,在2010年(新北、台中、台南、高雄)及2014年(桃園)五都合併升格後,六都人口已達全國69.4%;加以1997年凍省,2018年7月省政府員額與預算歸零徹底虛級化後,全台3市11縣外加金馬實際上已「直轄」於中央;此時,再要求這16縣市716萬人口必須「矮直轄市一截」,做二等國民,已不再具正當性,而是嚴重違反平等原則。

經民連主張「沒有人該是二等國民」,應該讓六都以外的16縣市716萬人口全部升格為直轄市,提升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公務員素質與自治權限,符合公平正義,有助區域均衡發展與國土規劃合理化,更可打破僵局重新討論合理財政收支劃分。

又就中長期而言,一方面考慮到日治時期的「五州三廳」,應是台灣歷史形成過程中,與台灣整體幅員及各區域地理特色較符合的區域劃分;另一方面,參考歐洲國家以約數百萬人口,劃分為主權國家內第一級行政區之「大區」的國際趨勢,經民連主張,台灣應該是循序從「十都」,「五州」,最後整併為「七區」的治理。

具體來說,我們主張,應循序經三階段完成全國縣市區域整併,確保縣市及區域平權,沒有人是二等公民。初步提議,以下列三階段進行整併:

  1. 四都升格:整併新竹縣市,雲嘉三縣市,以及「基隆、宜蘭與東北角」,連同彰化縣,升格為四個各百萬以上人口的「都直轄市」;亦即,從現有的六都,增為十都;
  2. 五州平權:修改地方制度法,除「都直轄市」外,另設人口未達百萬的「州直轄市」;即,金馬澎、花東、屏東州、南投州、苗栗州等五個「州直轄市」;
  3. 七區治理:最終目標為,將十都五州整併為「台北、新北、基隆與宜蘭」、「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金馬澎」、「花東」等七大區。
  • 地方議會選制改革,縣市議會半數採政黨比例代表,直轄市實施區自治

延續台灣公民陣線2020年第7號公民政綱主張,我們認為,從國民黨在「恩庇侍從體制」下,長期藉由地方派系勢力控制的人際及利益網絡,進行選舉動員,到民進黨在邁向執政過程中,在「實力至上」的勝選邏輯下,大量引進原國民黨派系中人,複製恩庇侍從體制,而導致地方派系勢力成為地方選舉中永遠的執政黨,此一局面必須徹底改變。

參考歐洲綠黨、海盜黨崛起的先例,政黨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將使標舉理念的新興政黨,得以匯聚整個行政區一定比例的政見認同而分配當選部分席次,無須與長年經營的地方派系進行「人際及利益網絡」的競逐,如此,強調理念的新興公民力量與各黨年輕人,將有較高的當選機會。

又政黨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將可強化政治課責,建立「選黨,選政見,選責任」的新地方政治。因此,我們主張:

  1. 推動縣市議會選制改革,議會應選議員半數採政黨比例代表制;
  2. 直轄市實施區自治,以公民連署取代參選保證金,大幅降低參政門檻,促進多元政治參與。
  • 結合地方創生,賦予新興社群自治權力,以公私協力的夥伴關係促進地方多元發展

我國自2019年以來推動的地方創生,以模仿日本作法為指標,由公關顧問引進各種酷炫的手法。此一政策方向,忽略了日本與台灣地方問題的根本差異,導致將地方創生簡化地理解為「產業」,而根本忽略了「地方」。只著眼於產業的結果,將社會問題簡化為經濟問題,顛倒產業與社會的邏輯。事實上,沒有良好的社會體質,不可能會有良好的產業。如今,台灣偏鄉只剩下單一的夜市老街,即是社會惡化的結果。

地方創生不能只是創業,而是要創造生活的可能性。亦即,應該將地方創生視為一種社會工程。經民連主張,地方創生政策,需從重建地方的公共財,在醫療、交通、教育方面大力提振著手。政府應重建台灣地方創生資料庫,以更嚴謹的社會科學方法來統整地方資料,並且經由地方政府、在地團體共同審定,以此定為衡量地方創生方案的基準。其次,政府應在地方的醫療、教育、交通、能源等領域更有體系地開放公共職能,讓在地居民能投入公共體系,打造地方的支持系統。同時,也支持青年以團隊形式返鄉投入地方支持系統重建的工程,建立「創業」以外的返鄉路徑。讓地方創生政策能真正改善地方的醫療、教育、交通、能源問題,讓地方發展有穩固的土壤,達到真正的共榮共生。

為推動上述的創生政策,經民連主張,地方自治組織的型態也應該一併鬆綁,除落實地方制度法已增訂之區域合作組織外,應進一步突破以地域空間為基礎的自治概念,納入多元型態的自治團體,例如商圈自治體、小型電力合作社、托育互助會等等,賦予在地居民依其需要經由民主程序,決定治理自己的組織與權限,以實現資源共享、資源互利,並鼓勵社區,民間組織,自治團體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以公私協力之方式合作,使地方治理展現活力。

  • 全面修正公投法,強化公民參與審議過程,提升直接民主之品質,並避免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延續台灣公民陣線2020年第6號公民政綱,為完善公民投票制度,強化公民參與的審議過程,提升直接民主之品質,避免公民投票制度因遭濫用而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落實直接民主對代議政治的補充價值,經民連主張應推動公投法全文修正。修正內容包括:

  1. 明訂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事項不得公投,並建立違憲審查機制,明訂主管機關對於有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疑義之提案應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違憲審查;聽證會程序中對提案提出違憲主張者亦有違憲審查聲請權;
  2. 強化行政訴訟規範,增訂利害關係人認為提案違反本法規定者,亦得提起行政訴訟;增訂行政法院應於六個月內作成裁判,且為避免過度影響提案人之權利,以求快速救濟,增訂其裁判期限;
  3. 明訂機關與黨團之對話與回應義務,並進行實質對話程序;選舉人得根據政府機關及立院各黨團之回應撤回連署或新加入連署。若因撤回而未達法定連署人數者,回應機關或黨團就公告之正式回應應為推動實現之必要措施;
  4. 增訂公告提案及連署人名冊規範,以利本人確認有無偽造情事,但為兼顧民主制度運作及個人資料保護,公告及公開內容以其姓名及戶籍地所在縣市為限;
  5. 增訂公投簡稱作為應提出事項,且主文、簡稱或理由書不得自相矛盾、語意不清或有誤導之虞;有違反者,投票權人得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6. 延長提案及補正期間,強化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參與,其中提案階段主管機關審核期限由六十日延長為四個月,補正期間由三十日延長為二個月,並明文保障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之參與權;
  7. 延長公民投票前之討論期間並強化民主參與,其中公投案成立後至公民投票日之討論期間由至少九十日延長為六至十二個月;主管機關應於此段期間籌建資訊公開平台,並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進行發表會或辯論會至少十場,委任學術機構或公民團體舉辦公民審議會議,並補助提案人之領銜人及反對意見者舉辦社區說明會;
  8. 鬆綁公民投票日之規範,以延長公民投票前之討論期間並強化民主參與取代每兩年八月下旬特定公民投票日之規範,並取消公民投票與選舉不得同日舉行之規定;
  9.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廣告經費上限與正反方廣告差距上限,且規定公投案所收受之經費準用政治獻金法。
  10. 明定重大政策公民投票案通過之法律效果以杜爭議,即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可能範圍內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並向立法院、直轄市、縣(市)議會為報告,報告時應邀請提案人之領銜人出席;行政機關並應執行該必要處置,且於二年內不得為牴觸公民投票結果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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