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缺失: (一)協議備查空白規定,張慶忠、尹啟銘在偷笑; (二)影響評估一語帶過,繼續淪為服貿作文比賽; (三)主權談判未加排除,和平協議陰魂不散; (四)為了討好習總書記,「一國兩區」不切斷; (五)公民參與淪為口號,聽證公聽愛辦才辦; (六)服貿貨貿沒有規範,行政機關說了就算。 Q1: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不是已經刪掉「張慶忠條款」了嗎? A1:不對。 雖然民進黨版草案將「協議草案」中的「逾期視為同意」修改為「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逾期未完成者,應由院會議決之」,但「協議文本」仍保留「備查」的規定。 這個「備查」就是「張慶忠條款」! 依照民進黨版草案規定,「備查」仍然會發生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的狀況。換言之,時光回溯兩年前,就算當時有如今民進黨版的兩岸監督條例,張慶忠仍然可以再宣布一次「三十秒通過服貿」! 經濟民主連合主張「簽署前後都應該有完整的國會審議」。 「協議草案」經過國會審議,但中國政府不一定會對內容照單全收,正式簽署的「協議文本」可能與國會本來審議過的內容有很大落差,因此簽署後的「協議文本」也仍然應該經過國會審議。 Q2: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也有衝擊影響評估的規定,能夠充分保障民眾權益? A2:民進黨版草案的衝擊影響評估只有「象徵性一語帶過」,對於應具備的內容為何?公民與利害關係人如何參與?國會如何審查?等等問題,完全沒有規定。民進黨的衝擊影響評估,勢必淪為如同馬英九「Z>B」的跳針式「各部會服貿作文比賽」。 經濟民主連合主張: (1)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 (2)政府應連同協議草案提出具體完整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而非僅是「因應方向」,簽署文本與協議草案有差異時,並應就差異之部分補充修正。 (3)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4)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5)要明定政府就因應方案的推動義務。 (6)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應配套修正。 Q3:馬英九任期即將屆滿,民進黨不可能「賣台」,也不太可能跟中國進行政治談判,有必要對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設下門檻,綁手綁腳嗎? A3:政黨輪替是民主國家的常態,監督條例是要建立台灣對中國交涉談判的長期民主規範,不應以「民進黨執政」作為假設前提。中國政府以「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為對話前提,無論誰執政,都會面對壓力。民間版監督條例對於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訂有更嚴謹的民主規範,就是要防衛台灣的民主,保有台灣人民對未來的自決權,形成保護傘。 對於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監督條例應該採取以下規範: (1)監督條例明定現階段禁止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2)或者,明定監督條例只適用於一般協議,政治談判另以法律定之,在完成立法前,政府不得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3)或者,依照民間版建議,設下高門檻,談判前必須國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協議文本必須國會四分之三同意,並強制交付公民複決。 Q4: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中的台灣與中國關係定位是什麼? A4:民進黨版草案,關於台灣與中國關係定位是「一國兩區」。 草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整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繼續沿用至監督條例。 經濟民主連合主張應刪除民進黨版草案第一條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各該規定如有援用必要,應該移至監督條例並修改「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用語。 Q5: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中有落實「公民參與」嗎? A5:為了給予行政機關最大彈性,民進黨版草案對公民參與的內容籠統規定,甚至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的藉口。 民進黨版草案第七條與行政院版第七條高度雷同,都是把「宣傳、公關」,當作是公民參與。對於公民參與的管道為何?何時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民進黨版草案條文中未做任何規定,將重演過去服貿協議中「打三通電話給洗衣公會理事長」,就當作有溝通的離譜案例。另外,草案中「掌握利害關係人實際需求」、「適時向利害關係人說明」等用語,更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只對特定業者及行政機關認可的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的藉口。 經濟民主連合主張:要明定政府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的義務與舉辦時點,且政府提出談判計畫前就應舉行公聽會;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諮詢會議成員由國會各黨團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舉;就政府提出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民間可以提出對應報告,二者如有重大差異,國會應舉行聽證。 Q6: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可以適用服貿、貨貿嗎? A6:民進黨版草案沒有設計溯及、過渡條款,因此對於服貿、租稅協議、貨貿等「談判中」或「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將無法適用監督條例新規定,等於只能接受過去馬英九的談判結果,豈不是打了兩年前參與318佔領立法院運動的50萬公民一巴掌? 經濟民主連合主張監督條例要有溯及、過渡條款。例如,服貿協議與租稅協議在過去談判中階段,並沒有將草案交付審查,取得國會同意後再簽署,因此,就不應適用談判後只能「全案表決」的規定;又例如,貨貿協議及互設辦事處,談判前並沒有向國會提出談判計畫,不應該直接適用談判中的規定「馬規蔡隨」繼續談判,新政府應舉行公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如決定續推,應重新向國會提出談判計畫釐清談判目標(貨貿目標可能不再是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四大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