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草案公佈記者會|經民連記者會

為因應香港急遽惡化的人權狀況,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香港協會等公民團體於今日(23號)召開記者會,公布《港澳條例》第60條之1「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增修草案,並聯合台灣國會香港友好連線會長林昶佐等多位立法委員提案支持。

香港自治已死 台灣必須審慎因應及部署

日前,中國人大決議改惡香港選舉制度,徹底終結香港自治,今年初更有大批香港民主派人士因「港版國安法」而遭抓捕,其中共47位於2月28日遭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台灣公民陣線秘書長江旻諺表示,中國正全面收緊香港的民主自治空間,完全無視《中英聯合聲明》之承諾;對比起1997年頒布《港澳條例》的立法背景,當前局勢不再能夠保證香港具備獨立於中國的自治地位,也難以呈現兩地經濟社會的差異性。對此,江旻諺指出,台灣即需檢視相關法制,以防堵中國政府持續利用香港特殊地位對台灣擴張影響力,同時積極強化我國的援港機制。

立法委員林昶佐表示,中國通過港版國安法,大量抓補民主派人士,一再改變香港選制,不斷粗暴破壞香港的民主法制;這顯示中國對國際社會的承諾從不算數,也暴露獨裁政權的脆弱。林昶佐強調,台灣要盡己所能持續推展各項援港機制,並且完善相關法制層面,無論是《港澳條例》增修「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或是台版的《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加入民主國家對侵害人權的中國政府的制裁網絡,和國際社會站在一起支持受壓迫的人民。

立法委員范雲指出,對中共粗暴侵害香港人權民主,美國、歐盟已陸續提出法案或實施制裁;加拿大、英國、德國、日本等國也都在討論跟進。台灣應與國際社會站在同一陣線,捍衛香港民主與人權。同時,美國的「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有財產凍結、簽證封鎖等制裁手段,台灣也應同步研議《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立法,完備政策工具,制裁獨裁政權。立委范雲呼籲,撐香港就是撐台灣,台灣永遠與香港手足並肩同行。

守衛台灣民主 援助香港抗爭者

蔡英文總統曾於去年5月主張動用《港澳條例》第60條的緊急命令權,終止適用《港澳條例》以回應「港版國安法」實施後的變局,公民團體則參照美國「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之精神,訴求增設「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藉以規範行政院定期向國會提出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江旻諺表示,蔡總統的主張立意良善,終止香港特殊地位是面對香港走向「一國一制」的必然結果,但香港人民從未放棄抗爭,「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則使政府得以在面對香港局勢變化的同時,從法制面上貫徹並延續台灣對香港公民社會民主自治精神之肯認。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律師指出,「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規範行政院應進行資料收集、分析研判,分別就香港政經情勢提出年度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但由於中國的壓迫如「納粹閃電戰」般急速逼近,為促使政府即時因應國際社會的反制措施,必要時並得提出年中報告。

賴中強表示,經立法院決議通過的法制規範,有助於凝聚台灣「人道援助香港,抵抗中國威脅」的全民共識,這正是面對涉及國安的香港議題時,我們所需要的團結意識。然而,賴中強解釋,本條款採以「軟性立法」形式,給予行政機關充分的評估空間,擬定出合乎現實情勢所需的因應方案。行政機關的因應作為可能包括制定行政計畫及其他行政措施;檢討、修正相關預算之編列;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提出法律草案;以及,於必要時,如蔡英文總統所言,依第60條停止本條例全部或一部之適用。

立法委員洪申翰指出,對追求民主的朋友提供人道救援和保護,這非常重要。但進行援港時,如何顧及國安的疑慮,如何避免中國透過控制香港來介入滲透台灣,更是重要考慮。這個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將制定政策時最重要的兩個考慮,都兼顧了,所以我非常支持。過去蔡總統曾提過動用《港澳條例》第六十條,如果可以加上六十條之一,可以讓概念更完整,兼顧到更多層面。

洪申翰續指,針對中國影響力,在國際上最重要的觀察點是中國對西藏、新彊、香港持續的作為,國際社會給予非常嚴厲的批判。當推動這個條款,台灣可以在國際的民主陣營裡,尤其對抗中國惡性的極權擴張,台灣將有一個重要位置。

立法委員陳柏惟認為,台灣應參考美國《香港人權民主法案》,對於香港情勢有具體化的評估方案和因應措施,長期因應港台關係和以此延伸的中台關係。他指出,就算如蔡英文總統對於「港版國安法」上路時表態,香港情勢一旦發生變化,可停《港澳條例》止全部或一部之適用,台灣一樣可以制定《香港人權民主法案》,不會有衝突問題。

香港人權監測應與時俱進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王曦表示,本條款將評估報告的監測內容分為兩大部分:⼈權狀態與民主⾃治程度、中國政府影響⼒。其目的在於呈現,近幾年香港從全觀情勢,到微觀的個人權利,都在中國政權的壓迫下全面受損。賴中強補充,本條款特別確保現行由《港澳條例》第18條建立的援港機制,持續能精進且保障來台尋求庇護的香港抗爭者。賴中強再強調,本條款也回應中國政府利用港澳特殊地位,透過人員往來、資金往來、商品及服務提供、資訊傳輸或其他方式,對台灣及各國擴張影響力之情形。

王曦指出,針對⼈權狀態評估,我們考慮到各項基本人權,如果這些基本人權受到侵害,那港澳地區人民將面臨危險,並且我們將聯合國所訂立的九大人權公約納入考量。王曦認為,即便部分公約在台灣也未完成內國法化,但基於台灣人權立國的目標,我們應該對其有相應的認識與準備。再者,人權概念可能與時俱進,透過九大公約機制,如國家審查、一般性意見等機制定期檢視國家實行的狀況與更新權利概念的解釋,王曦相信,以此精神為依歸,評估報告才能跟上最新發展,並做出有效的評估。

立法委員邱顯智指出,「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裡面的定期報告,除了是對於香港澳門民主自由的衡量機制,更是對於中國極權的測震儀。藉由定期而周全的衡量,有助於系統性監測港澳情勢,並及早應對。他提到,由於過往與港澳之間具有相當程度經貿文化往來的利益,台灣選擇給予港澳比起中國更優惠的對待。然而,一旦香港和澳門不再如初,成為無異於中國的城市,那就無開放門戶的理由。

台灣香港協會理事長桑普表示,香港的情勢不容樂觀,近日的12港人、47民主派議員等都在打碎香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他亦表示香港逐漸變得與中國普通城市無異,人權及民主狀況已十分危險。他亦表示,在台港人都看到台灣人在2020年作出正確的選擇,所謂的亡國感其實並未消失。他指,香港的特殊地位已被中國濫用,如香港人的身份。中國一直安排劣質的中國人移民來港,來換取擁有更多優勢的香港人身份。同時,桑普亦指出中國人利用香港特殊地位於其他國家設立公司,此次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的重點正是為台灣的民主防禦。

【記者會資訊】

|時間:2021年3月23日(二)上午9點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2室

|出席: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

王 曦|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桑 普|台灣香港協會理事長

林昶佐|立法委員

范 雲|立法委員

陳柏惟|立法委員

邱顯智|立法委員

|主持:江旻諺|台灣公民陣線秘書長

|媒體聯絡人:江旻諺(0937-169-222)

「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六十條之一增修草案

行政院應進行資料收集、分析研判,分別就香港、澳門政治經濟情勢提出年度評估報告暨因應方案,必要時並得提出年中報告。

前項政治情勢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香港、澳門之人權狀態。

二、香港、澳門之民主自治程度與中國政府影響力。

三、本條例第十八條之實施情形,是否足以保障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台之相關權益。

四、中國政府利用香港、澳門特殊地位,透過人員往來、資金往來、商品及服務提供、資訊傳輸或其他方式,對台灣及各國擴張影響力之情形。

五、就前四款情事之因應方案。

第二項第一款之人權狀態評估,至少應包括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權利、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秘密通訊權、宗教自由、選舉與被選舉權、集會結社自由、隱私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文化權等基本人權在香港、澳門之落實狀況。行政院進行評估時並應參考以下國際人權公約機制就香港、澳門人權狀態所提出之報告與意見:(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四)兒童權利公約、(五)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六)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七)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八)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九)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第二項第二款之民主自治程度與中國政府影響力分析,至少應包括:

一、香港、澳門司法獨立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

二、香港、澳門立法會選舉之民主代表性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

三、香港、澳門行政首長產生方式之民主代表性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

四、香港、澳門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及資訊透明程度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

五、香港、澳門新聞媒體自主性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

六、香港、澳門經濟之相對自主性與中國經濟整合一體化之程度。

七、香港、澳門貨幣與資本市場之相對自主性與中國整合一體化之程度。

八、中國中央駐香港、澳門機構、統戰機構、國家安全機構在香港、澳門活動之情形。

九、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實施之情形。

十、其他攸關香港、澳門自治地位與中國影響力之重要事項。

第二項第五款之因應方案包括:

一、制定行政計畫及其他行政措施。

二、檢討、修正相關預算之編列。

三、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提出法律草案,以強化對香港、澳門民主人權之支持。

四、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提出法律草案,以強化台灣民主體制之防禦,抵抗中國利用香港、澳門之特殊地位對台灣進行滲透。

五、必要時,依前條第一項停止本條例全部或一部之適用。

第一項之年度或年中香港、澳門政治經濟情勢評估報告暨因應方案,應由行政院長偕同相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進行報告。遇有特殊重大事件,並得因立法院之要求,就該事件影響進行專案評估及報告。

行政院依前條第一項停止本條例全部或一部之適用時,應保障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台之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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