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如何防止阿共滲透? 外患罪、反滲透法與政治獻金法修正 ——第四場公民政綱發表會

近年來法院輕縱共諜與中共對台全面統戰滲透,引起各界「國家安全不設防」的憂慮。經民連智庫今日(12/4)上午舉行記者會提出「防阿共三法」倡議,這也是台灣公民陣線第四場政綱發表會。經民連主張,對於軍人簽署不抵抗承諾書等等明顯叛國行為,應修正刑法外患罪章予以處罰;修正反滲透法,對於灰色地帶行為人要求申報經費來源,如確認為收受中共資金的在地協力者,應處以刑罰;並修正政治獻金法擴大政治資金透明化範圍,讓共諜與在地協力者無所盾形。

台灣公民陣線是由百餘位學者、NGO工作者與1980年代以來重要學運參與者所組成的團體。台灣公民陣線曾於前次總統大選提出「2020公民政綱」, 2024年總統暨立委選舉進入最後階段,台灣公民陣線自八月開始推出「2024公民政綱」,期望促使各黨回應公民社會的意見,並預計明年以公民政綱為基礎,與新國會及新總統當選人進行國家未來願景對話,並設定以三月十八日,太陽花運動十周年,台灣公民陣線成立五周年,作為重要活動日期。

蘇彥圖:讓威權干預無所遁形:政治經費大公開、民主防衛再升級(第二十二號公民政綱)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研究員、經民連智庫民主防衛組召集人蘇彥圖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蘇彥圖指出,中國近年來透過各種認知作戰極力干預、操控台灣的言論市場與民心向背,已嚴重威脅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的健康存續。由於我國現行政治經費公開法制的立法設計存在諸多疏漏,來自中國的暗錢(dark money;也就是未受公開管制的政治經費),仍可輕易規避《政治獻金法》與《反滲透法》所設禁制規範,假言論自由之名,挹注各種其實意在掏空自由、破毀民主的認知作戰。為了在維護百分之一百的言論自由的同時,讓中國的威權干預無所遁形,得以受到充分的公眾認知與檢驗,我們主張修正《政治獻金法》與《反滲透法》,大幅強化政治經費的公開管制。

蘇彥圖表示,除了透過持續不斷的國際打壓、外交孤立,還有越趨頻繁且囂張的武力騷擾與戰爭脅迫,由習近平所領導的中國,於近年來也積極運用各種銳實力以及認知作戰手段,試圖左右台灣的民意,進而操控台灣的民主決策。這種來自中國的威權干預,無疑已對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的健康存續,構成嚴重威脅。我國現行的《政治獻金法》,已明文禁止外國與中國(含香港與澳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捐贈政治獻金。我國現行的《反滲透法》,也明定任何人不得受該法所定境外敵對勢力所屬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捐贈公民投票案活動經費、或為各種法定之競選與遊說行為。然而,由於《政治獻金法》的管制範圍相當有限(僅針對 政黨及擬參選人所得收受的政治獻金而不及於其他主體或其他形式的政治經費),再加上相關政治金流所受到的公開管制過於貧弱,這些既有的民主防衛規範,顯然並無法有效阻絕中國對台灣民主所發動的各種政治金錢攻勢。

台灣公民陣線與經濟民主連合修正《政治獻金法》與《反滲透法》的具體主朝包括:

  • 修正《政治獻金法》,擴大政治獻金申報義務之主體範圍包括贊助人或獨立宣傳者
    除政黨及擬參選人外,支出競選經費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贊助人或獨立宣傳者,亦應依法申報相關經費收支。修正草案建議:贊助人為政黨或擬參選人之利益,於投票日前半年,從事宣傳、造勢、組織或其他助選活動,或支付他人從事此等活動經費,累積收受捐款、支出費用或舉辦活動所需經費達新台幣十萬元者,應依法申報政治獻金收支。且獨立宣傳者非為政黨或擬參選人之利益,於投票日前半年,從事宣傳、造勢、組織或其他政治活動,其活動內容提及或暗示特定政黨或擬參選人,或支付他人從事此等活動經費,累積收受捐款、支出費用或舉辦活動所需經費達新台幣十萬元,亦應依法申報。
  • 修正《政治獻金法》,填補規範面向不足之漏洞,擴及「支出面」或「經費需求面」
    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政治獻金收支會計報告書之申報」,實際上流於政治獻金專戶「收入面」之規範,只要求交代所「收入」獻金之「去向」,而疏於從「支出面」或「經費需求面」加以全面規範,相互勾稽。如此,造成擬參選人檯面下以其自有資金、非法定收受政治獻金期間所收捐款、後援會所收捐款或未存入政治獻金專戶之捐款支付鉅額媒體廣告費、社群媒體行銷費,甚至有違新聞倫理、專業倫理之公關費用,卻不必申報接受公眾檢視。修正草案第二條明列十種宣傳造勢經費:「政黨、擬參選人、贊助人或獨立宣傳者,或此等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使用人,從事以下行為或支付以下費用之經費來源及支出,應併同其他政治獻金收支,依本法申報」,填補此一漏洞。
  • 修正《政治獻金法》,強化政治經費即時資訊公開:建置一套更為動態、即時的政治經費收支申報系統。
  • 修正《反滲透法》,明定四類灰色地帶行為人,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經費來源及收支情形。包括:重複參與中國特定組織具政治意圖之統戰活動者。媒介他人參與中國特定組織具政治意圖之統戰活動者。從事附和中國特定組織具政治意圖之宣傳活動者。媒介他人從事附和中國特定組織具政治意圖之宣傳活動者。法務部或檢察長認個人或團體有前述情形者,亦得命行為人依本法申報。
  • 經民連智庫《反滲透法》草案並明定對於灰色地帶行為人拒絕申報、申報不實,或有明確證據證明其為收受滲透來源資金從事統戰工作之在地協力者,應予處罰

賴中強:刑法外患罪構成要件明確化,杜絕輕縱共諜(第二十五號公民政綱)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台灣公民陣線執委賴中強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此政綱建議全盤檢討修正刑法外患罪章,檢視過去情節重大卻遭輕判的共諜案行為類型,在現行刑法外患罪章的基礎上,將現有構成要件更加明確化,杜絕輕縱共諜,並區別行為類型輕重,賦予適當刑度,避免司法人員排斥適用。

賴中強指出,近年來,法院對中國共諜案的輕判,引發各界「國家安全不設防」的憂心。分析近年來法院關於中國共諜案之判決,只有在涉及洩漏軍事機密或公務員因職務收受賄賂時,法院方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非前述兩種類型,檢方多以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罪起訴,法院多數案例科處短期徒刑或拘役,甚或多予以緩刑或易科罰金,引發各界輕縱共諜的批評。

2019年立法院修正刑法外患罪章增訂第115-1 條:「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理論上,修法後之外患罪亦適用於勾結中共政權之人。刑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準此,通謀中共政權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台灣領域從屬於中共政權者,自應已構成刑法第104條第1項的通謀喪失領域罪。然而,修法後司法實務從未援引新修之條文追訴相關案例。

或許由於檢察官與法官對外患罪修正的不熟悉,或許由於刑法第104條第1項通謀喪失領域罪及其他外患罪章法條構成要件略嫌抽象,而其法定刑度竟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造成檢察官與法官不敢適用修正後之刑法外患罪章。合理的修正方向是:檢視情節重大卻遭輕判的共諜案行為類型,在現行刑法外患罪章的基礎上,將現有構成要件更加明確化,並區別行為類型輕重,賦予適當刑度,並取消死刑。

我們主張明定「具政府實權者通敵叛國罪」「紀律部隊通敵叛國罪」「協助敵偽行使公權力罪」「普通公務員通敵叛國罪」「偽冒國民主權行使罪」「煽惑紀律部隊背叛罪」

(一)基於以上思考,我們建議刑法第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修正如下:

(第一項)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總統、副總統、民選公職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行政院政務委員、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駐外代表或其有權代理人,公開聲明或向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承認該國或他國對中華民國台澎金馬領域之統治權者。其向對方承諾不執行職務或承諾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者亦同。(具政府實權者通敵叛國罪)
  • 軍人、警察、海巡、關務、消防、役政、動員、後備、民防或關鍵基礎設施運營人員向對方承諾不執行職務或承諾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者。(紀律部隊通敵叛國罪)
  • 協助該國或他國在中華民國台澎金馬領域內行使具統治權意涵之公權力者。(協助敵偽行使公權力罪)

(第二項)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第104條第1項第1款以外之公務員向對方承諾不執行職務或承諾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者(普通公務員通敵叛國罪)。二……

(笫三項)具下列身分之人,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以會議、連署或其他形式,附和該國或他國對中華民國台澎金馬領域擁有統治權之主張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第104條第1項第1款以外之公務員。
二、曾任第104條第1項第1款職務之人。
三、政黨之主席或其他代表人。(偽冒國民主權行使罪-身分犯)

(第四項)不具第104條第1項第1款且不具前項各款身分而主張代表全部或一部台澎金馬人民為前項行為者,亦同。(偽冒國民主權行使罪-非身分犯)

(二)煽惑紀律部隊背叛罪

建議參考美國聯邦法典第18章第2387條於外患罪章增訂第104之1條:「意圖干擾、損害或影響軍人、警察、海巡、關務、消防、役政、動員、後備、民防或關鍵基礎設施運營人員之忠誠、士氣或紀律,煽惑其不服從、不忠誠、叛變或拒絕履行職責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2019年6月立法院修正國家安全法發展組織罪,修正後條文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固然,其修法意旨,同在避免輕縱共諜;然而,此一規定,係以為中國發展組織之行為為限,針對個別行為人之叛國行為,以及不涉及成立新組織之叛國行為,仍有通盤檢討刑法外患罪章之必要。

 

 

|記者會資訊
主辦單位:台灣公民陣線、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
時間:2023年12月4日(一)09:20 – 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出席:
主持人|歐栩韶(經濟民主連合智庫研究員)
報告人|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研究員、經民連智庫民主防衛組召集人)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台灣公民陣線執委)

 

新聞聯絡人:歐栩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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