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居住證論壇│第三場次】徐偉群:中國居住證與台灣戶籍、參政權及社會權

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經濟民主連合顧問

前面文聰跟中強都已經談到了非常具體的因應方式,包括條文建議。以下我也就如何因應中國居住證措施提出我的看法,然後重點式地做一些補充。

台灣因素的限制

首先我還是要說中國的居住證措施是以台灣公民為載體,對台灣主權,也是對台灣憲政民主體制進行的系統性攻擊。它的目的是要以中國國民身份取台灣人身份,遂行對台灣的主權管轄。它也是透過法律手段,而且是藉由台灣的法律縫隙,以及民主政治的弱點來遂行的攻擊行為。早上吳叡人老師說這是一個準交戰,我相當同意,我也認為這是一個攻擊的、一個侵犯的行為。面對這個攻擊的行為我們的選擇有兩個,一個是不抵抗。但如果我們選擇抵抗,這抵抗就不可能不涉及法律手段,這個抵抗也就因此不可能不涉及持有居住證的人。

中國居住證措施之所以能夠透過中國國民身份取台灣身國民身份,來遂行對台灣的主權管轄,所利用的台灣因素主要有二個,我也用到台灣因素。第一個就是剛才中強所說的台灣的憲法法制自始就是一中架構,因此,居住證「中國國民身份」的作用,對國際上來說,就是持證者的唯一國籍身分,也就是說在國際上顯示的不是雙重國籍,而是唯一國籍,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這樣子。

這是利用我們憲法上的一中架構,因為我們並沒有宣稱我們是有別於中國的國家,到現在我們還不敢宣稱說我們的國民,我們的國籍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是不同國籍,我們還用戶籍去處理他,所以這也是中國要達到的目的,就是透過把台灣公民中國身分化,對國際上宣稱他們唯一身分是中國國民,藉此來遂行對台灣主權的控制,這是一個台灣因素。另外一個台灣因素就是上午所說,居住證的福利對於台灣人的吸引力。後面的台灣因素是一個動力,透過這個動力讓前面的台灣因素能夠發揮效應,並且能夠終局的實現。

因此,我們在抵抗中國居住證措施的攻擊的時候,為了讓台灣的主權地位能劃線自保,首先需要的,就是在法制上將台灣的國民身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區別出來,也就是說,我們要把那取代關係至少扭轉成雙重的關係,正式的承認雙重國籍,正式承認這是兩個不同國家的國民身份。

要做到這一點,最根本的方法是修憲,是修改兩岸條例,剛剛都講過,拿掉一中兩區的框架。如果做不到,那麼至少還是要在法律上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明白區辨出來,並且視為外國人身份,這件事情是做得到的。剛才文聰提到說做雙重國籍的登記,在技術上這個雙重國籍的登記我們可以想像,在兩岸條例裡面植入一個條文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證者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就算我們沒有把整個架構改掉,但至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他的區辨性,可以透過微修的方式呈現出來。我不覺得這是做不到的事,你大修如果做不到至少這個事情可以做得到。這是一點。在國家層次上,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在法律上區辨出來,藉此我們可以把他確定成一個特殊的外國人。

迫切的因應措施

不過接下來,居住證措施也是透過同時具有中國國民身分與台灣國民身分者的人參與台灣的政治,來影響台灣政治的決定。也因此也就是我們剛才所說的,當我們選擇抵抗,也就不能不從人的角度來築起防火牆。在我看來,這道防火牆就是持證者(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分者)的參政權。

一旦談到持證者對參政權的限制,對於民主政治的台灣社會,會成為一個敏感話題,因為罵上就會有一個說法跳出來說,認為這是對於持證者的一種「處罰」。但是我要強調的是說,讓一個人受到權利上的限制不等於是在處罰一個人。讓一個權利限制有時候是出於系統風險防範的不得不然,我舉一個類比的意思:就是在做傳染病控制的時候,我們會對於某種受到傳染病感染者實施隔離的措施,隔離的措施會讓這個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他的人權受到限制。這個措施的意義絕對不是在處罰他,而是在防止系統性的風險,所以在我們談到居住證做措施的回應方法投射到個人權利限制的時候,這只是一種系統性風險防範所投射,並不是在處罰這個人。

那我也可以再說,在正常的國家,對於雙重國籍,有些國家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有些國家不承認雙重國籍的,也有些國家有限制地承認雙重國籍,也就是承認雙重國籍但是對於持有他國國籍身者,仍然做某種公民權的限制。不承認雙重國籍的意思就是,當我的國民去取得他人國籍的時候會讓他失去本國國籍的身分。 一旦失去本國國籍的身分就會失去公民權,這顯然不是對他的懲罰,而是制度上的不得不然,這個制度上不得不然的考慮就是剛才所說到的,不同國家之間就是國民身分,兩個國民身分中間忠誠義務的衝突,因為這個衝突的關係,所以設下了這個防火牆,我這邊特別要講的是說,由於會涉及到權利限制,所以在台灣一直在從事人權運動的朋友們,一聽到會涉及限制公民權的主張就馬上覺得這是不對的,這是國家受到侵害卻去指責人民。

我要指出來是說,這種反射的思考是有盲點的,他就把所有權利限制都當作是在懲罰人,其實法律上剝奪權利或者限制權利的任務或目的是有不同的分殊化的考慮的,我希望在討論這件事情的時候不要馬上就說這是處罰人,而是要補足系統性防禦的觀點,除非我們選擇不抵抗。

參政權與社會權的兩種思考

接著下來講到細節,這個抵抗不得不作用在持有中國居住證者的身上的時候,這個權利限制要到什麼程度呢?有的人主張說,整個戶籍除掉,有人主張社會權也要限制,那有的人主張投票權,有人主張就是服公職的權利,不過你問我,我會原則上主張就是參政權,服公職跟投票權要受到限制,這個限制的基本法理就是因為國民身分義務的衝突,特別是這個另外一個身分是對台灣是具備敵國意義的身分。那這種不相容性剛才中強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我認為在這個地方限制投票的正當性在這裡,那我先說,我認為社會權的部分包括像健保系統這部分,是可以不需要去限制他,因為在他仍然保有台灣的國民身分下,他並不真的脫離我們這個共同體

除非他跟別人一樣是長期在外居住,如果長期在外居住,健保上要不要讓他加入這件事情就是另外一個層次的考慮,我不會認為有需要一旦持有了中國居住證的雙重國籍的公民就要排除在健保系統之外,或社會權之外,但是我認為在參政權上要限制,因為這個攻擊性主要就在民主政治的運作上,不過我也可以同意像剛才文聰所提的,對人民還是要柔軟,主要是因為再怎麼樣我們這個地方,我們去中國取得居住證的台灣國民某種程度,或多或少的是中國人質,考慮到這一點,我是可以同意說在投票權的限制上可以向上的優惠放寬。所以剛才文聰提的機制就是說,我如果為雙重國籍的登記,也就是呼應了在法制上把兩個國家區別出,這個基本國家政策,那我們可以同意,你做了這樣的宣示之後我們可以繼續同意保留投票權,我認為可以同意這個優惠的方式。原則上我會認為,限制投票權這件事,並不是當然違反比例原則,並不是當然地違憲,並不是在處罰公民,那大致上我的觀點就是這兩個部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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