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綱第17號】減少育兒者工時,育嬰假再彈性化,共同支持育兒家庭

執筆人:王兆慶|經濟民主連合智庫顧問、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通過時間:2023.08.20|台灣公民陣線第二屆第三次成員大會
發表時間:2023.09.14

政綱摘要

台灣青年成家以後,都要面臨職場、家庭兩頭燒的窘境,青年女性尤然。而且台灣人工時一向極長,如何確保兩頭燒的蠟燭不會burn out?如何讓青年男女度過最艱難的幼兒照顧階段,兼顧家庭與職業生涯?是支持年輕公民的關鍵。因此我們主張:政府和雇主應共同建立制度,提供三歲以下育兒家庭每日減少工時一小時的權利,但不影響薪資、不影響全勤和考績。同時,應將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再彈性化,增設以「日」為單位申請的臨時育嬰假,讓家庭有更多時間彈性,可以解決突發性的育兒狀況,例如孩子突然生病或托育機構停課等。

政綱說明

    1. 育有三歲以下子女者,每天減少工時一小時,雇主和政府共同承擔成本。不減薪,又減輕工作家長接送照顧的時間壓力。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 條規定,「受僱於僱用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然而,現實上由於此權益完全「無薪」,實際請求者極少。因此我們主張,3 歲以下育兒家庭若每天依法減少工時一小時,應由政府合作補貼薪資。也就是說,提早下班、薪資完全照給,且不影響全勤、考績。如此,可以減輕家長每天接送托育兒童的時間壓力,降低蠟燭兩頭燒的痛苦。
    2. 育嬰留職停薪再彈性化,從現行以「月」為單位申請,再增設以「日」為單位申請的臨時育嬰假。讓家庭有充裕的時間,面對各種育兒突發狀況。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原始規定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因民間強烈批判此種規定缺乏彈性,晚近又修法增訂條文為:「受僱者 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也就是現在育嬰留職停薪已經允許以「月」為單位申請。但我們認為,這樣還是不夠彈性!原因是孩子臨時生病、托育機構突然因腸病毒停課,還是會導致上班族爸媽手忙腳亂。因此,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應該再彈性化,增設以「日」為單位申請的臨時育嬰假,才能幫助幼兒家庭從「時間貧窮」的困境中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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