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綱第18號】整合托嬰中心與幼兒園,承認公共托育請求權

執筆人:王兆慶|經濟民主連合智庫顧問、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通過時間:2023.08.20|台灣公民陣線第二屆第三次成員大會
發表時間:2023.09.14

政綱摘要

想替小孩找到可信賴的托育?但是挑選托嬰中心、挑選幼兒園,或是公托、公幼排隊抽籤,都會把青年家長搞到心累。加以現行0-2歲托育機構服務稱之為托嬰中心,由衛生福利部主管;2-6歲托育機構服務稱之為幼兒園,由教育部主管,形成雙頭馬車。因此我們主張:應整併幼兒園和托嬰中心,形成0-6歲一體化的托育服務系統,減輕家長和幼兒必須轉換環境的壓力。並應仿效德國法制,明確規定六歲以下兒童皆享有「日間公共托育請求權」,也就是政府應負責及早盤點需求、建設普及的托育服務網絡,讓六歲以下的每位兒童免抽籤、免排隊,都能保障享有至少一個公共化的托育服務名額。

政綱說明

    1. 幼兒園、托嬰中心應整併為0-6歲一體化的托育服務機構,減輕家長和幼兒轉換環境的壓力,並交由單一部會主管,破除雙頭馬車現象。
      現行0-2歲托育機構服務稱之為托嬰中心,由衛生福利部主管;2-6歲托育機構服務稱之為幼兒園,由教育部主管。這造成青年家庭相當程度的痛苦,因為家長要在孩子0-6歲階段尋覓兩次托育機構,幼兒也必須在0-6歲階段轉換兩次環境,非常不利於生活適應。多數OECD國家都是將3歲以下與3歲以上托育整合在一起,交給單一部會主管。OECD也批評:少數國家分化的系統,往往導致政策缺乏連貫性。因此我們主張,應將幼兒園和托嬰中心整併為0-6歲一體化的托育服務機構。
    2. 參考德國,建立「六歲以下皆享有日間公共托育請求權」的法制,要求政府負有盤點需求等待名單(waiting list),並建設普及托育服務網的責任。
      德國於2013年起實施「兒童支持法案」(Kinderförderungsgesetz KiföG),保障一歲以上兒童皆「有權」獲得日間托育服務的支持。從此,一歲以上幼兒家庭如果想要托育,政府就有責任在申請者的住所附近,提供相應的托育服務名額。如果政府沒有做到,家長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政府賠償家長辭職育兒所損失的薪資。「托育權」法制的出現,讓德國地方政府如火如荼展開需求盤點與托育服務建設的工作。因此我們主張,要展現支持青年家庭的強烈決心,就要讓公共化托育服務不再是一項仰賴抽籤、運氣的福利,而是育兒家庭的基本權利,讓育兒者享有工作時間及合理通勤期間內的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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