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民連智庫2025.11.25版
案由:鑑於台灣城鄉發展失衡,經濟活動聚集在少數都會區,以致人口向大都會區流動集中,人口的流失,又造成一般縣市工商發展受限。而人口、就業與企業不斷往大都會區集中,更推升大都會區房價及交通擁擠,惡化居住品質。兩相運作結果,惡性循環,強者愈強,弱者愈弱,區域發展落差不斷擴大。參考日本故鄉稅制,自2008實行以來,深受民眾與地方政府支持,以2024年為例,當年度故鄉稅的金額已達1兆2727億5200萬日圓;而各地方政府配合提供的回饋禮,也帶動了地方特產的產業發展,財務困難的地方雙重受惠。借鏡日本故鄉稅的精神和經驗,擬允許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一,且不逾新台幣一百一十萬元之限額內,指定歸繳予特定地方自治團體,以助區域平衡發展。爰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八之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日本創設故鄉稅的原因,是因為長期城鄉發展不均,期望能讓稅收流向地方,平衡城鄉收入、刺激產業活化。據媒體報導,日本故鄉稅在2024年的金額達到1兆2727億5200萬日圓,浥注地方財政,帶動在地產業效果顯著。
日本故鄉稅是住民稅的變形。住民稅是居住滿一年的居民,按年收入的百分之十,向所居住之地方政府繳納之稅捐。2008年起施行之故鄉稅,允許居民對特定地方政府,指定捐贈,捐贈金額扣除2000日圓手續費後,可以抵繳次年之住民稅,且受指定之地方政府可提供禮品回饋予納稅人。2023年10月起,日本稅法規定地方政府禮品的價值與運費等費用,不可超過民眾捐贈的50%。
台灣較接近日本住民稅之制度為個人綜合所得稅,雖其性質屬國稅,但其稅額之百分之十一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參採日本故鄉稅的棈神和設計,爰於所得稅收入百分之十一劃歸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架構下,允許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一,且不逾新台幣一百一十萬元之限額內,指定歸繳予特定地方自治團體。
本項立法,將有助於:(1)促進區域與城鄉均衡,(2)鼓勵地方創生與在地產業發展, (3)增進個人與地方之連結,強化共同體團結,(4)為直轄市原住民區自治增加自治財源,(5) 讓地方政府以施政績效競爭,讓人民用納稅投票,強化地方政府課責,深化在地民主。
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八之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八之一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得於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一,且不逾新台幣一百一十萬元之限額內,指定歸繳特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直轄市原住民區(以下稱地方自治團體)。 納稅義務人指定歸繳地方自治團體數之上限、每一地方自治團體受指定歸繳金額之下限、手續費之收取及作業程序,由財政部訂之。 經納稅義務人依第一項規定指定歸繳之稅額,應自前條第二項納入中央統籌分配之所得稅收入中扣除。 財政部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各地方自治團體,因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致統籌分配稅款增減分配情形,通知各地方自治團體,據以編列該年度追加減預算。 地方自治團體得於受納稅義務人指定歸繳稅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供在地農特產品或在地消費抵用券回饋納稅義務人。其辦法,由財政部訂之。 |
本條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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