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八之一條修正草案

經民連智庫2025.11.25版

案由:鑑於台灣城鄉發展失衡,經濟活動聚集在少數都會區,以致人口向大都會區流動集中,人口的流失,又造成一般縣市工商發展受限。而人口、就業與企業不斷往大都會區集中,更推升大都會區房價及交通擁擠,惡化居住品質。兩相運作結果,惡性循環,強者愈強,弱者愈弱,區域發展落差不斷擴大。參考日本故鄉稅制,自2008實行以來,深受民眾與地方政府支持,以2024年為例,當年度故鄉稅的金額已達1兆2727億5200萬日圓;而各地方政府配合提供的回饋禮,也帶動了地方特產的產業發展,財務困難的地方雙重受惠。借鏡日本故鄉稅的精神和經驗,擬允許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一,且不逾新台幣一百一十萬元之限額內,指定歸繳予特定地方自治團體,以助區域平衡發展。爰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八之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日本創設故鄉稅的原因,是因為長期城鄉發展不均,期望能讓稅收流向地方,平衡城鄉收入、刺激產業活化。據媒體報導,日本故鄉稅在2024年的金額達到1兆2727億5200萬日圓,浥注地方財政,帶動在地產業效果顯著。
日本故鄉稅是住民稅的變形。住民稅是居住滿一年的居民,按年收入的百分之十,向所居住之地方政府繳納之稅捐。2008年起施行之故鄉稅,允許居民對特定地方政府,指定捐贈,捐贈金額扣除2000日圓手續費後,可以抵繳次年之住民稅,且受指定之地方政府可提供禮品回饋予納稅人。2023年10月起,日本稅法規定地方政府禮品的價值與運費等費用,不可超過民眾捐贈的50%。
台灣較接近日本住民稅之制度為個人綜合所得稅,雖其性質屬國稅,但其稅額之百分之十一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參採日本故鄉稅的棈神和設計,爰於所得稅收入百分之十一劃歸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架構下,允許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一,且不逾新台幣一百一十萬元之限額內,指定歸繳予特定地方自治團體。

本項立法,將有助於:(1)促進區域與城鄉均衡,(2)鼓勵地方創生與在地產業發展, (3)增進個人與地方之連結,強化共同體團結,(4)為直轄市原住民區自治增加自治財源,(5) 讓地方政府以施政績效競爭,讓人民用納稅投票,強化地方政府課責,深化在地民主。

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八之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八之一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得於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一,且不逾新台幣一百一十萬元之限額內,指定歸繳特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直轄市原住民區(以下稱地方自治團體)。

納稅義務人指定歸繳地方自治團體數之上限、每一地方自治團體受指定歸繳金額之下限、手續費之收取及作業程序,由財政部訂之。

經納稅義務人依第一項規定指定歸繳之稅額,應自前條第二項納入中央統籌分配之所得稅收入中扣除。

財政部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各地方自治團體,因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致統籌分配稅款增減分配情形,通知各地方自治團體,據以編列該年度追加減預算。

地方自治團體得於受納稅義務人指定歸繳稅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供在地農特產品或在地消費抵用券回饋納稅義務人。其辦法,由財政部訂之。

本條新增
  1. 參採日本故鄉稅制度,於所得稅收入百分之十一劃歸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架構下,允許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一,且不逾新台幣一百一十萬元之限額內,指定該稅款歸繳予特定地方自治團體(第一項)。
  2. 為避免過度零碎之故鄉稅歸繳指定,不敷作業成本,失去其意義;授權財政部訂定指定歸繳自治團體數之上限、每一自治團體受指定歸繳金額之下限、手續費之收取及作業程序(第二項)。
  3. 本條之定位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特別分配方式,故經納稅義務人依第一項規定指定歸繳之稅額,應自前條第二項納入中央統籌分配之所得稅收入中扣除(第三項)。
  4. 經納稅義務人指定歸繳後,各地方自治團體受分配之統籌分配稅款數額將較財政部前一年度八月底通知數有所增減,爰明定財政部應於當年度六月底前通知各地方自治團體,據以編列該年度追加減預算(第四項)。
  5. 為振興地方產業,明訂地方自治團體得於受納稅義務人指定歸繳稅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供在地農特產品或在地消費抵用券以為回饋 (第五項)。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