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1公聽會側記
▍黃虹霞(前大法官):憲法法庭判決本質上不是公投的標的,憲法怎麼說應該是憲法法庭說的算,任何機關都無法宣告憲法法庭判決是無效的。
📍《公投法》修正案若立法,恐屬違憲
黃虹霞前大法官指出,依憲法第 78 條、第79條、第 173 條,司法院有解釋憲法的權力,憲法增修條文亦再次肯認此點。此外,在1984年作出之釋字第185號解釋更闡明,憲法解釋(即現行之憲法判決),具憲法位階之效力,不僅拘束全國各機關,全體人民亦須遵守。黃虹霞亦強調,釋字第185號解釋並非現任大法官做成,亦非民進黨的大法官作成,而是前大法官前輩所作成。
黃虹霞質疑,立法院是否可透過立法,將憲法法庭的判決宣告無效?或透過人民複決之方式,將其宣告無效?黃虹霞表示,根據釋字第185號解釋,立法院並無此權力,並認為若如此立法應屬違憲。
至於《公民投票法》之定位,黃前大法官表示,其本質為憲法第 136 條規定的「創制複決法」。公投制度的設計,是為了讓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以行使代議政治下對立法院的法律複決、原則創制,或對行政權、考試權之重大政策之複決。然而,司法權在三權分立底下,就是站在行政、立法的對面,監督行政、立法,其代表的就是人民,只是它不是民選機關,不是代議政治下底下的機關,跟代議政治無關,因此並非《公民投票法》所對應的機關。
📍任何機關都無法宣告憲法法庭判決為無效
黃虹霞進一步表示,從三權分立的角度去看,司法是最後決定機關、是一個判斷機關,釋字185號亦清楚揭示,人民也是司法裁判的對象,所以人民也要受拘束。因此,現行體制底下,除非透過修憲程序,否則憲法法庭無論如何,都是最後的機關。憲法憲法法庭的判決效力,就是憲法的位階的效力,沒有任何一個機關(包括總統)可以透過任何的方式,來宣告憲法法庭判決無效。因此,本質上憲法法庭的判決,就不是公投的標的,也就不是《公投法》應適用之範圍。
黃前大法官最後呼籲,大家應遵守憲法法庭的判決,在我國目前法治狀況有點凌亂的時代,司法應堅守崗位、堅守中流砥柱的地位,守護憲法、守護人民。憲法怎麼說,還是憲法法庭說得算,任何一個機關都不可以試圖宣告憲法法庭的判決是無效的。
▍林春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以公民投票可以否決憲法法庭判決,表面上訴諸直接民主,卻使得一時的政治激情與動員取代憲法法庭的憲法判斷。
📍民主制度之所以可以長久健全運作,就是仰賴憲法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林春元副教授首先引用歷史觀點指出,美國與法國大革命時期雖同樣追求民主,但美國之所以能成為長久運作的民主國家,關鍵在於其仰賴「憲法」制度的運作,而這個憲法所提倡是:人民有自由,但是人民的自由是節制的;政府有權力,但是政府的權力是受到制衡的。反觀法國大革命後,因缺乏穩固憲政架構,陷入威權復辟的循環。這證明了民主成立後,不代表能長久運作,而必須仰賴憲法作為遊戲規則。
林春元進一步分析,任何一個政黨取得權力之後會有兩個傾向:第一是會希望繼續取得權力,第二是會想要擴張權力。而在這兩個狀況下會產生一個效果,即取得權力者,會透過政府的權力去限制試圖挑戰、推翻它的政黨,或者是人民。因此,林春元強調,讓政治去決定政治的遊戲規則,最後會產生一個非常糟糕的結果,所以需要有一個中立的、脫離政治的權力跟利益之外的,一個法治的機關來決定、解釋規則。
📍以「棒球賽」喻憲政:拿掉裁判後將只剩動員
針對外界質疑「為何由少數大法官決定憲法解釋」,林春元以通俗的棒球賽作為比喻。他解釋,憲法法庭如同球賽裁判,球賽本來由裁判來決定,決定之後有人輸、有人贏,下一次我們一樣可以繼續比賽。但是當我們用「大家來投票」的時候,那下一次大家在比的就不是球賽,大家比的是誰比較會動員。
📍民主制度之所以可以長久健全運作,就是仰賴憲法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林春元副教授首先引用歷史觀點指出,美國與法國大革命時期雖同樣追求民主,但美國之所以能成為長久運作的民主國家,關鍵在於其仰賴「憲法」制度的運作,而這個憲法所提倡是:人民有自由,但是人民的自由是節制的;政府有權力,但是政府的權力是受到制衡的。反觀法國大革命後,因缺乏穩固憲政架構,陷入威權復辟的循環。這證明了民主成立後,不代表能長久運作,而必須仰賴憲法作為遊戲規則。
林春元進一步分析,任何一個政黨取得權力之後會有兩個傾向:第一是會希望繼續取得權力,第二是會想要擴張權力。而在這兩個狀況下會產生一個效果,即取得權力者,會透過政府的權力去限制試圖挑戰、推翻它的政黨,或者是人民。因此,林春元強調,讓政治去決定政治的遊戲規則,最後會產生一個非常糟糕的結果,所以需要有一個中立的、脫離政治的權力跟利益之外的,一個法治的機關來決定、解釋規則。
📍以「棒球賽」喻憲政:拿掉裁判後將只剩動員
針對外界質疑「為何由少數大法官決定憲法解釋」,林春元以通俗的棒球賽作為比喻。他解釋,憲法法庭如同球賽裁判,球賽本來由裁判來決定,決定之後有人輸、有人贏,下一次我們一樣可以繼續比賽。但是當我們用「大家來投票」的時候,那下一次大家在比的就不是球賽,大家比的是誰比較會動員。
▍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經民連智庫顧問):立法院應該遵循權力分立原則,不可以制定法律來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的界線。
📍系爭公投法修正草案牴觸權力分立,屬違憲立法
張嘉尹教授首先破題指出,雖然公聽會討論題綱列了許多問題,但本次爭議的核心在於:「將憲法法庭的判決規定為公民複決的對象是否牴觸憲法?」張嘉尹教授表示,結論非常明確,該規定因為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因此違憲。
我國憲政體制以代議民主為主,直接民主為輔。根據憲法第136條,創制複決權之行使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定之。作為輔助性的直接民主,其權力本質原則上仍屬「有限度的立法權」。既是如此,除了必須依據公投法,且不得以預算、租稅等事項為對象外,更不得違反憲法,亦不得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立法權不得制定法律逾越權力分立界限
張嘉尹教授引用大法官釋字第645號解釋理由書強調,立法院在制定《公投法》時,「除應本於主權在民原則妥為規範外,亦當遵循權力分立原則……不得制定法律,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
進一步闡述,基於同一法理,即使依據憲法第17條公民享有創制複決權,但立法院為了落實該權利而制訂《公投法》時,也不能以此為由去破壞憲政架構。換言之,立法權不能制定一部法律,讓公投權力逾越了相互制衡的憲法界限。
📍憲法解釋權專屬大法官,不容公投複決
針對公投的界限,張嘉尹教授援引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16號判決指出,「人民行使公投權利,並非毫無界限,仍應遵循憲政體制而於立法所定範圍內為之。」這意味著,屬於憲法規定之中央政府機關權限(如總統權限),並非公投法依創制或複決「重大政策」的對象。
回歸憲法條文表示,根據憲法第78條、第171條及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憲法解釋權、法律違憲審查權等,專屬於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憲法判決拘束全國機關與人民之效力,是司法院大法官審查權不可或缺的一環,屬於司法權的核心領域。這並非憲法權力分立下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所能複決或否認,自非立法權所能複決,當然也不屬於公民投票所能複決的對象。
張嘉尹教授總結,系爭草案允許公民連署提案複決憲法法庭判決,是侵奪了司法權的核心權限。這既逾越了憲法許可的公民複決界限,也逾越了立法權的界限,毫無疑義屬於違憲的立法。
▍林柏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民主法治並不只是多數決而已。多數決存在著界線,因此才需要司法、立法與行政的權力分立。
📍憲法法庭的裁判,並非立法院制定的法律
林柏辰說明,撇開法律細節與學術理論,若從更廣泛的價值觀點來看:首先,憲法中的「複決權」原本是針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或憲法修正案,在代議民主下所設的補足機制。然而,憲法法庭的裁判在本質上並非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因此本次爭議草案所界定的複決對象,與既有的憲法框架及目的完全不同。甚且,憲法法庭已採取「被動收案」,且選任制度已有立法院參與,裁判更是採決議制並有嚴謹程序。
📍不能用全班投票來決定誰是小偷
林柏辰強調,司法審查具有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功能,且人權不應只保障多數人,更要保障每一位個人,包括少數弱勢者。少數者的權利往往難以透過多數投票獲得肯定,更遑論投票過程容易受到媒體輿論操作的影響。他舉出一個求學時期的例子:我們不能用全班投票來決定誰是小偷。即便某個人平常不受歡迎,全班也不能一致表決說「東西就是他偷的」,因為基本權利是不可以拿來表決的。這就是多數與少數之間可能產生的矛盾。
林柏辰最後表示,所謂的民主法治,其多數決是有界限的,這正是權力分立制衡觀點與憲政體制產生的初衷。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建立憲政體制,也是體認到「絕對多數的投票」確實存在失靈的狀況。他擔憂,憲法法庭保障弱勢與基本人權的功能,會因為此草案所謂的「制衡機制」,而遭受重大衝擊,希望立法院能更謹慎為之。
▍呂政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政策部主任):直接民主應是「補充」代議民主失靈的輔助工具,絕非「取代」憲法秩序與司法審查的武器。
📍立法凌駕司法,開啟憲政崩潰的潘朵拉之盒
呂政諺表示,眼前這份企圖將憲法法庭判決交付公投的修正草案,名為擴大民主,實則是一劑「包裹著糖衣的劇毒」。它不僅從根本動搖我國的權力分立,更將社會中本就艱難求存的少數群體,無情地推向被多數暴力碾壓的深淵。
針對憲政秩序的破壞,呂政諺指出,憲法法庭判決的本質是「解釋憲法」。草案允許用法律位階的公投「否決」憲法判決,等同變相架空嚴格的修憲程序,是徹頭徹尾的違憲行為。這種立法心態是不甘受憲法拘束、凌駕司法的權力傲慢;若此例一開,法律終局性將蕩然無存,法治國原則將淪為一紙空文。
📍拆除民主煞車閥,基本人權淪為多數決的施捨
呂政諺強調,民主的真諦在於「多數尊重並保障少數」,違憲審查正是防止「多數暴政」的煞車機制。若拆除此機制,以同婚釋憲為例,基本權利恐將先被公投推翻,再由國會順應民意立法禁止。屆時,《憲法》保障的人權將淪為可以隨時被多數決收回的「施捨」。
此外,呂政諺點出實際運作的荒謬:當憲法判決成為公投標的,難道要大法官親自擔任反方代表進行辯論?在當前資訊不對等、過度政治動員的環境下,將憲法解釋權交給公投,無異於將國家命運交給一場輪盤賭局。他呼籲,此草案通往的不是完善的民主,而是混亂的民主內戰,請各位委員與公民,堅決向這個顛覆憲政的提案說「不」。
【公聽會資訊】
主辦: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協辦: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時間:2026年1月21(三)上午10點至11點半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邀請學者專家: 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經民連智庫顧問)
林春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黃虹霞(退休大法官)
呂政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政策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