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2【關乎廉潔與國家忠誠的立委助理費除罪化】公聽會

中國國民黨牛煦庭委員提出《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國庫發給立委助理之薪資與補助,定位為「立法院對立法委員個人之補助」,原條文「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修正為「立法院應每年以公務預算編列下列『立法委員補助費用』」,恐有幫立委助理費貪污案除罪化之效果。因此民主進步黨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於今日(1/22)共同合辦【關乎廉潔與國家忠誠的立委助理費除罪化】公聽會,並邀請專家學者一同討論關於本修正草案之看法。

公聽會出席者重點摘要如下:

▍賴中強(律師、經濟民主連合會長):透過修法切斷公費助理與國家的法律關係,不僅是在幫立委詐領助理費的貪污案除罪化,更將導致助理無須對國家負忠誠義務,造成國安漏洞。

賴中強律師首先對牛煦庭委員提出的草案表達強烈擔憂,直指該草案雖名為立法,實則是為了「貪污除罪化」。賴中強指出,草案明定公費助理受僱於「立法委員個人」而非立法院,這將導致現行由立法院統一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的作法變為非法,實務運作將陷入混亂。

賴中強進一步分析,該草案試圖將國庫發給助理的薪資,重新定位為立法院對委員個人的「補助費用」。此舉明顯是為了替涉嫌詐領助理費的案件(如顏寬恒案)解套。一旦法律將助理費定義為委員的私有補助,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的貪污罪責將難以成立。賴中強認為,合理的法律關係應維持立法院與助理的僱傭關係,但將人事管理權授予立委行使,而非透過修法來掩蓋貪污本質。

賴中強點出牛煦庭版草案在法律邏輯上充滿矛盾。首先,在年資計算上,草案一方面主張助理是受僱於立委「個人」,另一方面卻又規定助理離職後再任的年資可以「併計」。依據《勞基法》,不同雇主間的年資原則上無法併計,除非國民黨與民眾黨合併成同一事業單位,否則此規定窒礙難行。其次,草案將助理費視為對立委個人的補助,卻又宣稱這與立委薪資無關,試圖從本屆(2026年)開始實施。賴中強駁斥,若性質屬於對個人的補助,當然屬於立委待遇的一環,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委報酬調整必須「自次屆起實施」以避免自肥。該草案想把錢放進立委口袋,卻又不想受憲法自肥條款的限制,顯然自相矛盾。

賴中強最後提出最嚴肅的警告:該草案將斬斷公費助理與國家、立法院的法律連結。這意味著,領取國家公帑的公費助理,未來將只對「立委個人」負責,而無須對「國家」負忠誠義務與保密義務。在此架構下,若立委指使助理洩漏國家機密,由於助理對國家無法律關係,將不構成《刑法》上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賴中強強調,這將導致立委助理只需效忠於老闆(立委),而不必效忠於國家,甚至在配合立委洩密時可規避刑責,這將為國家安全帶來巨大的風險與漏洞。

▍張宏林(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就是有這些立委都不做事情,才要貪污助理的錢,因為沒事做、不需要助理,那當然想除罪,想讓助理聘用費變成他實質的補貼薪資。

張宏林執行長開宗明義指出,公督盟支持提升助理權益,但堅決反對國民黨與民眾黨此次修惡的方向。他批評牛煦庭與陳玉珍的版本皆是換湯不換藥,假借提升福利之名,實則意圖將助理費扭曲為威權時期的「實質補貼」。

張宏林嚴厲譴責國民黨是「慣犯」,過去在《會計法》修法時便曾為顏清標脫罪,如今面對助理費貪污爭議,不想著修正錯誤,反而試圖透過修法將貪污行為直接「除罪化」甚至「回溯」。這種犯了罪就修法把罪拿掉的心態,不僅破壞法治精神,更徹底扼殺了立法院的公費助理制度。

針對草案取消助理聘用名額上限,張宏林表達高度擔憂。他質疑,若無名額限制,立委是否會濫發上百張助理證作為政治酬傭?在立法院遊說登記制度不彰的現況下,這些持有門禁卡的「助理」將可自由進出會議室、調閱機敏資料,若無完善配套,恐將引發嚴重的國安危機,甚至成為中共滲透的破口。

張宏林並引據公督盟數據指出,第11屆民眾黨立委對於助理聘用資訊的透明化「全部拒絕繳交」,國民黨繳交率也幾近歸零。他痛批,一個對助理資訊完全黑箱的政黨,心裡有鬼卻還敢要求增加福利與經費?在資訊未透明化之前,沒有資格拿納稅人的錢去養可能的共諜。

張宏林更列舉具體數據,點名連署牛煦庭法案的立委中,許多人表現極差。例如謝龍介、林沛祥等人半年內「一筆主提案都沒有」,且多位連署立委的質詢率低落(如謝龍介僅21%),並質問:「你們又不提案、又不質詢,到底要助理幹嘛?」

他總結,這些立委之所以急著修法,正是因為他們根本沒在做事、不需要助理團隊協助問政,因此才想把這些錢變成個人的實質薪資補貼。這不僅是對助理制度的踐踏,更是赤裸裸的自肥法案。他呼籲藍白兩黨懸崖勒馬,切勿為了貪污除罪與自肥,親手毀掉台灣的民主與國會運作。

▍黃任顯(律師、前國會助理):草案將助理費定性為立委補助款,雖類似德國模式,但卻缺乏德國嚴格的防弊機制與倫理規範,只處理了「錢」的歸屬,其他什麼都沒處理。

黃任顯律師以自身曾任國會助理的經驗出發,指出牛煦庭委員版本的草案將助理薪資明確定位為給予立委個人的「補助費用」,雖在法律形式上解決了雇主身分不明的現況,卻衍生了嚴重的核心問題:這筆錢是否因此變成了「立委的錢」?

黃任顯質疑,一旦將公費定義為對立委的私有補助,且由立法院「代為給付」,法律關係將轉變為立委與助理間的單純私法僱傭。若缺乏嚴格規範,立委是否能透過浮報、虛設人頭將這筆「補助」放入私囊而免於貪污罪責?這將使社會對國會的監督力道大幅弱化。

黃任顯透過比較法學視角指出,各國雖制度不同,但皆有嚴密的防弊配套。美國將助理視為「聯邦雇員」,有嚴格的倫理規範、財產揭露機制,若涉弊則適用「誠實服務詐欺」等重罪;日本則採雙軌制,公費秘書屬「特別職公務員」,私聘秘書亦受《斡旋得利處罰法》規範。至於德國模式,雖與此次草案類似(視為議員與助理間的私人關係、國家給予補助),但德國擁有極其嚴格的配套:設有消極資格限制、禁止非法遊說,若議員浮報費用,最高可處以年度津貼半數的罰款;且助理接觸機密須簽署保密協定,視同公務員受刑法規範。

黃任顯直言,牛煦庭的草案形式上學習德國模式,卻丟棄了德國模式最核心的監督靈魂。草案將錢定性為補助,卻未引進相應的「消極資格」(如禁聘親屬)、「透明揭露」(如公開助理姓名薪資)、「利益迴避」及「旋轉門條款」。他進一步示警,國會助理常接觸股市與產業前端敏感資訊,若無倫理規範與內線交易防制機制,在法律定位非公務員的情況下,將難以透過現行《證券交易法》或貪污罪章進行課責。

針對社會最關注的貪污問題,黃任顯強調,若依此草案通過,像顏寬恒這類的詐領助理費案件,極可能因款項性質的轉變而無法被定罪。在德國,亂搞補助款會有巨額罰款作為威嚇,但台灣這份草案只處理了「錢給誰」的問題,卻完全沒有相對應的懲處機制。他呼籲,在建立完整的國會倫理規範與治理機制之前,單純更動經費性質,這是這次修法應特別注意的地方。

▍張雁翔(海洋大學法政學系助理教授):助理費絕非立委薪資,美制嚴格規定「限於公用」,應制定專法強化監督與倫理規範。

張雁翔教授首先從比較法的觀點指出,我國現行制度其實與美國眾議院的運作相當類似,即由國家授權議員聘僱,並由國家直接支付薪資。他強調,無論是現行實務或美國法規,皆不認為助理費是議員的「實質薪資」或報酬。

張雁翔說明,美國制度對此規範極為嚴格,議員獲得的津貼必須「限於公用」,僅能用於履行職務或選區服務的必要開支,嚴禁挪用於社交、競選或私領域。若依照此次修法方向,將助理費定義為給予立委個人的「補助」,甚至暗示可隨意支配,這不僅將與國際主流法制脫鉤,更背離了公款公用的原則。他認為,可以討論報帳模式的彈性(如總額不變、多元運用),但絕不能將這筆錢直接解釋為議員的私有收入。

針對外界關注的「貪污除罪化」疑慮,張雁翔分析,若修法將費用性質改變,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事實變更」,這確實可能讓涉案被告多出抗辯理由。但他提醒,即便修法,若貪污的構成要件未變,本質上仍可能構成圖利或其他罪責,未必能如提案者所願完全脫免罪責。

關於助理的法律定位與忠誠義務,張雁翔認為,雖助理與立委間屬私法聘僱關係,但既然助理參與了立委的職權行使(如協助立法、質詢),在學理上可視為「行政助手」或民法上的「履行輔助人」。因此,助理對國家仍理應負有忠誠義務。
針對洩密或違法情事,張雁翔指出,即便助理不具公務員身分,但若受具公務員身分的立委指使犯罪,依據《刑法》第31條關於共犯的規定,仍應論以共犯,無法以此規避刑責。

張雁翔最後總結,目前台灣國會最大的問題在於缺乏像美國、德國那樣完善的監督機制。美國眾議員若濫用經費,不僅要自行承擔支付責任,還須負刑事責任,且有極厚的倫理規範手冊進行約束。

反觀台灣,目前對於資訊透明、利益迴避與倫理規範皆付之闕如。因此,張雁翔建議應參考國外經驗,制定如《公費助理任用條例》等專法,將監督機制、倫理規範與罰則建立起來,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公聽會資訊】
主辦: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協辦: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時間:2026 年 1 月 22(四)上午 10 點至 11 點 30 分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 101 會議室
邀請學者專家:
賴中強(執業律師、經民連智庫召集人)
張宏林(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張雁翔(海洋大學法政學系助理教授)
黃任顯(執業律師、前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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