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72條規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然而,當立法院通過的法案涉及重大違憲爭議時,尤其是在目前憲法法庭實際癱瘓的狀態下,「公布法律」是否仍為總統應絕對遵守的義務?抑或是在何種情況下,應承認總統有拒絕公布違憲法律的權力甚或憲法義務?同樣地,行政院長「副署」法律之公布,是否為絕對之義務?抑或是在何種情況下,應承認行政院長得拒絕副署法律?
本場論壇由台灣經濟民主連合主辦,主持人為周婉窈(台灣大學歷史學系名譽教授),講者包括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陳方隅(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經民連希望透過這場學者座談進行問題的分析,與可行方案的討論,嘗試為此重大憲政爭議問題凝聚公民社會之共識。
周婉窈|台灣大學歷史學系名譽教授|發言全文|影片
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發言全文|影片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發言全文|影片(即將發布)
蘇彥圖|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發言全文|影片(即將發布)
陳方隅|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發言全文|影片(即將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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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資訊
時間|11/27(四)18:3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主辦|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