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衛廣法》修法要讓中天重新上架? 鄭麗文送給旺旺中時集團的免死金牌

經民連2026.01.28新聞稿

由羅智強、翁曉玲、傅崐萁、葉元之、陳雪生提案之《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將屆協商冷凍期,最快可於本週五(01/30)院會強行闖關,三讀通過。本次衛廣法修正係中國國民黨人要為違法個案-即中天電視台-解套而提出之「中天條款」,要透過立法讓中天「重新上架」並「創造」已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的假處分,修法規定在換照處分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前可以繼續原執照的播出。

除此之外,草案也對電視台每三年的應進行的評鑑開出綠色通道,符合條件者不需進行每三年一次的期中考,甚至對新聞台訂定「換照申請以准予換照為原則」,等同是先取消期中考,再內定期末考通過,記過少於一定次數者保證期末考及格,削弱NCC監管能力。實際上,中天電視台便是因為沒有通過這場「換照期末考」NCC才決議不予換照,如今的修正案將期末考設定為以准予換照為原則,即是要將NCC換照審查權收回,為評鑑不合格的中天紅媒開啟綠色通道。

中國國民黨人試圖將中天復台,再訂定新聞台的「不當條款」,一如《黨產條例》為附隨組織解套、《立法院組織法》為助理費貪污者解套,本次《衛廣法》同樣試圖為違法個案透過立法另闢蹊徑,讓立法院成為解套院。

經民連今日(01/28)早上10點偕同媒體學者召開記者會,敬告中國國民黨人,勿濫權立法插手司法程序,為違法個案解套。經民連將提出嚴正警告,不當黨產、違法貪污、媒體資源,都是中國國民黨人持續濫權立法,試圖取得不當紅利的政治銀彈。


▍黃亭偉(經民連智庫研究員):《衛廣法》修正版本大放水,為中天量身打造解套條款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黃亭偉首先說明,數週以來中國國民黨立委持續提出修正動議,修改各版本《衛廣法》提案,就連今天也仍在進行協商。經民連智庫分別確認交通委員會與協商會議之影片與紀錄後,確認儘管有作部分修正,將「永久執照」部分修正提案移除,但「中天條款」仍被保留送院會處理。

黃亭偉說明,「中天條款」是為已被NCC撤照的中天量身打造的解套法案,羅智強、翁曉玲等人修正衛廣法第19條與第66條,訂立「廢照或不予換照的訴訟終結前,電視台可以繼續營運」,並且「溯及既往」。黃亭偉感嘆,台灣民主化以來,如此為個案「謀福利」的解套修法,是相當罕見的。綜合近來黨產條例、眷改條例等為違法個案解套的案例,立法院應可改名為解套院,較符合中國國民黨人對立法權之期待。

黃亭偉強調,除了上述兩條以外,藍營立委本次修法還想要削弱NCC的評鑑制度與換照審查權。在原提案與兩次會議的第17、18條修正動議中可見,羅智強、翁曉玲欲為每三年一度的評鑑制度開出綠色通道,只要在評鑑前三年內被裁罰低於三次,並且總和低於80萬元,就可免予評鑑。即便真的評鑑不合格,在中國國民黨黨團版本中,主管機關要「先輔導」再另限期改正。如果沒有改正,主管機關要「繼續輔導」,才能考慮要不要廢止執照;更放水的是,修正案寫明新聞台執照屆滿申請換照時,主管機關「應以準予換照為原則」,等同是連期末考都內定通過,如此評鑑與換照審查制度,還有何意義?

黃亭偉提醒,劣跡斑斑的中天之所以被下架,就是因為沒有通過這場「換照期末考」NCC才決議不予換照。除了期中考大放水以外,期末考還內定新聞台通過,再加上溯及既往的復活條款,如果衛廣法就這樣修正通過,實際上的效果已與永久執照相去不遠,殊難想像未來的新聞媒體環境將會如何發展,對此表示深刻的擔憂。

▍張春炎(媒體改造學社召集人):「新聞自由必須是以專業、公共責任與制度問責為前提」才能實現民主社會所需要的保障的全民公共利益來看,這樣的修法會產生的恐怕會造成制度性風險。

媒體改造學社召集人張春炎說明,針對我們看到近期立法院藍白正推動修法,想要改變兩項有關媒體的法律,表達深切的關心。根據近期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公報、議事錄、修正對照表、修正動議與爭議摘要)已經非常清楚地顯示:國民黨與民眾黨進行針對廣電三法進行修法,從內容來看並非「單點修法」,而是進行一組「結構性鬆綁」的法律工程,看起來本次修法造成兩個影響:
鬆動/去實質化「黨政軍退出媒體」原則
弱化新聞台執照的審照、評鑑與退出機制

我們要了解「新聞自由必須是以專業、公共責任與制度問責為前提」才能實現民主社會所需要的保障的全民公共利益來看,這樣的修法會產生的恐怕會造成制度性風險。

媒改社由傳播學者、專業記者和公民共同組成,長年關注媒體專業和如何作為民主發展的重要制度。
在這個基礎上,首先我們認為,公民社會就必須要好好理解,為什麼黨政軍必須退出媒體,以及所謂新聞自由是必須建立在實現公共利益的前提。
當初廣電三法為什麼在前人的努力下,有了「黨政軍退出媒體」的修法,以及有限度的法律要求新聞台應該具備專業且負責任的新聞自由,這是基於要保障民主國家對於公民擁有言論自由和資訊多元近用的公共利益。
因此,我們也必須清楚了解,既有廣電三法相關規定,是對應以民主、人權為價值的中華民國憲法。在此簡單說明相關概念:
1. 人權(憲法第 11 條)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這不僅是保障「記者寫稿的權利」,更是保障「人民透過媒體獲取真實資訊」的權利。
2. 制度性保障(釋字第 689 號)
大法官明確指出,新聞自由具備「公共監督」與「維繫民主制度運行」的功能。媒體被視為民主社會的「第四權」,其存在是為了監督前三權(行政、立法、司法),而非成為其附庸。
3. 國家義務:防制權力滲透(釋字第 364 號)
為了維持上述的監督功能,國家不僅「不得干預」媒體,更負有「積極維護媒體獨立性」的義務。這意味著國家必須建立制度,防止「金權」或「政權」等強大力量直接控制資訊管道。

張春炎表示,針對這一次藍白立委提出的修法,有一些明顯的問題,必須要被好好討論,千萬要謹慎。媒改社表達看法,也是提供社會大眾理解和進行更審慎的公共議題討論:

第一點是本次修法明顯是要「鬆動/去實質化-黨政軍退出媒體這項條款
一、把「黨政軍退出媒體」從「結構禁止」降格為「行為規範」
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的精神,是結構性排除:
不讓黨政軍成為「可能影響新聞編輯與經營方向的權力來源」。
但從本次修法對照表與修正動議可見,國民黨與部分提案版本的思維邏輯是:
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改為「不得介入或控制經營」
允許政府基金、國營事業、甚至政治關係人以「財務投資」之名持股
同時刪除或弱化第五十條罰則
這樣的修法是從「預防性禁止」變成「事後認定控制」。
然而從過去新聞媒體的問題在於:媒體控制最難被證明的,正是「實質控制」。當黨政軍一但能夠透過資本影響所有權和電視台的經營方向,則看不見的手所發揮的實質控制將帶來公共利益和新聞自由受害的隱憂。

二、修法將創造出制度風險
控制必須等到「發生後」才能處理
舉證責任轉嫁給主管機關與社會
政治影響變得隱形化、合法化、去責任化
這不叫「去政治干預」,而是:把政治影響轉為法律難以觸及的形式。
這一點正是「鬆綁黨政軍條款」的核心問題

第二點是針對新聞台換照監理的修法
目前修法版本最嚴重的問題是取消公共問責的精神
(一)執照的法律性質被偷換
多個提案版本主張:
新聞頻道執照「永久有效」
或「無確定期限」
換照僅剩形式審查
這等於將新聞台執照,從:「公共資源的附條件使用權」變成
「準財產權」
但新聞頻道不是一般商業事業,它是:
使用公共傳播資源
扮演第四權角色
對民主輿論具有結構性影響
一旦執照永久化:
換照不再是實質監督工具

NCC 無法以「新聞台經營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企業媒體是否展現公共責任」來進行新聞台最低限度的審理,執照監理也比較難使新聞台以專業負責的角度來善盡憲法對於新聞自由的期待,很可能造成「存在就是合理,無退出門檻」的問題,那麼即便新聞品質長期劣化、經營失格,也難以被有效檢核和更替
此外,根據現有媒體報導「第17條,執照遭註銷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這些修正內容似乎有為特定媒體量身訂製的問題,恐偏離公共利益。

所以,就這些法條修正的細節來看,評鑑、換照、廢照制度似乎是被「程序化癱瘓」
(一)表面上保留制度,實際上拔掉牙齒
從現有資料中可以看到多項修正同時出現:
評鑑週期拉長(3 → 5 年)
違規未達一定次數可「免評鑑」
評鑑不合格 → 必須先輔導、再限期、再限期
不服廢照 → 訴訟確定前繼續營運
修法效力「溯及既往」
單看每一條,好像是在「程序保障」;合在一起,效果是:幾乎不存在真正可執行的退出機制。

(二)制度上的「不可淘汰性」
萬一修法通過,就實務上,很可能出現結果將是:
不論新聞品質多差
不論違規紀錄如何累積
不論社會爭議多大
新聞台都能繼續播、繼續占用頻道、繼續影響公共輿論。這是明確呈現高度爭議的修法方向

最後媒改社必須強調,立法院是立法機關,立法權責和依歸應該在全民公共利益對於民主制度的期待,還有以憲法為依歸,不應該以不當修法來製造社會對第四權的誤解:把新聞「自由」畫上「免責」的等號
我們看到這整組修法背後有一個共同的價值錯置:錯把新聞自由當作是「免於制度監督」。
我們都很清楚了解根據憲法,第四權的正當性來自於:專業自治、公共責任、可被問責、可被撤回授權。
當修法方向是:讓政治資本可以合法滲透、讓執照不可回收、讓違規不可淘汰。
那麼台灣社會全體公民所得到的不是「新聞自由」,而是:不可問責的權力機器。

在此我做一個小總結:
我們看到藍白立委針對廣電三法中有關企圖修改衛廣法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以及新聞台換照監理的相關修法邏輯,並不是在捍衛符合公共利益的新聞自由,而是在拆解過去依循憲法所建立的法律和問責制度。
或更直白地說:新聞自由若沒有審照、沒有退出、沒有責任,也不限制擁有權力的政治力量,那麼原本應該是全民所擁有的新聞自由,就很可能倒退、被侵蝕,這樣的新聞自由大概只會剩下權力者與資本家的自由。

▍針對新聞頻道監理法制之修法建議與展望

張春炎主張,立法院之修法程序應針對整體法制架構進行通盤考量,而不應僅為個別媒體量身訂做。針對本次審查程序,我們觀察到決策過程未召開公聽會,致使社會各界無法針對政策變動表達多元意見。此種封閉的議程設定方式,不僅縮減了公共討論的空間,更可能使政策偏離社會公共利益的期待,難以達到社會共識。
針對現行「廣電三法」過於老舊之困境,我們認為立法院應基於公共利益考量媒體生態之長遠發展,啟動整體性的法律修正程序。我們強調,國家需積極透過修法,建構保障新聞工作者實踐專業之制度環境。
例如,新聞台之股權買賣應立法調整為「應事先告知主管機關」,以利監理機關及早掌握所有權異動。再者,編輯室公約應正式納入法制,而非僅作為新聞台換照時的行政要求,藉此落實對新聞專業自主之長期保障。此外,立法者亦應重新檢視申換執照過程中不合理之作法,透過提升申換程序之效度,以合理評估新聞台之實質表現。

張春炎補充,新修正之第20條增訂了「三十日」之限時要件。《衛廣法》第20條修法明定,主管機關在審議電視台之申設、評鑑與換照時所召開的諮詢會議,其委員名單與會議紀錄應於會議後30天內提供給申請人,且內容必須包含未遮蔽之相關資訊。我們認為,此項修法對於已通過執照之優質新聞頻道並無實益;然而,對於收到否准或不合格建議之申請人而言,這項規定不啻於
考決定的關鍵時刻前先行洩漏關鍵資訊。我們詮釋,遭建議否准或不合格之申請人,可能因此獲得展開政治動員與權力運作之機會窗口。此舉將導致新聞頻道在申設、評鑑與換照審查程序中應具備的專業獨立自主空間蕩然無存,更會對其他獲得許可與合格建議之優質頻道產生不公平之衝擊。最關鍵的問題在於,本次修法完全無法排除被否准之業者對外部諮詢委員進行非理性報復之風險。我們理解到,外部諮詢委員多數由學者專家擔任,其目前處於缺乏法律保護之狀態,若身分與具體意見過早暴露於公共空間,極容易受到威脅或騷擾。當具體傷害發生後,制度應如何求償?此類風險不僅危害個人安全,更會深度干擾審議制度之專業空間,扭曲了新聞頻道監理應有的客觀脈絡。LY意思是,要公布諮詢委員名單,他們可能會被騷擾。

▍蔡蕙如(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執行長/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副召集人):立法院先踩煞車、召開公聽會,啟動整體廣電三法的更新,而非為個案量身訂做。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副召集人蔡蕙如認為,這次《衛廣法》修法引發社會疑慮,不只在內容,更在程序與方向同時走偏:未召開公聽會、缺乏公共討論,卻在會期末以封閉議程急推。媒體監理是民主的安全閥,不應被改造成政治交易的快速通道。

蔡蕙如表示,特別要指出第20條新增「30天內提供外部諮詢委員名單與會議紀錄、且未遮蔽」的設計。這看似透明,實則是制度性的施壓窗口:在換照、評鑑仍進行中,就提前交出「考官名單與關鍵討論」,等於為動員、關說與威脅開門。外部委員多為學者專家,卻缺乏法律保護,名單與意見過早曝光,只會讓專業噤聲、審查品質下滑。

蔡蕙如說明,更荒謬的是,看門人的名字先公開,真正的資本流向卻仍藏在暗處。新聞台股權與實質控制權變動往往無須事前告知,主管機關只能被動得知,資本得以暗中換手、影響編輯方向,這才是廣電制度最大的黑箱。

蔡蕙如呼籲,立法院先踩煞車、召開公聽會,啟動整體廣電三法的更新,而非為個案量身訂做。修法應優先處理資本透明、編輯室公約入法、審查程序實質有效化與外部委員保護;透明應採「終局後公開、合理遮蔽與安全配套」,而非把審查現場變成壓力競技場。

我們要的不是口號式透明,而是能真正守住公共利益、新聞專業與民主信任的制度。謝謝。

▍洪貞玲(台大新聞所教授):若新聞頻道不受有效監理,電視品質恐怕更加惡化,反而更加重民眾不滿,民主品質也更加江河日下。。

台大新聞所教授洪貞玲表示,台灣擁有亞洲數一數二的新聞自由與令人稱羨的民主制度,但是新聞信任度卻是殿後、境外假訊息攻擊也是全球居冠。如何守護台灣的民主自由,新聞媒體責任重大! 國家採取合理管制,也是不可避免的責任。

電視新聞管制,可以改革,但是不能針對性地鬆綁、放水!
國際間對於廣電媒體還是維持管制,電視新聞並沒有特權。針對電視新聞真實、公平,民主典範的英國、美國仍有明確要求,若有違法案例,經詳細調查後,輕者罰鍰, 重者撤銷執照。亞洲國家對於廣電媒體的規範,則傾向以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為優先,例如新加坡。(參考後面補充說明)

洪貞玲說明,這一波修法,針對媒體結構管制的著墨,想讓電視新聞擁有萬年執照、評鑑強度降低,甚至隱含中天復台。恐怕司法昭之心,路人皆知。
曾第一線參與傳播管制與決策的學者林麗雲、王維菁及洪貞玲三人甫發表的電視新聞頻道管制論文,訪談多位學者專家之後,提出四個改革方向,包括(1)在市場結構層面,因管制失靈導致市場失靈,建議應促進多元並防止壟斷;(2)在審理層面,申換原則不確定易有管制俘虜的風險,建議審理應明確與問責;(3)在所有權層面,新聞頻道可能成為尋租工具,建議財務透明以及確保專業;(4)在財源層面,新聞媒體日益依賴政府標案,建議應有政策作為以確保新聞專業。
學者上述建議,指出目前電視新聞市場的問題,要找出正確的改革方向,而不是一味鬆綁。若新聞頻道不受有效監理,電視品質恐怕更加惡化,反而更加重民眾不滿,民主品質也更加江河日下。

補充各國管制資料:
依據洪貞玲2022年的研究,檢視國際管制電視新聞內容的規範,例如: 英國的媒體管制與新聞自律並行不悖。英國傳播主管機關 Ofcom 設有 「內容委員會」,負責各種內容規範的訂定,委員中多數是非專任委員,有媒體工作經驗背景者、一般公民代表。英國廣電規範要求新聞製播應謹守事 實查證與公平原則,近年來有多起新聞違法案例,經詳細調查後,輕者罰鍰, 重者撤銷執照。

美國主管機關 FCC 強調,尊重廣電媒體的編採自由。然而,在特定內容事項,FCC仍有規範與 介入的空間。。根據FCC(September 2021)公布的「廣電節目:特定廣電新 聞類型節目的法律和政策」,鑒於資訊自由流通對民主的根本重要性,第一修正案和通訊傳播法禁止 FCC 告訴電台執照持有者如何為新聞節目選擇材 料或禁止廣播任何主題的意見。FCC也不會審查任何人收集、編輯、宣佈或 評論新聞的資格。這些決定是電台執照持有人的責任。然而,有兩個與廣電 新聞有關的問題受到委員會的監管:欺瞞造假 (hoaxes) 和新聞扭曲失真 (news distortion)。

亞洲國家對於廣電媒體的規範,則傾向以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為優先。 以新加坡為例,1994 年制訂、2020 年修訂的《廣電法》,賦予主管機關資 訊傳播媒體發展局 (the Info-communications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 IMDA) 監理權限,可發佈和審查執照持有者所播放的節目及廣告標準的實 務守則,及與廣播標準有關的業務守則,要求執照持有者遵守。主管機關可以發布指令,要求電台經營者或個人遵守或者禁止何種言論或行為。如果執 照持有者未能遵守實務守則或是指令,可以課予罰款、暫停節目播出,甚至吊銷執照。廣電法監理對象包括傳統線性電視、訂閱電視以及網路傳播服務 提供者。

【記者會資訊】
主辦: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時間:2026/01/28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研究大樓102會議室
出席:賴中強律師(經民連智庫召集人)、洪貞玲教授(台大新聞所教授)、張春炎(媒體改造學社召集人)、蔡蕙如(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執行長/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副召集人)、黃亭偉(經民連智庫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