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民連、公民陣線提出「公民投票法」草案|記者會

自2018年公投門檻降低,開啟台灣以公民投票作為直接民主的工具,然而,直接民主透過人民直接投票決定公共事務,因此能否在投票前針對公共議題進行理性思辯,將追求私利的動機轉化為公共理性以避免多數暴力,決定了直接民主決斷的品質。經濟民主連合及台灣公民陣線於今日(10/28)召開記者會,公布「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提出十點修正方向,包括明訂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事項不得公投、建立違憲審查機制、公告名冊避免偽造情事、延長公投準備時間、明定政府機關與黨團的實質對話義務等,呼籲公投法應全面修法。

羅宜:延長公投時程,避免倉促投票

台灣公民陣線活動部主任羅宜表示,現行法規規定中選會最遲可於選前三個月公布公投件數與內容,導致民眾未有充分時間了解公投細節,且欠缺公眾交換意見、沈澱思考的空間,因此延長討論期間與強化民主審議即屬必要,故提出三點修正方向:

(一)延長公民投票前之討論期間並強化民主參與

為了避免大眾沒有足夠時間釐清公投內容,倉促做成決定,將公投案成立後至公投日的討論期間由至少九十日延長為六至十二個月,且主管機關應籌建資訊公開平台、舉辦公民審議會議,並協助辦理社區說明會,強化民主參與。… 繼續閱讀

經民連智庫(公民投票法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

案由:鑑於公民投票制度旨在補充代議民主之不足,其行使必須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相容,而現行公民投票對於提案內容若有違反憲法之疑慮,尚欠缺完善的審核機制與規範。為強化提案審核機制、保障程序參與權以及促進公民與政府間對話,深化臺灣民主運作與人權保障,爰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總說明

一、明訂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事項不得公投:公民投票制度功能旨在補充代議制度之不足,惟公民投票僅是實踐憲法中主權在民原則方法之一,其行使必須與憲政秩序相容、無從與憲法規範相牴觸,自不待言。爰增訂「其他違反憲法之事項」之禁止理由,並建立違憲審查機制,明訂主管機關對於有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疑義之提案應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違憲審查;聽證會程序中對提案提出違憲主張者亦有違憲審查聲請權;大法官應於六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

二、延長提案及補正期間,強化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參與:為保障人民直接民主之憲法上權利,並針對提案內容是否違反憲法進行審核,相關程序進行及聽證會之舉辦,均須相當時日,爰修正提案階段主管機關審核期限由六十日延長為四個月,補正期間由三十日延長為二個月,並明文保障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之參與權。期能在不影響人民公民投票權之情況下,兼顧維護公共利益及第三人憲法上權益。…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