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民連、公民陣線提出「公民投票法」草案|記者會

自2018年公投門檻降低,開啟台灣以公民投票作為直接民主的工具,然而,直接民主透過人民直接投票決定公共事務,因此能否在投票前針對公共議題進行理性思辯,將追求私利的動機轉化為公共理性以避免多數暴力,決定了直接民主決斷的品質。經濟民主連合及台灣公民陣線於今日(10/28)召開記者會,公布「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提出十點修正方向,包括明訂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事項不得公投、建立違憲審查機制、公告名冊避免偽造情事、延長公投準備時間、明定政府機關與黨團的實質對話義務等,呼籲公投法應全面修法。

羅宜:延長公投時程,避免倉促投票

台灣公民陣線活動部主任羅宜表示,現行法規規定中選會最遲可於選前三個月公布公投件數與內容,導致民眾未有充分時間了解公投細節,且欠缺公眾交換意見、沈澱思考的空間,因此延長討論期間與強化民主審議即屬必要,故提出三點修正方向:

(一)延長公民投票前之討論期間並強化民主參與

為了避免大眾沒有足夠時間釐清公投內容,倉促做成決定,將公投案成立後至公投日的討論期間由至少九十日延長為六至十二個月,且主管機關應籌建資訊公開平台、舉辦公民審議會議,並協助辦理社區說明會,強化民主參與。

(二)延長提案及補正期間,強化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參與

過去公投案曾引起違憲爭議,為了讓主關機關有充裕時間針對「提案內容是否違反憲法」進行審核,提出延長主管機關審核期限由六十日延長為四個月,補正期間由三十日延長為二個月,並保障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之參與權。

(三)鬆綁公民投票日之規範

為了促使民眾對公民投票進行深入討論,避免在時間壓力下未經深思逕自決定,故鬆綁公民投票日之規範,延長公投前的討論期間,取代特定公民投票日規範。

明訂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事項不得公投,並增訂違憲審查機制

經濟民主連合會長徐偉群指出,公民投票制度是為了實踐憲法中主權在民的方法之一,其行使必須與憲政秩序相容、不得與憲法規範相牴觸,因此在草案中將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事項列入不得公民投票之內容,並建立違憲審查機制,明訂主管機關對於有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疑義之提案應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違憲審查。此外,聽證會程序中對提案提出違憲主張者亦有違憲審查聲請權,強化行政訴訟規範,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救濟權利。

徐偉群表示,過往公投案通過後法律效果不明,為避免法律效果爭議,修法上建議增訂行政機關應於公投通過後的三個月內提出可能範圍內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並向立法機關報告,且報告時應邀請提案領銜人出席,確保後續施政方向與公投提案方訴求一致,後續行政機關應執行該必要處置,且於二年內不得為牴觸公民投票結果變更。

促進公投實質對話,行政機關與立院黨團具回應義務

徐偉群提到,公民投票制度透過彌補代議民主的不足,強化直接民權對其補充價值,為了促進公投提案方及政府間的實質對話,草案中增訂在公民投票案第一次連署完成後至公告成案前,行政機關或立法各黨團對公民投票案需限期提出正式回應,並進行實質對話程序,包含辦理諮商會議、聽證會及電視辯論會。而選舉人可根據政府機關及立院各黨團所提出之回應,決定是否撤回連署或新加入連署。然而,若是因撤回連署導致該案未達法定連署人數,由於連署人撤回連署是基於支持回應機關及黨團的正式回應,故機關及黨團應該針對正式回應推動實現之必要措施。

避免偽造連署,應公開名冊並受理刪除申請

經濟民主連合新聞暨社群部主任盧嘉安表示,過往公投連署程序中出現大量偽造事宜,甚至有「死人公投」,根據中選會於2021年5月7日的查對結果,無效連署達19萬件,可見目前公投提案及連署冒名簽署情況嚴重,遭冒名當事人無從得知自己「被提案」或「被連署」。為了降低造假偽造情事,在草案中提出公開提案人、連署人名冊於網路上,或刊登電子連署系統,以利本人查詢確認有無偽造情事,若發現有冒名狀況,可提出刪除申請。

限制公投正反方廣告宣傳,避免壓縮討論空間

盧嘉安表示,為了避免公投正反雙方透過資本壟斷廣告,壓縮另一方曝光機會及平等討論空間,建議修正公投法,限制公投正反意見廣告金額上限與正反方宣傳金額及數量差距之倍數上限,並限制捐贈推動公投案的資金上限,相關經費應準用政治獻金法。盧嘉安進一步指出,近年來公投常以簡稱形式出現在宣傳廣告上,然而卻造成簡稱有誤導民眾的情況出現,因此將公投簡稱作為提案事項,此外,主文、簡稱或理由書不應有自相矛盾、語意不清或有誤導之虞。

完整草案請見:經民連智庫(公民投票法條文修正草案)

 

主辦單位│經濟民主連合、台灣公民陣線

時間│2022年10月28日 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出席│徐偉群(經濟民主連合會長)

盧嘉安(經濟民主連合新聞暨社群部主任)

羅宜(台灣公民陣線活動部主任)

媒體聯絡人│盧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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