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廣告資金透明化,應自選舉公告發布日適用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月5日公告「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草案」,做為選罷法競選廣告廣告主與出資者透明化之細節規範,用以落實廣告資金來源透明化,並防止惡意境外勢力以提供廣告資金介入我國選舉,侵蝕我國民主。今年三月,經濟民主連合曾對於我國〈政治獻金法〉的相關漏洞提出修法倡議,其中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希望透過法規的修訂,將第三人支付競選費用比照政治獻金規範揭露,讓未納入政治獻金申報的競選費用,不再是無法被陽光照到的金錢力量。

經民連肯定立法院選罷法修正條文採納經民連部分主張,但對於中選會本次所提出之草案,則認為不應限縮在競選期間(總統選舉28天、立委選舉10天)之競選廣告,始負有資金透明化之義務,而至少應擴大適用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之所有競選廣告。

歐栩韶:肯定選罷法修正方向,呼籲「辦法」規範時間延長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歐栩韶指出,本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所提出的「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草案」是因應日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後之要求,規定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以及其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大陸地區或港澳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申請刊播競選罷免廣告。

歐栩韶表示,本次選罷法之修正方向採納部分經濟民主連合於今年初對我國〈政治獻金法〉提出的修法倡議。然而,中選會的草案將「競選罷免廣告」的定義,限縮在「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的付費或具其他對價關係,以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從事支持、反對政黨、候選人、提議人的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的宣傳廣告。也就是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的規定,此草案適用的時間就只有正副總統競選期間二十八天、立法委員競選期間十天,時間非常短暫,將使得相關廣告有明顯的「法律假期」漏洞。難道,立法委員投票日十一天以前,總統選舉投票日二十九天以前,中國國台辦或台企聯就可以合法地公開刊登廣告支持某候選人,或反對某候選人嗎?… 繼續閱讀

【公民政綱第17號】減少育兒者工時,育嬰假再彈性化,共同支持育兒家庭

執筆人:王兆慶|經濟民主連合智庫顧問、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通過時間:2023.08.20|台灣公民陣線第二屆第三次成員大會
發表時間:2023.09.14

政綱摘要

台灣青年成家以後,都要面臨職場、家庭兩頭燒的窘境,青年女性尤然。而且台灣人工時一向極長,如何確保兩頭燒的蠟燭不會burn …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