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發言全文
謝謝主持人周老師,那也有榮幸跟三位、我都非常尊敬的好朋友同台。在剛剛嘉尹跟各位談的那整個發展背景下,就容許我用20分鐘來聚焦這個問題,就是副署跟公布法律——行政院長的副署跟總統公布法律。
我的標題某程度已經透露了我的答案。我的答案叫做:當然可以不副署,問題是何時才該這麼做。它不是不能的問題,而是何時應該不副署。總統原則上應該公布法律,某程度算是形式的理解,但什麼時候可以例外?並不是它絕對不能例外,而是何時可以例外。這是我思考這個問題的開始,也是答案。
如果我們先從定義跟它法律權源看來,這兩個手段截然不同。我們看法令的副署,當然今天的重點不在命令而在法律,總統的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是另外一回事,我們暫時按下不表——你可以從行使主體、性質、功能、目的跟行使的保留,來看待這兩個權限的不同。如果我們從法令的副署,由行政院長來做,他的權力性質是一個實質的同意權。我聽到一個奇怪的講法說,行政院長不可以不副署。那很抱歉,那憲法為什麼要設計一個不能用的制度?無法理解這一點。… 繼續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