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起訴書/經民連智庫民主防衛與經濟安全中心翻譯|從美超微案看台灣出口管制漏洞——經民連提醒莫讓台灣成為民主供應鏈安全破口

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檢察官辦公室於上週四(3月19日)公布起訴美超微董事兼共同創辦人廖益賢(美國籍)、台灣區高階主管張瑞滄(台灣籍),以及承包商孫廷偉(台灣籍),指控三人涉嫌將搭載輝達高階晶片的伺服器非法輸往中國。經民連智庫民主防衛與經濟安全中心查閱美國聯邦檢察官經大陪審團簽署的起訴書後,赫然發現該起犯罪之行為地竟含台灣:三名被告共謀透過一家東南亞公司向美超微下單,由美超微公司台灣辦公室經手處理;而且,這些伺服器在美國完成組裝後,先運往台灣,再出口至該東南亞公司,最後由該公司透過多名仲介轉運至中國,以規避美國出口管制規定。

經民連於今(3/26)日上午舉行記者會,說明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檢察官之起訴重點,並對於《貿易法》現行出口管制漏洞提出三項批判:1.馬英九漏洞,賴清德應填補;國貿局官僚,改朝就應換代。2.貿易法出口管制區,應明列中國;出口管制有效,台美供應鏈才能合作。3. 台積電晶片,不可給中國造飛彈。(新聞稿全文


美國聯邦起訴書中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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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訴書由經民連智庫民主防衛與經濟安全中心翻譯,全文如下:

案號:1:26-cr-00100-ER 文件編號 2 提交日期:2026317日 共21

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

美利堅合眾國

廖益賢(YIH-SHYAN “Wally” LIAW)、
張瑞滄(音譯)(RUEI-TSANG “Steven” CHANG)、及
孫廷偉(TING-WEI “Willy” SUN

被告。

密封起訴書

26 Cr. 26 CRIM 100

第一罪(COUNT ONE

(共謀違反《出口管制改革法》)

大陪審團指控如下:

  1. 自約2024年起,一家總部設於美國、從事設計和製造人工智慧及雲端運算應用高效能電腦伺服器的製造商(以下稱「美超微」)之若干高階主管、員工及第三方關聯人士,包括被告廖益賢(YIH-SHYAN “Wally” LIAW)、張瑞滄(音譯)(RUEI-TSANG “Steven” CHANG)及孫廷偉(TING-WEI “Willy” SUN),共謀將價值數十億美元的美超微伺服器轉移至中國,其中許多伺服器是在美國境內組裝的。該美超微的旗艦產品——整合由輝達公司(Nvidia Corporation,以下稱「Nvidia」)製造之圖形處理器(GPUs)的伺服器——受到美國嚴格出口管制的限制,未經許可禁止銷售至中國。這些管制措施旨在保護美國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等。
  2. 被告及其共謀者利用一家位於東南亞的特定公司(以下稱「公司一」)作為過渡實體(pass-through entity),使美超微的交易看起來像是合法的商業活動,並掩蓋其位於中國的真正終端客戶。被告廖益賢、張瑞滄(音譯)及孫廷偉與公司一的高階主管合作並指導其向美超微提交採購訂單,以預訂和大量購買含有Nvidia GPU的伺服器,並協調將這些伺服器轉運至中國。為確保這些配額在美超微內部獲得批准,被告與公司一的高階主管準備並傳送虛假文件和紀錄,聲稱公司一是這些伺服器的終端使用者。公司一收到伺服器後,在被告的指示和協調下——包括與被告密切合作的第三方經紀人和其他人——將美超微的伺服器轉運至中國客戶。為進一步推動該計畫,公司一在與被告協商後,使用了一家船運和物流公司重新包裝美超微的伺服器,將其放入無標記的箱子中,以隱藏內容物,然後再運往中國的最終目的地。
  3. 被告及其共謀者採取了廣泛的措施來隱瞞其計畫。例如,為了欺騙美超微的法遵團隊(該團隊負責對公司一購買伺服器的情況進行稽核,以確保符合美國出口管制法規),被告佈置了「假伺服器」——即不能運作的、仿照美超微伺服器外觀的實體複製品——供公司一聲稱存放從美超微購買之伺服器的地點接受檢查。然而,真正的伺服器早已被非法運往中國。當有人就公司一向美超微購買伺服器一事提出疑問時,被告使用加密通訊應用程式交換草擬回覆,內含有關公司一銷售和營運狀況的虛假資訊。儘管面對這些質疑,被告仍向美超微法遵團隊的若干成員施壓,要求他們授權將伺服器出貨給公司一,明知這些伺服器隨後會被秘密轉運至中國。
  4. 美超微從向公司一銷售伺服器中獲得了大量利潤。自約2024年以來,被告及其共謀者促成了至少約25億美元的美超微伺服器銷售予公司一,相關款項通過紐約南區的金融機構進行轉帳。該收入中相當大的部分來自向公司一銷售的美超微在美國組裝後再轉運至中國的伺服器。舉例而言,僅在20254月下旬至5月中旬期間,因被告的計畫,超過約5.1億美元的美超微伺服器——在美國組裝、含有Nvidia GPU且受美國出口管制——被出售給公司一,隨後被轉運至中國。

美超微及出口管制法規架構之背景

  1. 該美超微是一家公開交易的資訊科技公司,總部位於加利福尼亞州聖荷西市。該公司的核心業務是設計、製造和銷售企業資訊科技系統,用於資料中心、雲端運算平台、電信網路及人工智慧應用。該美超微的伺服器以其整合第三方元件(包括Nvidia製造的GPU)的能力而著稱。這項能力使該美超微成為尋求建立或擴展大規模人工智慧運算基礎設施的客戶之首選供應商。這些系統的效能能力——以及其在訊號情報、自主武器系統、核武器模擬及其他先進軍事計畫中的潛在應用——為美國政府及尋求取得這些系統的外國政府和機構所充分瞭解。特別是,中國一直在執行一項由國家主導的計畫,旨在主導全球人工智慧領域,並將其百億億次(exascale)超級計算能力用於軍事現代化、開發和部署先進人工智慧情報監控工具,以及人工智慧訓練能力。
  2. 為保護美國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自約202210月起,依據其在《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下的權限,美國商務部透過其工業與安全局(BIS)實施了人工智慧技術出口和再出口至中國及香港的許可要求。特別是,根據《出口管理條例》(EAR),BIS對可能對其他國家的軍事潛力或核擴散作出重大貢獻,或可能損害美國外交政策或國家安全的物項之出口和再出口設置了限制。根據EAR,此類限制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物項的技術特性、目的地國家、終端使用者和最終用途。
  3. 先進的人工智慧加速晶片,如Nvidia B200H100H200 GPU,以及整合此類晶片的伺服器,被列入BIS的商業管制清單,屬於對特定目的地(包括中國和香港)的轉讓須取得出口許可的物項。自約2023年起,BIS大幅收緊了對高效能運算晶片和GPU加速伺服器系統出口及再出口至中國的限制,施加了新的許可要求,並將管制範圍擴大至涵蓋通過第三國間接向中國轉讓物項。這些法規反映了一項正式認定,即先進人工智慧加速硬體具有足夠的戰略重要性,其轉讓至中國對國家安全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
  4. 除了基於目的地的管制外,美國法律和法規還對像美超微這樣的公司施加了特定的文件記錄要求,涉及從美國出口的商品和技術。例如,根據這些要求,美超微等出口商及其授權代理人須向BIS及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交準確且真實的報告,識別出口貨物的終端使用者和最終目的地。此類報告對上述機構評估貨物是否可在無需許可的情況下從美國出口,或是否根本不應出口,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5. 在任何時候,美超微或任何被告均未從美國商務部取得向中國出口或再出口含有Nvidia GPU的美國製造伺服器的許可。

被告規避出口管制及非法出貨至中國

被告在計畫中的角色概述

  1. 為推動銷售,美超微的共同創辦人、董事會成員及資深副總裁——業務發展部資深副總裁廖益賢(YIH-SHYAN “Wally” LIAW),即本案被告,與他人共謀將美超微的伺服器銷售給中國客戶,以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規的方式進行。廖益賢與張瑞滄(音譯)(RUEI-TSANG “Steven” CHANG)及孫廷偉(TING-WEI “Willy” SUN)等被告,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士,將含有Nvidia GPU的伺服器從美超微出售給公司一,明知這些伺服器將被非法轉運至中國。
  2. 該計畫始於約2024年,當時被告張瑞滄(音譯)——擔任美超微台灣辦公室主管(起訴書稱台灣辦公室總經理)——與公司一的一名高階主管(以下稱「個人一」)達成協議,利用公司一作為過渡實體,從美超微購買整合Nvidia GPU的伺服器,然後將其轉運至中國客戶。當時,張瑞滄(音譯)在中國有數個客戶,但出口限制禁止美超微直接向這些客戶出貨伺服器。張瑞滄(音譯)隨後將個人一介紹給廖益賢,後者時任美超微業務發展資深副總裁,並監管該公司的全球銷售團隊,其中包括張瑞滄(音譯)。廖益賢、張瑞滄(音譯)和個人一隨後共同同意透過公司一將這些伺服器出售給中國客戶的計畫,以違反美國出口法規。
  3. 該計畫運作如下:廖益賢和張瑞滄(音譯)(被告)指示公司一向美超微下達含Nvidia GPU伺服器的採購訂單,以預訂這些伺服器的配額,名義上是為公司一所用。這些伺服器通常在美國組裝,運至美超微在台灣的設施,然後交付給公司一在東南亞其他地點的倉庫,接著再被轉運給中國的買家,其中包括與廖益賢和張瑞滄(音譯)密切合作的一批輪替的第三方經紀人。被告孫廷偉擔任第三方經紀人及「掮客」角色,與其他被告和公司一合作,促成訂單並採取各種步驟協助隱瞞該計畫。孫廷偉還將公司一介紹給其他經紀人,包括一名經紀人,代其由公司一最終向美超微下達大量含Nvidia GPU伺服器的訂單。
  4. 被告廖益賢直接與個人一就訂單量、時程和GPU配額進行協調。至約20246月,廖益賢認識到公司一對美超微實現季度銷售目標的財務重要性。事實上,在約20246月,廖益賢感謝個人一「對六月的幫助」,並承諾「作為回報」將「全年幫助[公司一]」。廖益賢還指示個人一從公司一轉帳數千萬美元至美超微,以便美超微可以透過公司一為後續轉運至中國的伺服器下達Nvidia GPU配額訂單並預留庫存。
  5. 隨著該計畫的推進,公司一成為美超微最大的客戶之一。在一份記錄美超微頂級客戶的內部試算表中,在2024會計年度第四季,公司一位列美超微全球第十一大最賺錢的客戶——該季貢獻約9,970萬美元的收入——與正在開發超大規模人工智慧基礎設施的美國大型科技和社群媒體公司並列。然而,實際上公司一並不具備儲存或使用其從美超微購買的大量伺服器的能力,而是在被告的指揮下,大部分伺服器透過與被告密切合作的第三方經紀人網絡被轉運至中國。

美超微202410月稽核

  1. 2024年底,公司一訂單的快速增長促使美超微的法遵團隊暫停出貨並啟動稽核。被告廖益賢和張瑞滄(音譯)採取措施試圖解除暫停出貨並破壞稽核。例如,張瑞滄(音譯)與公司一的另一名高階主管(以下稱「個人二」)共謀如何阻止稽核人員進入公司一聲稱存放從美超微購買之伺服器的資料中心區域(但實際上,這些伺服器已被轉運至中國)。張瑞滄(音譯)還安排了一位他在書面中形容為「友善的」美超微稽核人員來進行審查。與此同時,廖益賢以電子郵件聯繫法遵人員,催促他們「加速這個流程」,以便美超微可以恢復對公司一的出貨。之後,在公司一通過稽核後,廖益賢指示個人一,公司一需要備妥聲稱的資料中心租賃協議,以證明公司一擁有足夠的空間和容量來容納伺服器數量,「以防之後有稽核」。這些租賃協議通常由張瑞滄(音譯)偽造,聲稱公司一已租用足夠的資料中心空間來容納其從美超微購買的大量伺服器。事實上,公司一並未擁有此類租用空間,相反,其從美超微購買的大部分伺服器從未進入公司一的資料中心,而是直接被轉運至中國。

2024年底:被告持續擴大其計畫

  1. 2024年底,被告廖益賢和張瑞滄(音譯)致力於拓展美超微在中國的業務,鼓勵公司一加快訂單的速度和規模。例如,在約20241210日,個人二傳簡訊給張瑞滄(音譯),詢問一批貨是否「要去SZX(即深圳)還是HK(即香港)」,張瑞滄回覆「如果運到HK可以更快」。與此同時,廖益賢繼續催促個人一下達更多大額伺服器採購訂單,這些伺服器將被轉運至中國,包括搭載當時Nvidia最先進GPU之一——B200的伺服器。事實上,在約20241214日,廖益賢傳簡訊給個人一:「大概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你能各消化多少?大概知道預測就好……這樣我們就能向 [Nvidia] 提案,用他們能接受的方式……就我所知,這是讓 [Nvidia] 答應B200配額的唯一方法……」個人一回覆:「好的長官,我會跟Steven(即張瑞滄)配合。」

第三方經紀人的角色

  1. 為支持2025年初向公司一增加伺服器數量的推動,被告廖益賢將個人一介紹給被告孫廷偉。在此過程中,廖益賢傳簡訊告知個人一,他和孫廷偉「合作很久了」。孫廷偉自至少約2024年初起即作為第三方經紀人和「掮客」為廖益賢工作,此後與廖益賢、張瑞滄(音譯)(被告)以及個人一和個人二合作,執行本文所述的轉運計畫,包括將他們介紹給第三方經紀人(以下稱「經紀人一」和「經紀人二」),後者將美超微的伺服器轉運至中國,且代其由公司一最終向美超微下達大量含Nvidia GPU伺服器的訂單。
  2. 同期通訊紀錄顯示,被告廖益賢定期與經紀人一和經紀人二協調,將數百台伺服器轉運至中國。例如,在約202547日,經紀人二就經紀人二已下達的數百台伺服器訂單傳簡訊給廖益賢,指出經紀人二會與個人一和被告張瑞滄(音譯)聯繫。約兩週後,廖益賢將個人一的一則截圖轉發給他,其中經紀人二詢問經紀人二為某些「投資者和客戶」所訂伺服器的狀態,並對張瑞滄(音譯)和個人一的「辛勤工作和奉獻」表示感謝,經紀人二形容這對「維持我們的合作至關重要」。廖益賢隨後傳簡訊給個人一詢問:「我們怎麼幫 [經紀人二]?」從這些通訊可以看出,被告瞭解公司一並非其從美超微訂購之伺服器的終端使用者,而是作為第三方經紀人購買之伺服器的過渡實體。

2025年初:被告不顧加強的美國法規和執法行動繼續其計畫

  1. 在約2025年,隨著美國持續宣布額外的出口限制,被告廖益賢、張瑞滄(音譯)和孫廷偉故意無視這些法規發展和相關的執法行動。例如:

a. 在約2025114日,廖益賢將一則白宮新聞稿連結傳給個人一,內容為宣布一項涉及人工智慧相關產品的新出口規則,該規則預計在約2025513日生效,且將影響被告透過公司一將伺服器轉運至中國的能力。廖益賢在傳送給個人一的美超微含Nvidia GPU伺服器待交訂單的訊息中寫道:「我們需要在513日之前加速完成!」同樣,幾天後的約2025117日,廖益賢傳簡訊給個人一:「我們可以在二月前把你所有512B200出完。讓我們在513日之前趕快出!」數天後,張瑞滄(音譯)傳給個人二一張特定型號貨架的照片,標示可以「出貨到中國、香港或任何國家都沒有問題。」

b. 在約202531日,個人一傳給廖益賢一則有關被控非法運送Nvidia人工智慧晶片至中國的男子被起訴的新聞報導連結。個人一隨後傳簡訊給廖益賢:「我很擔心,Wally。」廖益賢回覆:「他們是被BIS/新加坡約談的……我們已經很久沒有出貨給他們了,因為美國的BIS已經在關注了。」幾天後,廖益賢傳簡訊給個人一,詢問經紀人一透過公司一向美超微下達的伺服器訂單狀態,說:「Willy博士(即被告孫廷偉)一直問我這筆交易的進度。最新情況是什麼?」隔天,廖益賢傳簡訊告知個人一,據張瑞滄(音譯)表示,美超微僅收到經紀人一所訂約256台伺服器的貨款,並催促個人一「加快進度,因為我已經催促所有工作人員這個月準備4000台。」在此期間,如同約2024年至2025年間的常態,張瑞滄(音譯)也與個人二保持定期聯繫,討論美超微經由公司一運往中國途中的伺服器採購訂單和物流事宜。

美超微20254月法遵審查

  1. 在約20254月,美超微的法遵團隊暫停了對公司一的出貨。為處理此問題,被告廖益賢要求被告張瑞滄(音譯)協助個人一回應美超微法遵團隊的詢問。廖益賢強調:「你需要有強而有力且有說服力的理由來說服[美超微的]員工!」被告張瑞滄和孫廷偉隨後起草了一封電子郵件,由張瑞滄(音譯)在即將到來的法遵會議前發送給法遵團隊。在得知美超微的法遵團隊接受了張瑞滄(音譯)的回覆後,張瑞滄(音譯)傳訊息給廖益賢、孫廷偉及其他人:「嘿嘿嘿,大家的好消息!」之後,在約2025418日,孫廷偉將美超微法遵團隊成員的一封電子郵件截圖傳給個人一,郵件內容為:「[公司一] 可以解除限制。帳戶可以解除。請繼續進行出貨,包括從美國到[台灣]的公司間採購訂單。」孫廷偉並傳簡訊給個人一:「通過了!!!」同日,廖益賢將同一封電子郵件截圖傳給個人一,並寫道:「我們會加快出貨!請馬上發出B200的[採購訂單]!」
  2. 數日內,公司一向美超微的採購訂單大幅激增。僅在約20254月下旬至5月中旬期間,公司一就從美超微購買了至少約5.1億美元在美國組裝、搭載Nvidia B200H200 GPU的伺服器。這些伺服器隨後透過被告的經紀人網絡被轉運至中國的終端客戶。例如:

a. 在約202558日,公司一從美超微購買了約58台搭載Nvidia B200 GPU的伺服器,價值約1,740萬美元。這些伺服器出售給了經紀人一和經紀人二。出境收貨人——即伺服器最終運達的實體——為兩家位於中國的實體。

b. 在約2025512日,公司一從美超微購買了約60台搭載Nvidia B200 GPU的伺服器,價值約1,800萬美元。這些伺服器出售給了經紀人一。出境收貨人為一家位於中國的科技公司。

c. 在約2025515日,公司一從美超微購買了約60台搭載Nvidia B200 GPU的伺服器,價值約1,800萬美元。這些伺服器出售給了經紀人一及另一名與被告張瑞滄(音譯)密切合作的經紀人(以下稱「經紀人三」)。出境收貨人為位於中國的實體。

  1. 被告廖益賢在約2025年也與經紀人二交換了數則簡訊,顯示他知悉美國出口管制法規禁止將美超微搭載Nvidia GPU的伺服器轉運至中國。例如,在約202586日,經紀人二傳給廖益賢一則美國司法部關於中國公民因非法走私人工智慧晶片至中國而被逮捕的新聞稿連結。廖益賢以哭泣的表情符號回覆經紀人二。此後,廖益賢繼續與張瑞滄(音譯)和孫廷偉協調,透過公司一將美超微的伺服器轉運至中國。

美超微20258月稽核

  1. 鑑於公司一訂單量的增加,以及可能曝光該計畫的潛在審查風險,被告廖益賢、張瑞滄(音譯)和孫廷偉與個人一、個人二及其他人共謀,確保公司一能通過美超微法遵團隊要求的額外稽核和伺服器檢查——這些伺服器本應由公司一保管,但實際上已被轉運至中國。
  2. 例如,在約20257月至8月間,被告孫廷偉和張瑞滄(音譯)與個人一及個人二就美超微法遵團隊要求的20258月對公司一伺服器採購進行稽核一事,交換了大量簡訊,內容包括他們打算使用「假伺服器」來欺騙法遵團隊關於公司一持有的伺服器數量。孫廷偉指示個人一和個人二訂購假伺服器。張瑞滄(音譯)和孫廷偉隨後與其他人合作,在公司一租用的倉庫中佈置這些假伺服器,包括重新包裝並貼上美超微的標籤和箱子,目的是通過20258月的稽核,使其看起來像是美超微已售出給公司一且據稱存放在倉庫中的伺服器——但這些伺服器在稽核時實際上已被轉運至中國。具體而言:

a. 在約202572日至716日之間,張瑞滄(音譯)將他先前從美超微法遵團隊成員收到的關於稽核的電子郵件截圖轉發給個人一。在這些訊息中,張瑞滄(音譯)告知個人一,美超微「極有可能」只稽核約20256月出貨給公司一的搭載Nvidia B200 GPU的伺服器,因此「我們需要加速準備B200。」此後不久,在約2025720日,孫廷偉傳簡訊給個人一:「兄弟,我聯繫不到[個人二]。這個月我需要854B200標籤剪出來」——指的是孫廷偉計畫貼在假伺服器上用於稽核的美超微標籤。

b. 在約2025727日至729日之間,孫廷偉傳簡訊給個人一,討論在稽核前用假伺服器佈置公司一租用的倉庫所需的資源,孫廷偉估計總共需要「100人」、堆高機操作員、安排餐點,以及「一輛20人的接駁巴士方便在旅館和倉庫之間往返,可以短暫休息。」

c. 在約2025730日,孫廷偉將一封草擬的電子郵件傳簡訊給個人二,準備發送給美超微法遵團隊成員關於即將進行的稽核。該草擬郵件部分內容稱:「我們確認在11日至41日之間出貨的所有伺服器——2,749——目前存放在某個特定的資料中心。」隔天,張瑞滄(音譯)傳簡訊給個人二,表示如果美超微的法遵團隊「不與[其財務團隊成員]交叉比對,故事應該沒問題。」

d. 在約20258月,美超微的法遵人員在公司一租用的倉庫進行了稽核。期間,孫廷偉及其團隊拍攝了佈置好的假伺服器的照片和影片,發送給美超微負責稽核的法遵稽核員之一,但該稽核員當時並不在稽核現場,而是在場外享受由公司一付費的招待。部分照片和影片的截圖如下:

[照片:倉庫中排列的伺服器箱子]

e. 該法遵稽核在約2025814日完成。當天,孫廷偉傳簡訊告知廖益賢,稽核涉及「三個倉庫中的2,107台」,並向廖益賢傳送佈置好的假伺服器的照片和影片。廖益賢回覆:「太壯觀了!」兩天後,在約2025816日,廖益賢催促孫廷偉開始下更多採購訂單,孫廷偉回覆:「等到稽核結束……[美超微的稽核員]應該明天會上傳完整報告。所有照片都已上傳。」廖益賢隨後傳給孫廷偉各種慶祝的表情符號,並寫道:「現在就下單!」約兩週後,在稽核結果仍待確認的情況下,廖益賢傳簡訊給個人一:「Steven(即張瑞滄(音譯))正在為你努力爭取法遵通過!」

  1. 在約2025820日,BIS通知美超微,其有理由相信公司一正在將美超微的伺服器轉運至中國,因此BIS已要求暫停美超微對公司一的所有出貨。BIS隨後建議美超微,BIS工作人員將對公司一從美超微購買的某些伺服器進行出貨後驗證(PSV)。

202512BIS出貨後驗證

  1. 在約202512月,一名美國商務部出口管制官員(以下稱「官員一」)安排了對公司一倉庫的訪視,以驗證公司一保管著其於約20254月從美超微購買的伺服器。由於這些伺服器已被轉運至中國,被告孫廷偉及其他人再次使用假伺服器試圖欺騙BIS
  2. 在約20251218——BIS預定PSV的前一天——被告孫廷偉、經紀人一及其他人抵達公司一租用的倉庫。到達後,孫廷偉、經紀人一及其他人佈置假伺服器;該團隊拆箱假伺服器;使用吹風機移除標籤,並在伺服器箱子和假伺服器本體上貼上標籤和序號貼紙;然後將假伺服器重新包裝進美超微的箱子中。監控攝影機記錄下了他們的工作過程,如下方圖片所示,其中孫廷偉(左)和經紀人一(右)以白色圓圈標示:

[監控攝影機截圖:孫廷偉和經紀人一在倉庫中佈置假伺服器]

  1. 隔天,即約20251219日,官員一抵達公司一的倉庫。官員一被一群人迎接,其中一名男子自我介紹為「Michael」,自稱是公司一當地律師事務所的助理,但實際上是被告孫廷偉。孫廷偉隨後全程陪同官員一進行檢查,虛假地回答官員一關於伺服器在出貨至公司一後是否存放在特定資料中心的問題。
  2. BIS的檢查之後,結果仍待確認之際,被告廖益賢聯繫個人一,要求個人一向美超微下達新的伺服器採購訂單。此後不久,個人一傳簡訊給廖益賢,問:「您想讓我怎麼處理採購訂單,長官?」廖益賢回覆:「跟之前一樣。你收到BISOK信了嗎?」個人一回覆:「還沒有。但跟Willy(即被告孫廷偉)談過了……他說他很樂觀。」廖益賢回覆:「太好了!」
  3. 截至本起訴書之日,BIS尚未解除其對美超微向公司一出貨的暫停要求。

法律指控

  1. 自至少約2024年起至今,在紐約南區、中國、台灣及其他地方,被告廖益賢、張瑞滄(音譯)和孫廷偉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士,故意且蓄意地結合、共謀、聯合並彼此約定,違反及導致違反依據《出口管制改革法》所發布的許可、命令、法規和禁令。
  2. 該共謀的部分內容和目的是,被告廖益賢、張瑞滄(音譯)和孫廷偉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士,會將且確實從美國出口並導致從美國出口至中國受《出口管制改革法》子章I管控的物項,即《聯邦法規彙編》第15編第774部分附件1《商業管制清單》上的電子元件,而未事先取得美國商務部的出口許可,違反了《美國法典》第50編第4819(a)條和第4819(b)條,以及《聯邦法規彙編》第15編第736.2條、第742.6條和第764.2條。

(《美國法典》第50編第4819(a)條和第4819(b)條;以及《聯邦法規彙編》第15編第736.2條、第742.6條和第764.2條。)

第二罪(COUNT TWO

(共謀從美國走私貨物)

大陪審團進一步指控:

  1. 本起訴書第1段至第30段所載之指控在此全部援引納入。
  2. 自至少約2024年起至今,在紐約南區、中國、台灣及其他地方,被告廖益賢、張瑞滄(音譯)和孫廷偉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士,故意且蓄意地結合、共謀、聯合並彼此約定,共同犯下針對美國的罪行,即走私貨物出美國,違反《美國法典》第18編第554條。
  3. 該共謀的部分內容和目的是,被告廖益賢、張瑞滄(音譯)和孫廷偉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士,會且確實詐欺性地且故意地從美國出口和發送,並試圖從美國出口和發送,並導致從美國出口和發送商品、貨物、物品和物件,即受《出口管制改革法》子章I管控的物項,具體為《聯邦法規彙編》第15編第774部分附件1《商業管制清單》上的電子元件,違反美國法律和法規,即《出口管制改革法》及相關法規,《美國法典》第50編第4819(a)條和第4819(b)條,以及《聯邦法規彙編》第15編第736.2條、第742.6條和第764.2條,並詐欺性地且故意地接收、隱藏、購買、出售並以任何方式促進在出口前對上述商品、貨物、物品和物件的運輸、隱匿及銷售,明知其意圖用於違反美國法律和法規的出口。
  4. 為推進該共謀並實現其非法目的,被告廖益賢、張瑞滄(音譯)和孫廷偉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士,實施了本起訴書第1段至第4段及第9段至第30段所列的公開行為等。

(《美國法典》第18編第371條。)

第三罪(COUNT THREE

(共謀詐欺美國政府)

大陪審團進一步指控:

  1. 本起訴書第1段至第30段所載之指控在此全部援引納入。
  2. 自至少約2024年起至今,在紐約南區、中國、台灣及其他地方,被告廖益賢、張瑞滄(音譯)(又名「Steven Chang」)和孫廷偉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士,故意且蓄意地結合、共謀、聯合並彼此約定,以詐欺美國及其機構,透過損害、妨礙、阻撓並以欺詐和不誠實手段打敗美國商務部(美國政府機構)在執行和發放貨物出口許可方面的合法職能。
  3. 為推進該共謀並實現其非法目的,被告廖益賢、張瑞滄(音譯)和孫廷偉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士,實施了本起訴書第1段至第4段及第9段至第30段所列的公開行為等。

(《美國法典》第18編第371條。)

沒收指控

  1. 因犯下本起訴書第一罪和第二罪所指控之ECRA罪行,被告廖益賢、張瑞滄(音譯)和孫廷偉應依據《美國法典》第18編第981(a)(1)©條及《美國法典》第28編第2461條,向美國沒收所有構成犯罪所得或可追溯至犯罪所得的財產(不動產及動產),包括但不限於代表犯罪所得金額的一筆款項。

替代資產條款

  1. 如上述應沒收的財產,因被告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a. 經合理努力仍無法找到;
b.
已轉讓、出售或存放予第三人;
c.
已被置於法院管轄範圍之外;
d.
已大幅貶值;或
e.
已與其他無法輕易分割的財產混合;

根據《美國法典》第21編第853§條(依《美國法典》第18編第981(a)(1)©條及《美國法典》第28編第2461條援引適用),美國有權沒收被告的任何其他財產,價值不超過上述財產之價值。

前件屬實

(大陪審團簽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