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觀察電子報|20251229號

【本期觀察重點】

  1. 本次院會三讀通過《青年基本法》,條文規定政府應保障18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完備相關法制。另外,朝野未獲共識部分,藍白以人數優勢表決通過要求政府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100億元,並於本法施行後5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2. 本次院會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刪除原住民立法委員「缺額達二分之一」的補選門檻,並增設原住民籍選舉人得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投票機制。惟《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未一同修正,在總統選舉時,原住民籍選舉人仍須回到戶籍選區投票。
  3. 繼助理費風波後,中國國民黨委員牛煦庭提出《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明定公費助理之薪酬為「立法委員補助費」,其費用屬立法院代理立法委員給付。該案逕付二讀,最快1月27日院會可表決。
  4. 中國國民黨團所提《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條文擬將憲法法庭除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外所為裁判納入公民投票適用事項,該案逕付二讀,最快1月27日院會可表決。
  5. 中國國民黨人所提多項《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草案排入院會一讀,目前發放額度每月8,110元,擬提高至每月15,000元,農業部試算該版本將增加預算每年437.38億元。
  6. 12月5日院會,中國國民黨委員游顥提出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擬將救國團排除於政黨附隨組織認定之外。陳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金廈大橋離島重大建設核定權)、陳玉珍等17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離島中國自由經濟特區),均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以上三案,最快1月6日院會可三讀表決。

各位夥伴您好,相信大家對於當前國會情勢都高度關注,《NGO國會預警系統電子報》是由經濟民主連合與台灣公民陣線秘書處發行,每周彙整上週立法院法案審查進度與次週委員會、院會待審法案,供NGO夥伴互相提醒參考用。並期待大家在資訊互通交流的基礎上,必要時可以有進一步的合作行動,積極捍衛台灣的民主。

我們將於每週寄發電子報彙整本週國會待審法案清單與上週國會法案審查情形。為了讓大家一目瞭然的了解審議進度與急迫情形,我們將法案依審議進度區分為五個燈級,每個燈級區分標準如下:

一個燈:(只列)重大爭議法案排入最近院會一讀。
二個燈:法案排入下週委員會審查。
三個燈:待二讀法案,係指已完成委員會審查或經院會決議逕付二讀之法案, 包括本週新增之待二讀法案與過去累積之待二讀法案,並區分表決前須協商法案與表決前不須協商法案。
四個燈:法案下週排入黨團協商。
五個燈:法案排入最近院會二讀。


【五個燈】法案排入最近院會二讀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憲法法庭於114年12月19日作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本院經合法程序三讀通過、總統依法公布的「憲法訴訟法」違憲。無論從修正後或修正前的「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都應符合最低參與評議人數的規定,然觀本案所作成的判決,僅有5名大法官參與,甚至「排除異己」,將另外3名不願違憲違法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摒除在外,故無論依舊制或去年通過的修正規定,皆不符合法定人數,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這5名大法官為使裁判得以作成,採取「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路徑,形同由裁判者自行改寫審判權組織成立之前提要件,逾越憲法訴訟法明文所設之正當程序界線,扭曲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大法官十五人合議之組織意旨。在僅有少數大法官參與的情況下,作成影響重大法律制度的憲法判決,甚至介入立法程序自主權,對權力分立與憲政秩序造成嚴重衝擊。大法官帶頭違法,為了向賴清德總統表忠,身為憲法守護者,卻甘願淪為鷹犬,親手摧毀憲法,令人痛心。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憲法法庭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因逾越司法權限、侵害立法權及違反程序正義,違法進行判決,嚴重損害憲政秩序,予以嚴厲譴責。又憲法裁判之權威,必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此次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自始不具審判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當然無效;至於大法官援引此判決,以人數未達憲法訴訟法所定法定門檻10位所作之任何憲法裁判,亦均屬無效,不生效力,自不待言。」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4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范雲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二、(二)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二、(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二、(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二、(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六)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國成等3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5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8人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個燈】法案排入下週黨團協商

本週(12/29~01/02)目前無安排黨團協商資訊。
但依立法院慣例,協商前一日發開會通知為常態。


【三個燈】待二讀法案

係指已完成委員會審查或經院會決議逕付二讀之法案, 包括本週新增之待二讀法案與過去累積之待二讀法案,並區分表決前須協商法案與表決前不須協商法案

(一)上會期未審完及前期新增之待二讀法案(請見前期電子報)。
(二)本期新增待二讀法案-表決前不需協商:無
(三)本期新增待二讀法案-表決前需協商:

編號 案由 分類 交付協商日
41226-1 有鑑於憲法法庭於114年12月19日作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本院經合法程序三讀通過、總統依法公布的「憲法訴訟法」違憲。無論從修正後或修正前的「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都應符合最低參與評議人數的規定,然觀本案所作成的判決,僅有5名大法官參與,甚至「排除異己」,將另外3名不願違憲違法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摒除在外,故無論依舊制或去年通過的修正規定,皆不符合法定人數,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這5名大法官為使裁判得以作成,採取「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路徑,形同由裁判者自行改寫審判權組織成立之前提要件,逾越憲法訴訟法明文所設之正當程序界線,扭曲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大法官十五人合議之組織意旨。在僅有少數大法官參與的情況下,作成影響重大法律制度的憲法判決,甚至介入立法程序自主權,對權力分立與憲政秩序造成嚴重衝擊。大法官帶頭違法,為了向賴清德總統表忠,身為憲法守護者,卻甘願淪為鷹犬,親手摧毀憲法,令人痛心。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憲法法庭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因逾越司法權限、侵害立法權及違反程序正義,違法進行判決,嚴重損害憲政秩序,予以嚴厲譴責。又憲法裁判之權威,必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此次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自始不具審判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當然無效;至於大法官援引此判決,以人數未達憲法訴訟法所定法定門檻10位所作之任何憲法裁判,亦均屬無效,不生效力,自不待言。」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逕付二讀 20251226
41226-2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逕付二讀 20251226
41226-3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逕付二讀 20251226
41226-4 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20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會

交付協商

20251226
41226-5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逕付二讀 20251226
41226-6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逕付二讀 20251226
41226-7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逕付二讀 20251226
41226-8 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逕付二讀 20251226
41226-9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逕付二讀 20251226
41226-

10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0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逕付二讀 20251226
41226-

11

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逕付二讀 20251226
41226-

12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逕付二讀 20251226
41226-

13

本院委員牛煦庭等32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逕付二讀 20251226
41226-

14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逕付二讀 20251226
41226-

15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逕付二讀 20251226
41226-

16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逕付二讀 20251226 

【兩個燈】:法案排入下週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日期 案由 審議委員會
12/29(一)

12/31(三)

繼續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等44案 內政委員會
12/29(一)

12/31(三)

一、繼續審查「海關進口稅則」5案: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黃健豪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等5案。

二、審查「海關進口稅則」3案: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2人、委員羅廷瑋等22人、委員李彥秀等19人分別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等3案。【以上3案須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

三、繼續審查「使用牌照稅法」5案:

(一)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委員鍾佳濱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3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三)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財政委員會
12/29(一)

12/31(三)

一、邀請交通部部長及內政部次長就「元旦假期及春節連假期間交通運輸場站、高鐵臺鐵捷運車廂、觀光景區等人潮密集處之安全維護」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二、審查(一)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委員柯志恩等23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一)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交通委員會

【一個燈】:重大爭議法案排入最近院會一讀

編號 案由 備註
1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26排入院會一讀
2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請審議案。 1226排入院會一讀
3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26排入院會一讀
4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26排入院會一讀
5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26排入院會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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