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會期,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翁曉玲等人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 4 條,將大法官「現有總額」定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所定大法官人數(意即 15 人)」。新會期甫開始,翁曉玲再度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及第 43 條,將大法官判決及裁定暫時處分的門檻,從原條文的「過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二以上」。
今日立法院院會,翁曉玲意圖提高憲法法庭表決門檻之提案,經中國國民黨提議通過,全案逕付二讀。經濟民主連合對此深表擔憂,於今(27)日參與台灣永社的「反對《憲法訴訟法》修惡」記者會,發表以下內容:
▍現有總額的重新定義,是對憲法法庭的「實質妨礙」!
經濟民主連合涂景亮研究員於今日記者會中表示,權力分立的相互制衡並不意味「相互毀滅」,單看翁曉玲對現有總額的重新定義看似沒問題,但若綜以大法官有 8 年任期限制、立法院有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之前提下,就會構成對憲法法庭行使職權的實質妨礙!
雖有人拿美國、日本、法國也有法定人數的規定來為翁曉玲的修正草案辯護,但這三個國家在制度設計上就與我國有根本不同,所以就算有法定人數的限制,也不會讓國會的刻意杯葛造成憲法審判權的空轉,是可以均衡「立法行使同意權」、「憲法審查得以有效運作」的制度考量。
如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終身制」,相比我國,不易同時有近半數法官須任命的情形;日本最高裁判所的法官也是類似終身制,其雖有十年一次的罷免審查機制,但實際上未有法官因此被罷免過;法國的憲法委員會更是從產生方式上即與我國截然不同,完全無法類比。因此,在我國特殊的交錯提名與任期制,以及立法院每隔幾年即可對大法官行使不同意權之情況下,如又強加對法定人數的限制,形成天秤導向立法權,只要國會多數黨杯葛,就可造成憲法法庭癱瘓,嚴重侵犯司法權之權力核心。
翁曉玲委員此次修法雖訴諸「保障多元性、公正性、專業性、公信力」,然一來此目的在既有的人事同意權制度上即可獲保障,二來提高表決門檻或重新定義現有名額也根本無助於達成該目的。如真要讓憲法法庭涵蓋多元意見,或許直接增訂如「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之比例保障規範,可能更為實際。
因此,「醉翁」之意是否真在保障多元?還是在架空憲法法庭?應該已經非常清楚了。
▍翁曉玲舉德國制度來調高我國憲法法庭表決門檻,其實是「偷換概念」!
涂景亮指出,針對提高憲法法庭表決門檻的部分,翁曉玲委員在提案說明裡特別指出:由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基本權剝奪」、「政黨違憲」案件須三分之二以上法官同意,因此我國憲法法庭亦應適用相同門檻。然而翁曉玲沒說的是,此二類型案件都攸關民主秩序,所以特別謹慎,不能與「宣告法律違憲」相比;且德國對法律違憲的表決門檻也不是三分之二,而是「過半」。至於政黨解散案件依我國現行憲法訴訟法第 80 條規定,本來就也是三分之二的門檻,根本不用特地修法。翁曉玲委員的修法理由講得煞有其事,實則卻是運用翻譯上的落差,試圖偷換概念、混淆視聽,非常不可取。
憲法唯有透過一次又一次的解釋過程,才能使活在現在的我們,得以一次又一次地將憲法條文中的權利付諸實踐。提高憲法法庭的表決門檻,是讓我國的憲政體制走回頭路,並削弱憲法法庭作為人民基本權利維護者的角色,讓憲法變得僵化固執,而無法完美地呈現出人民透過憲法所宣示的意志,更無法保障多元價值。
▍守護憲法法庭,就是堅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很多人會質疑大法官憑什麼違背民意,因而想削弱憲法法庭的功能。但其實大法官的抗多數特性,正是我們在制度設計上,希望大法官能肩負的使命。以釋字 499 為例,在聲稱有「民意正當性」的國民大會,想要透過自身修法來延長任期時,大法官便是以憲法解釋的權力,來避免憲法的「國民主權原則」,成為國會最大的「國會主權原則」。
釋字 365 亦為另一經典案例。在當時家庭內部權力不平等未受「主流民意」關注,甚至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尚未通過的背景下,大法官就率先宣布民法中「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力之行使意見不一致時,父權優先」的規定,因不符憲法對於性別平等的要求而違憲。此規定以現在我們的角度來看是何其荒謬,但在當時卻是以「民意」為基礎的國會所制定的法律。
涂景亮最後強調,大法官作為憲法的守護者,就是要力抗此「民意即為正當」的思想,避免民意成為多數暴力搥打少數群體的護身符,保障個體的自由與平等,並堅守台灣人以自由民主憲政為基石的生活方式。
經濟民主連合與台灣公民陣線已將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列入民主倒退法案,若未來本案遭強行通過,必將抗議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