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經濟民主連合3/31上午記者會新聞稿
美超微案,美國聯邦檢察官3月19日公布起訴三位台灣人將搭載輝達高階晶片的伺服器經台灣非法輸往中國,引起各方矚目,且案情持續升高。經民連3月26日記者會批評對於一個全部被告均來自台灣,犯罪行為地也在台灣,國際高度矚目的高科技出口管制犯罪,台灣主管機關經濟部與檢警調竟然完全無所作為,也無法有所作為。原因是:台灣經濟部並沒有將中國列為軍民兩用高階晶片的輸出「管制地區」,就算違反《貿易法》出口管制規定,將高階晶片走私輸往中國,在台灣,也只能罰錢,不構成犯罪。
經民連今日舉行記者會,就本案的嚴重性及最新進展向國人報告,並對經濟部國貿局(署)官僚,遲遲不將中國列為《貿易法》高階晶片出口管制地區提出質問。

▍黃承瀚:美超微案延燒,產品流入中國軍工大學,美國將納入對台301調查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黃承瀚指出,上週四經民連記者會後,有三項新發展要向各界報告。其一,美超微股東25日對該公司提出訴訟,指控該公司隱匿對中國銷售的依賴,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規,構成證券詐欺,該訴訟並將美超微執行長梁見後及財務長大衛.韋根德列為被告。
其二,27日路透社等外電報導,與中國解放軍關係密切的哈爾濱工業大學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均已購入美超微搭載輝達 A100晶片的電腦系統。報導指出:哈爾濱工業大學採購了一套配備8枚輝達A100晶片的超微電腦系統;該校曾致力於中國解放軍導彈、衛星和機器人技術的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採購了一台以美超微電腦平台為基礎的機器學習工作站,該工作站配置了4枚輝達A100晶片;該校致力於中國解放軍航空航天和國防研究領域。經民連於3月26日記者會即沉痛地指出:多數民主國家將違法輸出高階晶片列為刑事犯罪行為,獨獨台灣經濟部說違反貿易法出口管制規定將高階晶片輸往中國,只能罰錢,不構成犯罪。中國針對台灣部署飛彈數量高達 900 至 1,500 枚,而且不斷在增加中。最應該管制對中國晶片輸出的台灣經濟部,卻放任台積電生產的晶片,被違法轉賣到中國,私下協助中國解放軍製造飛彈瞄準台灣,這是何其荒謬!
其三,27日天下雜誌報導《美國查AI走私!美超微案恐引發台灣晶片301調查》,天下雜誌警告:美國情報系統掌握到台灣AI伺服器透過組裝廠賣向香港,美國計劃在晶片301調查中列入此議題,要求台灣配合加強管制AI晶片出口。
其實,美國政府近年內高度重視友盟國家共同協助對中國高階晶片出口管制,日前簽署的《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對等貿易協定》,第 5.2 條:出口管制、制裁與相關事務,其中第一項約定「台方應維持有效且健全之出口管制制度⋯⋯應與美方現行有效之出口管制措施保持一致,且確保該等管制措施不被削弱或所造成之供應空缺不被回填。」第二項約定:「台方應頒布額外之監管措施,以防止先進半導體及相關設備、工具機、先進運算項目和其他關鍵技術外流至10 U.S.C. § 4872定義之『涵蓋國家』」(按指北韓、中國、俄羅斯、伊朗)。第四項約定「台方應建立有效執法機制,以對違反出口管制及走私規定之行為進行行政與刑事之執法行動。」第五項約定「台方應啟動必要之法律改革,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相關之出口管制以外,允許基於國家安全目的實施『滴水不漏』出口管制,並將出口管制適用於無形技術。」顯見,台灣對中國出口管制漏洞,已觸目驚心到引起美國政府的高度疑慮。

▍高鉦詠:調整《貿易法》出口管制地區之權責單位為經濟部國貿局(署)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高鉦詠指出:違反《貿易法》出口管制規定,將高階晶片走私輸往中國,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其關鍵在於經濟部國貿局(署)所發布的管制地區公告。
我國《貿易法》第27條第一項規定:「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相對地,若為非管制地區,《貿易法》第 27-2 條規定,未經許可,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從以上規定可知,違反《貿易法》出口管制規定,到底是刑罰還是行政罰,其主要區別依據即是否輸往(轉往)第27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的「管制地區」。至於第三款之適用,檢察官必須證明最終使用人確實用於軍事武器,且證明出口之犯罪行為人明知最終使用於軍事武器,在訴訟實務上,應該是極不可能成立。
根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之授權「前二項貨品(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與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種類、管制地區,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所以,出口「管制地區」並非法律決定,而是由主管機關,以公告決定。此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更明文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而經濟部歷年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公文文號均為「經貿字第OOOO號」,意即以經濟部名義發出國貿局(署)長決行公文。

▍賴中強:對國貿署四位局(署)長的質問
經民連智庫民主防衛與經濟安全中心分析,經濟部國貿局依據貿易法第13條第三項公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歷年修正,發現:
1. 經濟部係於2002年4月30日扁政府時期,將中國列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地區」。
2. 馬英九政府任內,經濟部發布行政命令對中國鬆綁出口管制。2012年,經濟部國貿局長卓士昭,為了服貿協議、 貨貿協議順利協商,在第三次ECFA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例會(4/26)後,就著手法規命令修正預告(5/22),在2012年6月19日依據貿易法第13條第三項的授權,完成「貨品管制清單」與「管制地區」法規命令修正。從此,中國原則上不再列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地區」,僅明列十二項半導體「製程」設備,繼續列中國為「管制地區」。這是「掛『十二』而漏萬」,十二項設備以外的受管制戰略高科技貨品及技術,就算違法輸往「非管制地區」的中國,最多僅受到《貿易法》第27條之2的罰鍰,排除第27條刑事處罰。
3. 面對2012年以來各界一再的批評及建言,民進黨政府2016年重新執政後,國貿局先後四位局(署)長,對於老局長卓士昭錯誤政策所形成的對中國出口管制漏洞,卻遲遲不加以填補更正:
3.1. 楊珍妮(現任政務委員,經貿談判辦公室總談判代表)於2016年5月20日政黨輪替後續任國貿局長至2020年1月16日,任內《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公告曾經7次修正,但卻未更正、填補對中國的出口管制漏洞。
3.2. 陳正祺(已退休)於2020年3月13日至8月2日擔任國貿局長,任內未更正、填補對中國的出口管制漏洞。
3.3. 江文若(現任經濟部政次,經貿談判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於2020年8月13日至2025年1月13日先後擔任國貿局長及改制後的國貿署長,任內《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公告曾經15次修正,但卻未更正、填補對中國的管制漏洞。
3.4. 劉威廉(現任國貿署長)於2025年1月13日擔任國貿署長至今,任內《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公告已修正2次,但仍尚未更正、填補對中國的出口管制漏洞。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並對2016年政黨輪替後的四位國貿(局)署長提出質問:(1)你們認為,沒有刑事處罰,光靠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就足以嚇阻廠商將高階晶片違法走私至中國嗎?(2)你們任內遲遲不將中國列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地區,放任台積電生產的晶片,被違法轉賣到中國,私下協助中國解放軍製造飛彈瞄準台灣,你們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對得起兩千三百萬台灣納稅人的薪水嗎?(3)面對卓士昭的錯誤政策,你們遲遲不願意更正、填補對中國的出口管制漏洞,是否因為卓士昭是你們的老長官?還是因為簽訂服貿、貨貿是你們國貿幫的既定政策,即便政黨輪替,也不應更動?還是因為你們對於國貿幫大老、兩岸企業家峰會創辦人蕭萬長的「兩岸共同市場」願景,樂觀其成?
【記者會資訊】
主辦: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時間:2026年3月31日上午9點20分
地點:立法院研究大樓101會議室
主持:黃亭偉(經民連智庫研究員)
出席:賴中強(經民連智庫召集人)、黃承瀚(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高鉦詠(經民連智庫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