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集結公平會前 高聲呼喊反對 Grab 帶來的數位服貿 2.0 捍衛外送市場發展 維持產業競爭公平發展

2026.10.12(一)經民連記者會發言稿

東南亞叫車與外送龍頭 Grab 擬以 6 億美元現金收購台灣 foodpanda 外送平台,公平會審議期限將於 10 月 27 日屆滿。台灣經濟民主連合今(12)日出席全國外送產業工會記者會,重申「不是二哥制衡大哥,而是兄弟同桌分餅」,並針對外界所傳「附條件通過」一說提出質疑。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黃承瀚指出,本案牢涉市場競爭、資料主權與國家安全,公平會應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1 項依法否准併購。

▍黃承瀚:根本不是二哥制衡大哥,而是兄弟同桌分餅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黃承瀚指出:依公平會 7 月 22 日公告,Uber 持有 Grab 約 13% 股份、約 3.7% 表決權;Uber 派任的董事雖於 7 月 6 日退出 Grab 董事會,但 Uber 因Grab 未來可能在台灣所獲之經濟利益分毫未減。除此之外,2018 年 Grab 買下 Uber 東南亞業務、揭露於美國 SEC 的《購買協議》第 6.8 條明定,Uber 承諾在東南亞不與 Grab 競爭,期間至少五年,且直到 Uber 不再持有 Grab 股份後一年為止,雖然 Grab 口頭宣稱此競業條款不適用於台灣,但承諾如何查證?又如何擔保承諾落實?均有重大疑問。公平會不應憑其片面宣稱,核准本案。

黃承瀚更指出:Uber 今年 7 月 16 日另宣布公開收購 foodpanda 母公司 Delivery Hero,其收購協議中更明文允許台灣業務繼續賣給 Grab。Uber 同時是買方的大股東、又是賣方母公司的大股東與收購者,顯見這張牌桌上從來只有一個莊家。對照歐盟案例,其 2025 年核准 Naspers 收購 Just Eat Takeaway 時,即因買方對競爭者的少數持股要求減持;本案 Grab 卻未提出任何切斷 Uber 利益的安排,允許Grab 併購 Foodpanda 就是讓兄弟同桌分餅。

▍附條件放行就是無條件放行

黃承瀚說明,公平會 2024 年否准 Uber 併購 foodpanda 的決定書(公結字第 114001 號)已指出,暫時性行為承諾無法重建競爭。用一樣的標準看待Grab,可以發現其履約紀錄亦惡跡斑斑。菲律賓競爭委員會 2023 年因 Grab 未履行退款命令、並提出錯誤或誤導性的合規報告,裁罰 900 萬披索;新加坡 2024 年審查 Grab 收購計程車隊 Trans-cab 時,因此拒絕「兩年期承諾」與「業者自行監督」的條款,Grab 最終撤案。黃承瀚指出,Grab 在台提出的「3+3 在地承諾」,未見商家佣金上限、未見消費者訂價、未見資料儲存地與跨境傳輸限制,公平會過往否准 Uber 併購  foodpanda 時的考量,Grab 一項也不願承諾,更不用提 Grab 過往在東南亞的糟糕的履約紀錄。

▍Grab 研發中心在中國北京,台灣資料主權與國土資料洞開

除此之外,Grab 自研的 GrabMaps 每秒採集約 80 萬個 GPS 點、累積達 440 億公里軌跡,外送過程更收集捷徑、巷弄與大樓出入口影像,所收集者實為「誰、何時、以何種頻率、出現於何處」之完整行為與國土資料。Grab 2016 年即在北京設立「格步科技」,如今達 400 人;2025 年 6 月與華為 Petal Maps(花瓣地圖)簽署圖資合作備忘錄;2025 年 12 月又收購中國 AI 配送機器人公司 Infermove。中國《國家情報法》第 7 條明定任何組織及公民皆有義務配合國家情報工作,即使資料庫設於新加坡或落地台灣,也難保證北京不會透過後台或洩漏等其他方式取得敏感的台灣消費者資訊。

Grab 雖稱華為合作排除台灣、App 資料存於 AWS 新加坡,但迄今未公開合約,亦未提出可受第三方查核的技術架構說明。Grab 公開的「用戶基礎模型」以同一使用者識別碼連結跨服務的行為、交易與位置資料,新加坡個資委員會 2020 年亦曾認定 Grab 兩年內多次違反個資法。諸多民主國家都已將國民之空間與行為資料視為國安議題,我們不能拿 600 萬消費者、10 萬家商家的資料賭在 Grab 公司虛無飄渺的承諾中。

除此之外,滴滴出行等中資仍為 Grab 的顯著股東。《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實質控制」,不能只看形式股權門檻而忽略實質的技術和合作關係。龍邦入主泰山、最終釀成中聯油脂食安事件,殷鑑不遠,財經官員處理企業併購案,應有國家安全與經濟安全意識。

【記者會資訊】
主辦:全國外送產業工會
時間:2026 年 10 月 12 日(一)10:00
地點:公平交易委員會前(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
出席:黃承瀚(經民連智庫研究員)
聯絡:陳柏諺(經民連新聞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