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釋字391號並揭示,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案時,受憲法第70條之限制,且不得比照法律案對預算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以確立責任政治及權力分立原則 。
前述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財政界限,解釋上是否包括立法院透過增修法律增加政府的法定義務支出?若否,憲法第70條恐形同具文,而權力分立也恐將扭曲為「國會執政」。德國基本法第113條第1項即規定「法律如增加聯邦政府所提預算案中之支出或增列新支出或將來不免有新支出時,應得聯邦政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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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不在籍投票「改半套」,往返奔波,徒增困擾 兩項選罷法應合併審查,並聽取中選會新任主委意見
2025.12.26經民連智庫新聞稿
對於今(26)日立法院院會排審有關原住民族不在籍投票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經民連新聞稿呼籲緩議。理由為:我國有兩部選罷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包括立委在內的一般公職選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範總統副總統選舉。如果本次只修正前者,原住民可將立委選票移轉至工作地投票,總統選票必須維持在戶籍地投票,而二者又同日投票;如此「山下選立委,上山選總統」往返奔波,無疑是假改革,真擾民,徒增困擾,且恐有制度性降低原住民族參與總統選舉投票之疑慮。更何況,新任中選會主委、副主委及委員人選即將舉行同意權審查,相關修法涉及選務作業實務,實有待新任主委產生後,聽取新一屆中選會意見後再審議之必要。
此外,關於不在籍投票,因社會各界爭議甚大,目前已完成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的草案,只有原住民委員提出的「原住民族不在籍投票」,以及民眾黨提案「值勤軍警消、公務人員、選務人員與在監服刑者不在籍投票」,全面不在籍投票的各項提案均在委員會待審中。經民連警告藍白黨人,絕對不可以「貍貓換太子」,於二讀表決前提出修正動議、再修正動議,將此兩案擴大為全面不在籍投票。倘若以這等手段來達成不在籍投票的修法,將形同愚弄國會民主程序,民主精神將蕩然無存,依大法官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將因違反「公開透明及討論原則」違憲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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