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沒有母法 先修子法 自經區破壞法治—我們對經濟部的回應

兩岸服貿協議開放中資來台經營多項服務業,尚未經過立法院審查,而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也還沒出行政院大門,更談不上立法院通過,但是經濟部卻在14日悄悄地修正公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下稱「投資許可辦法」),規定中國投資人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示範事業,不受「投資許可辦法」投資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限制。民主陣線、督保盟、立法委員鄭麗君辦公室、立法委員陳其邁辦公室今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批評經濟部偷跑。
據公共電視報導,經濟部回應表示「這是立委與民間團體的誤解,經濟部拿出部長張家祝14日簽署的公文表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修正條文生效日期雖然是16日,但受質疑的第八條第二項卻被排除的,要等到服貿協議在立法院通過之後才會生效。另外未來立法院通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之後,經濟部將會訂出管理辦法,明定中資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投資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例,並非完全不設限。」
就此,民主陣線回應如下:
(一)沒有母法,先修子法,違法違憲,藐視國會:
陸資來台投資的「業別項目與限額、投資比率」應遵守「投資許可辦法」,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的明確規定,「投資許可辦法」也是根據第七十三條授權而制定。政府正在研擬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但是,尚未經立法院通過,經濟部以一個國會尚未通過立法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預先修正「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排除自由經濟示範區內陸資投資得不受「投資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限制」,明顯逾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的授權,違背法治國原則,依據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經濟部明顯違法、違憲。
(二)經濟部胡鬧,將造成規範真空:
根據經濟部的說法,備受爭議的第八條第二項將在立法院審查通過服貿協議後公告生效,屆時,如果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尚未完成立法,將會造成舊的規範已經被預先排除,新的規範尚未建立的離譜現象。
(三)我們重申國會應先立法規範中資,再審查服貿協議的立場,否則,國會刪除的開放項目,經濟部以行政命令加回來,審查根本無法有效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