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綱第16號】推動青年與首購族可負擔的共有產權住宅

執筆人:彭揚凱|經濟民主連合智庫顧問、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
通過時間:2023.07.23|台灣公民陣線第二屆第二次成員大會
發表時間:2023.08.08

政綱摘要

政府應積極保障人民的居住權,協助人民取得可負擔、適居、可近用各種服務 與設施的住宅,其具體的實踐方式除了各方熟知的租金補貼、社會住宅外,亦可借鑑國外行之有年「中間型住宅」(Intermediate Housing)模式,提供民眾從租屋到商業市場購屋過程間有一替代性選擇,協助其獲得可長期穩定居住的住宅。我們主張政府在整體開發案中所獲分配的土地,停止標售,改與開發商合建分屋,所分得的房屋以市價六五折出售予符合條件的青年或首購族,作為「共有產權住宅」(Shared Ownership Houses),購屋民眾享有完整的使用權與百分之六十五的所有權,政府持有百分之三十五的所有權。共有產權住宅僅可出售予同樣符合條件的青年或首購族,以回應民眾對經濟可負擔、有保障、具儲蓄/保值功能等綜合性居住需求,並避免重蹈國宅、合宜宅快速商品化與轉售獲利等弊端。我們並提醒,在所有的整體開發方案中,應嚴格遵守徵收的公益性與必要性,避免侵犯原居民之居住權;此外,政府就人民居住權推動方案之選擇與 資源挹注,應考慮地域特性,並促進城鄉均衡發展。

政綱說明

    1. 在高房價情境下,針對「夾心階層」(青年家庭為主)居住課題,永遠依賴政府補貼不盡合理,想購屋又超出其可負擔能力。就此,建議借鑑國外行之有年「中間型住宅」(Intermediate Housing),讓民眾從租屋到購屋的 「住宅階梯」間,有另一種穩定且經濟可負擔的居住選擇。
    2. 就各國實踐經驗,「中間型住宅」有三大類型,分別是:投資租賃(The tenant as an investo)、有限制自有(Regulated owner-occupation)、合作產權(Cooperative ownership)。然無論何者,政府皆須扮演政策引導與支持的角色。
    3. 回到台灣,考量政府既有量能應以社宅為優先,以及民眾與市場的房產價值觀念,推動「中間型住宅」採有限制自有模式為宜。供給面可於都市土地開發案引導民間力量來興辦,需求端則能回應民眾對經濟可負擔、有保障、具儲蓄/保值功能等課題,且避免重蹈「國宅」及「合宜宅」商品化與轉售獲利等弊端。
    4. 就供給面來說,土地是有限資源,在目前政府公有土地已優先投入興建社會住宅的背景下,中間型住宅用地應透過改革現行區徵與重劃制度,規範政府取得之可建築用地(配餘地、抵費地),不再標售,改採與民間合作開發(俗稱合建)分回住宅,以有限制自有方式出售。於此模式下,政府分回住宅訂價以回償該宗土地取得成本(共同負擔)為原則,甚者基於政策需要可更低(差額由住宅基金補貼),以有效降低購買民眾的經濟負擔。
    5. 就需求面,此有限制自有採「共有產權」(Shared Ownership)方式,以市 價六五折售予一定收入以下青年與首購族,購買者持分65%產權並享有 100%的使用權,政府持分35%產權。為確保不流入一般市場成為炒作商 品,於購買合約明訂一定年限內不得轉售,期限外轉售對象仍限定青年與首購族,且售價不得超過原購買價格加計合理增值(政府訂定標準)。另購買者如於市場購買第二屋,亦須依上述原則釋出,供其它有需要者居住。
    6. 最後,就共有產權住宅與現行整體開發制度的關聯做釐清補充。就已核定 且開發之整體開發案,政府應於高房價地區率先施行共有產權住宅政策, 不該再繼續標地、炒地。就規畫中、審議中的整體開發案,我們絕對支持應對各界所關注的居住權、財產權、國土運用合理性等課題,有充分的辯證與妥適處置。意即,應視「共有產權住宅」為整體開發案的「必要條 件」(有開發就一定要做共有產權住宅),而非「充分條件」(因為要共有產 權住宅就一定得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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