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民主連合新聞稿】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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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和平協議陷阱,建立民主防衛機制
修正《條約締結法》
趕在立法院開議日,經濟民主連合等公民團體今日上午十點舉行記者會,公布民間版《條約締結法修正草案》以規範我國與中國間政治談判,並呼籲「拒絕和平協議陷阱,建立民主防衛機制」,隨後並將拜會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
|國民黨將用「張慶忠條款」簽和平協議
針對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昨日表示:「如果未來國民黨執政,經過兩岸折衝,國民黨政府就有權力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對岸洽簽兩岸和平協議」,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批評:所謂「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對岸洽簽兩岸和平協議」就是拿「張慶忠條款」簽和平協議,將重演三十秒通過服貿協議的慘劇,只是這次被出賣的換成台灣的主權與民主。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對於協議審議與備查的規定非常空洞,屆時,只要國民黨主張和平協議的內容不涉及法律之修正,就可以比照服貿協議「備查通過」,就算涉及法律修正,最多,也只是比照2010年ECFA協議,「表決19次通過」。因此,我們要推動《條約締結法》修正,嚴格規範台灣與中國間政治談判,比照修憲程序。
賴中強表示:過去曾有學術機構以民意調查誤導民眾和平協議的內容是「中國保證不攻打台灣,台灣暫停台獨訴求」,但這是一個陷阱,中國是要用和平協議把台灣鎖進「同屬一個中國,終極統一」的牢籠裏。中國要的和平協議是「台灣永遠放棄獨立,台海暫時分治,但台灣承認同屬一個中國,台灣並承諾將來必與中國統一,而且不能『一代一代拖下去』」。這只要去看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規定:「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而其中第一項就是和平協議「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就可以獲得證明。中共十八大政治報告,更是白紙黑字寫著「協商達成兩岸和平協議」是要為「豐富 “一國兩制” 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
|比照修憲程序,規範對中政治談判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邱文聰會長指出:蔡英文總統元旦談話中提到「已經請國安機關研議,對於兩岸互動中,可能影響主權的議題,強化民主監督的機制,透過法治面的作為,為臺灣建立一道堅實的民主防護網」,可見蔡總統也了解現行體制存在漏洞。民間版《條約締結法修正草案》就是要填補這個漏洞,建立民主防衛機制。這部草案的要點是:
1. 規範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所屬間政治條約之締結。政治條約係指任何可能影響台灣主權歸屬或地位事項之約定,包括和平協定,軍事互信機制,延續非戰爭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方案,劃定或分享疆界,商定雙方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讓渡或分享行政、立法、司法等統治主權。
2. 事前民主監督:鑒於政治條約及政治談判的高度敏感性,且於談判階段即可能對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造成衝擊,開啟政治談判前,總統應先提出締結計畫,比照修憲程序,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通過,公告半年後交付公民複決,且獲有效同意票超過公民投票法有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通過,方可開啟雙邊政治談判。
3. 實質要件:除了民主程序外,草案列出三項政治條約及政治談判應遵守的實質要件:
(1)我國應以主權國家之地位參與談判及條約之締結;
(2)條約內容不得損害台灣人民之國民主權,亦不得影響我國之主權國家地位;
(3)條約內容不得侵害人民受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保障之基本權利。
4. 事中民主監督:負責議約之機關與授權代表應遵守締結計畫,並有向立法院報告之義務。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總統及立法院得要求終止協商。
5. 事後民主監督(一):總統核定、國會報告、資訊公開、憲政衝擊影響評估、聽證、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
6. 事後民主監督(二):立法院院會審查及公民複決。政治條約之締結影響台灣主權歸屬及地位,其重要性不下於憲法條文之更動,故政治條約草案之審查,應比照修憲之民主程序,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通過,公告半年後交付公民複決,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公民投票法有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方為條約通過,得予簽署。立法院院會審查條約草案,除全案同意或全案否決要,亦得決議修正、附加附款或保留,此時應由負責議約之機關通知對方重啟協商。
|強化民主防衛,私與中國訂約,應負刑事責任
經民連顧問徐偉群副教授表示:習近平今年初的「習五點」,倡議「在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共同政治基礎上,兩岸各政黨、各界別推舉代表性人士,就兩岸關係和民族未來開展廣泛深入的民主協商,就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達成制度性安排」。習近平這項倡議是要拉台灣各黨派各界別代表進北京人民大會堂,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或「中國人民和平論壇」,以支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這是在分化、瓦解台灣的憲政民主秩序,我們必須有因應對策。
我國是民主國家,基於國民主權原則,涉及台灣主權歸屬或地位事項,任何個別民選公職人員、政務人員、公務人員、軍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政黨代表、個人或團體,未經正當民主程序及授權,都不應代表台灣人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或其所屬機構、所屬人員或其派遣之人為書面或口頭之約定、發表共同聲明或相應聲明或出席會議參與決議。如有違反,參照刑法第一百十三條(私與外國訂約罪)「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自應課以相當之刑責。此與純個人身分就涉及台灣主權歸屬或地位事項,發表意見、集會遊行或結社,無論其意見之內容為何,當受憲法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與結社自由保障,並不衝突。
* 時間:2019年2月15日上午十點
* 地點:中山南路立法院大門口
* 發言: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邱文聰(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徐偉群(經濟民主連合顧問,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新聞聯絡人:江旻諺(0937-169222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