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經民連公布對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的十五點建議記者會

經濟民主連合(原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28日應民進黨國會黨團總召柯建銘及候任法務部長邱太三邀請,對擬議中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提出修正建議。經民連29日重回青島東路立法院側門舉行記者會,公布此次以民間版監督條例為基礎的十五點修正建議。
兩年前的三月二十二日,江宜樺院長在這裡顢頇地拒絕人民「台海雙邊(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的訴求,兩年後的今天,我們要提醒在318運動浪潮下贏得政權的民進黨,「監督條例,勿忘318」,請不要忘記當年對民間版監督條例的支持與承諾,並希望各界就這十五點修正建議進行公開辯論。

經詳細審視擬議中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後,經濟民主連合提出以下修正建議:
一、  三大缺失,待改善:經民連主張監督條例絕對不可以有反民主的張慶忠條款,不應有立法院對協議草案或協議文本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之規定;不應有任何「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用語;對於國人深深憂慮的政治談判應有更嚴格的民主規範,否則現階段應立法禁止政治談判。

(一)   拒絕反民主的張慶忠條款,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不應有立法院對協議草案或協議文本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之規定。「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這正是張慶忠口中三十秒對台灣民主帶來的傷害,自詡民主進步的政黨豈能將此「三十秒」合法化?

(二)   拒絕落入「同屬一中」陷阱,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應維護台灣國民主權,不應有「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用語,不應連結、引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如原規範內容有保留之必要,應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原條文刪除,改移至監督條例作相類規定。不必畫蛇添足「符合憲政體制」,否則應加註「與所謂固有疆域、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無涉」。

(三)   拒絕民主正當性不足的政治談判,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對於涉及主權事項之政治談判,須有更嚴謹的民主正當性規範(事先國會三分之二授權,事後國會四分之三同意、並經公民複決),否則,應直接規定現階段禁止軍事互信機制、和平協議等涉及主權事項之政治談判。

二、  五大原則,須落實:民進黨雖然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的五大立法原則,國會能監督、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負義務,但是擬議中的民進黨監督條例草案,還沒有真正落實五大原則的具體內涵。尤其是作為分配正義、經濟民主、因應社會衝擊與政府義務核心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不能只是「一語帶過」,最後再次淪為「各部會服貿作文比賽」,我們提出如下之修正建議:

(一)落實政府義務-「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
國家安全審查無法取代「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利害關係人影響評估及政府之因應措施」,也不應流於向國會「說明」的「服貿作文比賽」而應符合以下原則:
(1)報告內容,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
(2)報告提出時點,應連同協議草案具體完整提出,而非僅是「因應方向」,簽署文本與協議草案有差異時,並應就差異之部分補充修正「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3)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4)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5)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應配套修正。
(二)落實國會監督:
(1)談判前,立法院對於締結計畫之決議,其效力不應只是建議性質。
(2)談判中,提交立法院審查之協議草案應為「完整協議草案」,立法院對於協議草案除完全同意或決議提出修正意見外,應可提出否定意見,以終止談判。
(3)談判後,立法院對於協議文本除完全同意、完全反對或決議附加施行條件或期限外,應可提出修正意見,以重啟談判。
(三)落實公民參與:
(1)政府提出締結計畫前應舉行公聽會;
(2)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
(四)落實資訊透明:
應明定政府向國會及公眾提供資訊之義務,不受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限制
(五)落實人權保障:
人權保障不應只是原則宣示,人民權利因台海雙邊協議而受侵害時,應有協商因應措施及司法救濟管道。

三、  監督條例,應有過渡條款: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前,已簽署、尚未經

國會審查通過之協議,以及尚在談判中之協議,應有過渡條款,規範如何適用監督條例。
關於服貿協議,新政府應考慮向國會撤回服貿協議,以回應318運動「退回服貿協議」之訴求,如不撤回,應重做「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並逐條逐項審查、逐條逐項表決協議文本及承諾表,讓新國會決定要全案否決或重啟談判。
貨貿協議、爭端解決協議、互設辦事處、環境保護合作協議新政府應考慮是否繼續推動,如繼續推動,應重提締結計畫。
在實質立場上經濟民主連合主張拒絕服貿,拒絕貨貿,無需重啟談判。

四、其他六點意見:
(一)監督條例不應規定「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協議,其效力等同於法
律」。
(二)監督條例不應使用「業務溝通」一詞,以免遭矮化為同一國家不同
部門間之「業務溝通」。
(三)協議須經總統批准與公布程序。
(四)政府應向國會提出協議施行狀況評估報告。
(五)聯合聲明、共同委員會決議應納入監督條例規範。
(六)關於刑罰:終止動員戡亂後,中共不再是叛亂團體,但在張顯耀案
中,台灣高檢署認定中國也非「外國」,不適用外患罪規定,造成刑罰規範失衡,監督條例應填補此一法律漏洞。

五、黨紀鬆綁,不應要求民進黨委員撤回監督條例提案,不應強制支持
黨版:
民間版監督條例在318運動期間提出,獲得民進黨全體39位委員的連署支持,民進黨亦在318運動的浪潮下贏得2014地方選舉與2016大選。身為318運動的參與者,我們理解立法過程是不同意見的折衝,但是,如果民進黨要求黨籍委員撤回民間版,或祭出黨紀要求黨籍委員只能支持黨版、不能支持民間版,我們會覺得被背叛。
民進黨立院黨團吳秉叡幹事長與陳亭妃書記長三月十六日已澄清「黨團未要求個別立委撤案」,未來如發生撤案之情形,形同公然宣告黨中央侵犯國會黨團自主。過去,我們一再要求國民黨「監督條例,黨紀鬆綁」,我們今日同樣期許贏得國會多數的民進黨。
時間:2016/3/29 上午九點三十分
地點:立法院青島東路側門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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