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一再宣稱不開放中資來台經營出版業,然而,北京出版集團旗下的新經典文化有限公司,卻早於2010年透過台灣人頭來台投資經營出版業,今日文化部龍應台部長接受立委質詢時表示將啟動調查並依法處理。
民主陣線召集人賴中強律師表示:現行法制根本無法有效處理此一事件。跟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但是:(一)罰款部分,台灣政府事實上無法對中國的新經典公司執行罰款,法條雖規定「得向投資事業執行之」,但是台灣新經典圖文傳播有限公司只有兩百萬元資本額,就算連續處罰,兩百萬這個數字對母公司完全不痛不癢。(二)停止股東權部分,中國新經典公司與台灣人頭間應該是信託或委任關係,經濟部要停止股東權利,對於這種全部股份出資額都是人頭持有的公司,並沒有實質意義。(三)命撤資部分,因為登記資本額只有區區兩百萬元,命令撤資完全達不到效果。
賴中強表示:這個事件正凸顯中資審查法制不健全,立法院應盡速制定《中資來台投資條例》,納入對違法人頭投資的處理機制,例如命令解散公司、接管或強制出售。此外,《中資來台投資條例》應明定開放投資業別項目必須經立法院同意,重大投資案的聽證與利害關係人參與程序,規範陸資在台事業的併購行為,對於政府(主權基金)控制或具重大影響力的投資,更應特別規範。…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