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民連智庫(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

為貫徹區域平權與全國地方制度一致化,使全國尚未升格為直轄市之十六縣(市)暨716萬人口,分批全部升格為直轄市,同享台灣省凍省與五都升格之進步成果,提升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公務員人力素質與自治權限,爰修正放寬各縣(市)自願升格為直轄市之門檻,並設定2026年為強制縣(市)升格為直轄市之時間點;並以2034年為目標,在現有直轄市之基礎上,進一步整併為兼具區域治理與國際競爭量能之「大區」直轄市,謹提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敬請各界支持、推動。

說明

一、1967年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1979年高雄市升格,1979年年底台北、高雄二直轄市人口合計337萬人占全國人口1754萬人的19.21%,當年台灣省轄下19縣市(後增新竹市與嘉義市)外加金門馬祖兩縣人口達80.79%,很顯然地,在當年,我國地方行政制度是以省縣(市)體制為原則,直轄市為例外,這樣的體制維持了三十年。

二、然而,2010年(新北、台中、台南、高雄)及2014年(桃園)五都合併升格後,六都人口已達全國69.4%,此時,直轄市體制已成為我國地方行政制度的原則而非例外。加以1997年凍省,2018年7月省政府員額與預算歸零徹底虛級化後,「台灣省」轄下3市11縣外加金馬實際上已「直轄」於中央;此時,再要求這16縣市716萬人口必須「矮直轄市一截」,做二等國民,已不再具正當性,而是嚴重違反平等原則。

三、升格為直轄市,是凍省的未竟之業:1949年以後,中央政府與台灣省政府管轄領域的高度重疊,原本就是畸形的歷史結構。1997年省政府虛級化的調整方向,基本上是將原本「省政府」的職權、人事與財政資源收歸中央,而非下放各縣市政府,其結果,是中央政府更集權。其後,真正促成地方分權的,反而是2010年與2014年的五都合併升格,五都升格讓台灣69.4%的人口,擁有更實質的地方自治。過去11年,五都升格,直轄市建設明顯進步,台北市更是歷來首善之都,此時讓其餘16縣市716萬人口升格,正是跨出區域均衡的重要一步!

四、為貫徹區域平權與全國地方制度一致化,使全國尚未升格為直轄市之十六縣(市)與716萬人口,分批全部升格為直轄市,同享台灣省凍省與五都升格之進步成果,提升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公務員人力素質與自治權限,爰修正放寬各縣(市)自願升格為直轄市之門檻,並設定2026年為強制縣(市)升格為直轄市之時間點;並以2034年為目標,在現有直轄市之基礎上,進一步整併為兼具區域治理與國際競爭量能之「大區」直轄市,經濟民主連合提出地方制度法部分修正草案,敬請各界支持、推動。

五、謹條列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自願升格直轄市門檻,凡人口在一百萬以上,或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均得設直轄市;並明定直轄市人口達一百萬人以上者,稱都直轄市,人口未達一百萬人者,稱州直轄市(修正第四條第一項)。

(二)設定2026年為強制改制為直轄市時間點,各縣(市)於2025年六月三十日前,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內政部應考量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於六個月內,擬訂改制計畫,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依法應於六個月內核定,預定於2026年底地方大選後實施(增訂第七條之四)。

(三)明定有關財政收支劃分、地方政府機關編制準則與總員額之法律,應於2023年12月31日前配套完成立法(增訂第七條之五)。

(四)參考日治時期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花蓮港廳、台東廳、澎湖廳「五州三廳」制,並參考歐洲國家將數百萬人口區域劃分為主權國家下第一級行政區「大區」體制,明定應制定將直轄市進一步整併為大區直轄市之行政區劃之法律,並以本屆立法院任內完成立法,2033年1月1日起實施為時程(增訂第七條之六)。

(五)為避免大都會區下非核心區之邊緣化,維繫在地社會、經濟與文化特色,大區直轄市內,應重新劃分實施分區自治(增訂第七條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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