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片走私給解放軍造飛彈,沒有刑責! 國貿署官僚要卸責到何年何月何日?

2026.06.26(五)09:30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記者會新聞稿

今(06/26)日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與立法委員鍾佳濱就高階晶片違法走私到中國的出口管制問題舉行記者會,質問經濟部國貿署為何遲遲不把中國列為高階晶片的出口管制地區?

▍賴中強:拖延管制時程,國貿署責無旁貸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早在 2021 年 4 月,美國《華盛頓郵報》報導:中國企業飛騰利用美國技術製造超級電腦,並用於中國解放軍開發超音速飛彈的模擬設施,且當中的晶片生產過程,由台積電(2330-TW)製造、世芯-KY(3661-TW)負責部分晶片設計。當年此事件,所有的檯面上企業都宣稱無辜,時任經濟部長王美花還宣稱經濟部會幫廠商做好出口管制法令遵循的教育訓練。但是,聰明的你一定會問:那中國東風導彈的晶片,真的都是中國自己國產作的嗎?

美國人工智慧(AI)晶片大廠輝達執行長黃仁勳前(06/24)日在股東大會上警告「若有公司想走私輝達的晶片或系統到美國實施出口限制的國家,將是『死路一條』」。這個說法證明確實有人鋌而走險,違法將高階晶片走私到中國,用於不被許可的用途。而其原因正是違法走私的成本太低。

經濟部國貿署,根據《貿易法》第 13 條第 3 項的授權,有權決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2002 年扁政府時期將中國列為「管制地區」,2012 年馬政府時期的國貿局長卓士昭為了服貿貨貿談判討好中國,將中國移出「管制地區」,僅例外保留管制 12 項半導體製程設備。2016 年政黨輪替後,歷經楊珍妮、陳正祺、江文若、劉威廉四任國貿署長都不願意改正此一錯誤。

2015 年 12 月 24 日,時任國貿局長楊珍妮發布的經貿字第 10404606160 號函,非常諷刺地,上面就寫明:「伊朗、伊拉克、北韓、敘利亞、蘇丹」是管制地區,至於中國大陸,只有 12 項半導體製造設備適用管制地區的規定,其他高科技貨品輸往中國,皆「適用非管制地區」的規定。請問:到底是伊朗、伊拉克比較可能把台積電的高階晶片做成飛彈瞄準台灣,還是中國比較可能將台積電的高階晶片做成飛彈瞄準台灣?

違反《貿易法》出口管制規定,將高階晶片走私輸往中國,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其關鍵在於經濟部國貿署所發布的管制地區公告。我國《貿易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相對地,若為非管制地區,《貿易法》第 27-2 條規定,未經許可,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從以上規定可知,違反《貿易法》出口管制規定,到底是刑罰還是行政罰,其主要區別依據即是否輸往(轉往)第 27 條第 1 項第 1、2 款的「管制地區」。至於第 3 款之適用,檢察官必須證明最終使用人確實用於軍事武器,且證明出口之犯罪行為人明知最終使用於軍事武器,在訴訟實務上,應該是極不可能成立。

國人絕對無法同意,把台灣晶片走私到伊朗、伊拉克、北韓、敘利亞可以依《貿易法》第 27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走私晶片到中國讓解放軍造飛彈瞄準台灣,反而不構成《貿易法》的刑事責任。經濟部國貿署不願意改正老長官卓士昭的錯誤,不願意將中國列為高階晶片出口管制的管制地區,國貿署長劉威廉責無旁貸。

▍鍾佳濱:馬政府開後門,背離台美貿易協定精神

立法委員鍾佳濱指出,現行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管制,規範於《貿易法》第 13 條,基於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而加以管制。主管機關經濟部國貿署職責在於管制地區的劃界,並決定管制貨品清單。而依此授權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也提及輸往非管制地區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若不符合相關條件,仍視同違規輸往管制地區。但額外規範的「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卻反而形成後門。

鍾佳濱說明,管制貨品清單時常配合國際情勢及協定調整,地區同樣也會有所變動,例如扁政府時期就將中國列入管制地區,然而來到馬政府時期,經濟部長施顏祥卻新增但書,將「輸往大陸地區限制項目」由原先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限縮成「晶圓制造設備」,從普遍的不得輸入,變成僅 12 項晶圓制造設備不得輸入。這般開後門的舉動,時至今日還不見修正,儘管民進黨政府將中國納入管制地區,新增管制清單超過 10,000 項,限制輸往中國的卻始終只有 12 項。

如同前述經民連說明,難道晶圓設備不能輸往中國,而其他晶片卻可以不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嗎?鍾佳濱強調,未來將修法,於《貿易法》第 13 條當中明定,基於國家安全,對於「大陸地區」,晶片應列入管制清單。

鍾佳濱認為,從日前簽署的《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對等貿易協定》,第 5.2 條:出口管制、制裁與相關事務,其中第 1 項約定「台方應維持有效且健全之出口管制制度⋯⋯應與美方現行有效之出口管制措施保持一致,且確保該等管制措施不被削弱或所造成之供應空缺不被回填。」第 2 項約定:「台方應頒布額外之監管措施,以防止先進半導體及相關設備、工具機、先進運算項目和其他關鍵技術外流至 10 U.S.C. § 4872 定義之『涵蓋國家』」(按指北韓、中國、俄羅斯、伊朗)。第 4 項約定「台方應建立有效執法機制,以對違反出口管制及走私規定之行為進行行政與刑事之執法行動。」第 5 項約定「台方應啟動必要之法律改革,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相關之出口管制以外,允許基於國家安全目的實施『滴水不漏』出口管制,並將出口管制適用於無形技術。」都可以明顯看出,台灣對中國出口管制漏洞,已引起美國政府的高度重視。而馬政府當年限縮管制項目開後門的做法,顯然遠遠不足以回應台美貿易協定的精神。

鍾佳濱重申,基於台美貿易協定,將要求行政院、經濟部立即就美方所重視的相關管制地區及管制清單明文表列,我們也會增修母法,授權行政機關儘快將漏洞補起。

【記者會資訊】
主辦:台灣經濟民主連合、立法委員鍾佳濱辦公室
時間:2026.06.26(五)09:30
地點:立法院研究大樓 101 會議室
出席:鍾佳濱(立法委員)、賴中強(經民連智庫召集人)